{品质管理品质知识}质量事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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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D/BSG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制度ZD/BSG XX-XXX、质量事故管理规定2010XX发布 2010XX实施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科技质量处 发布- 2 -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质量事故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家质量法规、健全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准确的分析、处理质量事故,制定、实施纠正措施,预防类似质量事故的再次发生,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装备制造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和公司有关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第三条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质量事故的管理。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质量事故,指因出厂产品本身质量缺陷或服务质量不高给顾客造成损失(停工)的事件;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出现缺陷或不足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事件;质量体系运行中存在的严重不符合项;以及在国家、省(市)、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公司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事件。本规定所称质量事故管理,包括质量事故的报告与应急、调查与处理、统计分析与改进、考核与责任追究等。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火灾或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环保事故相关管理规定处理。第五条 公

3、司质量事故的分级原则:(一) 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产生后果;(二) 根据事故对公司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三) 根据体系检查时不符合项的性质;(四) 根据实施产品抽查单位的级别(国家、集团公司、分公司、公司等)。第六条 公司质量事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一) 符合以下任意一条即判定为特大质量事故1、 由于出厂产品不合格,给公司造成100万元及其以上经济损失的;或其它原因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质量事故经济损失统计表见附录1);2、 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家级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特别恶劣影响,严重影响集团公司、公司社会形象的;3、 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用户工程报废或原

4、定设计使用功能降低。(二) 符合以下任意一条即判定为重大质量事故1、 由于出厂产品不合格,给公司造成10万元到1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或其它原因造成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到500万元以下的;2、 产品质量问题被省级媒体曝光、集团公司通报,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影响集团公司、公司社会形象的;3、 因主观原因造成企业必须具有的生产质量资质证书被取消或失效;4、 国家、集团公司或省级组织的对公司监督检查出现产品不合格的;5、 因质量问题或产品不合格造成连续停工5日及以上的。(三) 符合以下任意一条即判定为较大质量事故1、 由于出厂产品不合格,给公司造成10万以下经济损失的;或其它原因造成经济损失在3

5、0万元到100万元以下的; 2、 由于质量问题,受到用户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对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因出厂产品存在缺欠,导致用户投诉,有损公司形象的;3、 外部质量体系审核、公司总部组织的内部审核,出现严重不符合项的。4、 公司总部组织的监督检查出现产品不合格的;5、 因质量问题或产品不合格造成连续停工3日到5日以下的。(四) 符合以下任意一条即判定为一般质量事故1、 经济损失在30万元及其以下的;2、 因质量问题或产品不合格造成连续停工3日以下的;3、 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产品不合格量占当天生产量20%及其以上的。4、 产品重复不合格达到5根及以上或生产现场钢管压爆1根及以上。第二章 机构

6、与职责第七条 科技质量处是公司质量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 质量事故达到集团公司界定的特大、重大质量事故等级时,配合集团公司、分公司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二) 组织调查、处理公司各所属企业发生的除集团公司界定的特大、重大质量事故等级以外的本规定所判定的特大、重大和较大质量事故,对发生质量事故后实施纠正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 制定公司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各所属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是本单位质量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 配合上级部门对特大、重大和较大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三) 组织调查、处理本单位发生的一般质量事故,并对实施纠正

7、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本单位质量事故进行统计汇总,向科技质量处上报质量事故报告及报表; (五) 制定本单位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第三章 质量事故报告与应急第九条 发生特大、重大质量事故,所属企业应立即电话报告科技质量处,并在8小时内向科技质量处上报质量事故报告单(见附录2)。科技质量处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报经公司领导批准,12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分公司上报。第十条 所属企业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向科技质量处上报质量事故报告单;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后,应在一周内向科技质量处上报质量事故报告单。第十一条 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一) 质量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工程名称、时间、

