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税务规划}税收疑难问题解答税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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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热点问题解答尊敬的各位纳税人:你们好!今年4月份是全国第20个税收宣传月,宣传主题为“税收、发展、民生”。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今天上午,我局在这里举办税法知识宣传讲座,与各位纳税人一起学习探讨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所得税平时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在学习的过程中有讲得不到的地方请大家多多理解。一、税率方面1问销售蒸汽的适用增值税率是13%还是17%? 我单位自产蒸汽销售给在我单位承租厂房的承租人用于生产。请问应适用何种税率,蒸汽是否符合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中第四条暖气、热水的解释而适用13%的税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

2、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蒸汽与暖气不是同一概念,蒸汽与热水也不是同一概念,贵单位自产蒸汽销售其他单位用于生产,不属于暖

3、气也不属于热水,如果是热气,那么应属于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限定条件,如果不符合限定条件的,不能适用13%的税率,应为17%。(暖气:北方居民冬天取暖使用) 2问:沙石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关于增值税税率的规定,沙石的增值税税率应为17%。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增值税税率,销售沙石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3废炉渣是否要交增值税? 我公司生产后产

4、生的炉渣出售给别人生产环保产品,我公司是否要交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法规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法规的其它货物。” 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销售炉渣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属于税率为13%的范围,因此,应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征税范围(一)委托外单

5、位印刷宣传资料并用于对外发放推广,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宣传资料赠与他人,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并取得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可以抵扣。(如果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入账,要按17%纳税申报。)没有收入怎么要纳税申报?(二)银行因业务开展中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应交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6、)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上述规定,银行如果存在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应征增值税劳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的

7、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银行因开展业务中赠送客户的礼品,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应缴增值税。(如果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入账,要按17%纳税申报。)没有收入怎么要纳税申报?(三)免费维修所消耗的材料或更换的配件是否需要作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处理? 公司在产品保修期内免费为客户提供维修服务,免费维修所消耗的材料或更换的配件是否需要作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处理?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

8、中抵扣。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另外,由于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四)自产自用的工具是否视同销售? 我公司属光电行业,主要生产数码相机镜头、镜片。我公司设有原器课和工具课两个辅助部门,从材料仓库领出材料,由这两个

9、辅助部门加工制作工具、磨具后,直接投入到生产车间使用。领用材料时,我公司通过制造费用-物料消耗科目已做费用处理。请问要做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第50号令)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

10、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11、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领用材料,由辅助部门加工制作工具、磨具后,直接投入到生产车间使用。其领用材料,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上不需作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五)运输发票内容填写不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问:某纳税人取得一张运输发票,但运输发票上没有填写运价和里程。请问,该张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12、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另外,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该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因此,该张运输发票能抵扣进项税额(在其他按要求填写的情况下)。(六)低于进货价销售库存商品属于非正常损失吗?问:因市场需求萎缩,我公司对库存商品的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决定以低于进货价销售。此情况是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增值税暂

13、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对于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市场价格波动的贬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中列举的非正常损失的情形,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需要注意的是,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七)丢失增值税专

14、用发票抵扣联能否办理出口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能否抵扣?问: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能否办理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第二条规定,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丢失怎样处理:(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

15、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八)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问:单位买进一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意外,货物全部毁损。请问这批货物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交通意外导致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九)企业取得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供货方却委托另一公司收款,这样的发票能否抵扣?问:某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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