8、地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事故信息来源等;(二) 质量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三) 质量事故已经造成或者估计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负面影响等;(四) 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 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质量事故隐瞒不上报、虚报、破坏事故现场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第十三条 公司对质量事故举报有功人员视情况进行奖励。第十四条 由公司新闻发言人向外界披露质量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外界披露质量事故信息。第十五条 发生质量事故后,应妥善保护质量事故现场重要痕迹及相关证据,并进行拍照或录像,照片上对事故的主要部位做出标志,记明数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

9、故扩大对现场采取的有效措施应有书面记录,必要时启动相应的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第四章 质量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第十六条 质量事故调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尊重科学的原则。参与事故调查人员与事故责任单位或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七条 除集团公司界定的特大、重大质量事故等级以外的本规定所判定的特大、重大和较大质量事故由以下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一) 公司级领导、公司总部机关有关人员。(二) 销售总公司领导及相关人员;(三) 公司相关专业专家。第十八条 一般质量事故由所属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第十九条 质量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的职责:(一) 组织技术鉴定,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10、核定或评定事故的经济损失、社会负面影响;(二) 认定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责任者;(三) 按事故定性依据本规定有关条款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 责令事故责任单位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的措施、总结事故教训;(五) 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条 质量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索取与质量事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拒绝或隐瞒。第二十一条 质量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形成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质量事故的发生单位概况;(二) 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三) 质量事故造成

11、的经济损失、社会负面影响等;(四) 质量事故的性质和质量事故责任的认定;(五) 对质量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六) 质量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七) 其它需要报告的事宜。质量事故报告应在事故调查工作启动后25天内报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第二十二条 所有质量事故均应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应建立质量事故档案,特别是对特大、重大、较大质量事故的登记、报告、调查分析、处理的重要资料及文件应及时归档。第五章 统计分析与改进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行质量事故定期统计报告制

12、度。(一)各单位应加强质量事故统计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在质量月报中上报质量事故。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上年度质量事故汇总表(见附录3)和质量事故统计报告上报科技质量处。在报告期内没有发生质量事故的,也应进行零事故报告。 (二)科技质量处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半年和上年度质量事故汇总表和质量事故统计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分公司。第二十五条 发生质量事故的单位应进行质量事故分析,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教训。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避免类似质量事故再次发生。第六章 质量事故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将质量事故纳入对责任单位领导班子的考核中,并按公司质量考核有

13、关文件进行考核。第二十七条 公司事故调查组将事故调查报告上报主管领导,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处罚。发生特大、重大质量事故,公司总经理对事故所属企业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并按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发生特大、重大质量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情节轻重,由审计监察处依据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和劳动合同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发生一般或较大质量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赔偿损失等,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质量事故的处罚范围:(一) 对发生质量事故的所属企业及单位负责人

14、进行处罚;(二) 对公司总部相关单位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 所属企业对质量事故的处罚范围:(一) 对公司调查处理的质量事故涉及到责任单位的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二) 对本单位发生的一般质量事故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条 发生特大质量事故视其情节对事故所属企业处以12-20万元的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处以1100-3200元的经济处罚,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500-4100元的经济处罚,对间接责任者处以700-2300元的经济处罚。第三十一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视其情节对事故所属企业处以4-12万元的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处以700-2300元的经济处罚,对直接责任者

15、处以1000-2900元的经济处罚,对间接责任者处以400-1700元的经济处罚。第三十二条 发生较大质量事故视其情节对事故所属企业处以1.2-4万元的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处以400-1700元的经济处罚,对直接责任者处以600-2100元的经济处罚,对间接责任者处以200元-1300元的经济处罚。第三十三条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视其情节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0.2-1.2万元的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处以200-1300元的经济处罚,对直接责任者处以300-1600元的经济处罚,对间接责任者处以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第三十四条 发生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质量事故,若经济损失达到以下规定时,则应按以下相应条款进行处罚:(一)若经济损失达到500万元以上时,对所属企业处以60-100万元的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处以2200元-1.5万元的经济处罚,对直接责任者处以3000元-2.1万元的经济处罚,对间接责任者处以1400-9000元的经济处罚。(二)若经济损失达到1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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