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税务规划}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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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章 税务稽查实施 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的类别、实施税务稽查的工作程序及形式、方法和税务稽查实施工作的一般步骤,并对税务稽查实施环节主要文书的制作做必要的解释和说明。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熟悉税务稽查实施环节的法定程序,熟练掌握税务稽查的形式、方法和一般步骤。税务稽查实施的工作流程:税务稽查任务下达拟定方案实施稽查经 查 未发现问题稽查立案审批税务稽查取证制作稽查报告移交审理定案调取证据稽查询问证人证言稽查局长审批税案协查经查发现问题达到立案标准未达立案标准图4-1 税务稽查实施流程图第一节 税务稽查权限税务稽查权限是指法律法规赋予稽查局实施税务监督检查的权力及限制。税务稽查的实施

2、,要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一、税务稽查的权力依据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时享有下列权力:(一)查账权查账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以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的权力。税务查账是税务稽查实施时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行使本职权时,可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若要将纳税人当年度的账簿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的,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二)场地检查权场

3、地检查权是指税务机关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权力。通过场地检查,可以发现账务检查中难以发现的账外证据资料和有关线索,是账务检查的延续和补充,扩大稽查实施的效果。(三)责成提供资料权责成提供资料权是指税务机关指定或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扣缴税款有关的资料的权力。责成提供的资料必须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和其他有关的资料,在收取这些资料时必须开列清单,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归还。(四)询问权询问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向纳税人、扣

4、缴义务人或有关当事人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权力。询问可在被询问人的单位或住所进行,也可以通知当事人到税务机关接受询问。(五)查证权查证权是指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权力。(六)检查存款账户权检查存款账户权是指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行使该权力时,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持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见表4-1)进行。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

5、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表4-1 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税许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我局税务人员 等 人(税务检查证号码分别为: )前去你处查询 的 情况,请予支持协助。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七)税收保全措施权税收保全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措施的权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稽查局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八)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是指对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税务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权力。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稽查局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九)调查取证权调查取证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时调取证据资料的权力。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时,可以依法采用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法,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十)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予以税务行政处罚的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逃避、拒绝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或提供虚假

7、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或有不依法接收税务检查的其它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予以税务行政处罚。(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稽查局的其它权力。二、税务稽查的法律限制税务稽查实施是一种税务机关单方面的执法行为,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权益,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税务稽查实施也必须有相应的法律限制。税务稽查实施的法律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二个方面:(一)税收法律法规的限制税务稽查实施行为基于税务稽查权而发生。因此,税务稽查实施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经税收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在实施税

8、务稽查的过程中,必须在税收征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税务稽查实施是税务机关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稽查局在税务稽查实施时,必须依照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二)其他法律法规的限制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如果违反这一规定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就属于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决定就不能成立。三、税务稽查的义务为保证稽查局顺利履行税务稽查的职责,法律赋予了稽查局相应的检查权力,但在行使法定权力的同时,也要履行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

9、查通知书、为纳税人保守商业秘密、税收政策解释等相应的义务。其中,要特别注重为纳税人保守商业秘密。稽查人员不得将从税务稽查中取得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其它需要保密的内容泄露给与案件查处无关的税务人员和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保证稽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四、税务稽查回避税务稽查回避是指稽查局查处某一案件的稽查人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时退出该案稽查实施的一项制度。它是稽查局保证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了保证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公正执法,稽查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稽查局负责人发

10、现稽查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决定其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稽查人员回避的权利,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稽查局领导决定。稽查人员的回避,可以是在税务稽查实施之前,也可以在税务稽查实施的过程之中。第二节 税务稽查实施税务稽查实施(通常称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税务稽查对象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过程。一、稽查实施的主要方式税务机关可根据法定程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在税务稽查实施时采用调账检查、实地检查和跨辖区检查等

11、方式进行:(一)调账检查调账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手续,调取稽查对象账簿、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稽查。调账检查的目的是通过审查稽查对象会计核算和税收核算的正确性和规范性,查找税收违法的线索。在实施税务稽查时,需要将稽查对象的账簿资料(包括账外与纳税有关的账簿资料)调回税务机关实施检查的,应按规定办理调账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整归还。调取和归还账簿资料时,稽查人员和稽查对象的经办人员应当场清点账簿资料的种类及数量,并当场签名。调账检查是对纳税人送交的会计核算、纳税申报资料和其他与申报纳税有关的资料实施案头审计。实施账务检查一般可分为三个层次五个步骤:三个层次为会计账簿

12、、凭证和报表;五个步骤为会计报表的审核、纳税申报表的审核、有关计税依据账户的审核、与计税依据相关且可能隐匿计税依据账户的审核、会计账户与相关的会计凭证的比对审核。在实施账务检查时,要注重对会计核算合法性、真实性和正确性的审核,注重会计账簿与会计报表之间、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之间、总分类账簿与明细分类账簿之间、会计凭证与会计凭证之间逻辑关系的分析,查找隐藏在会计资料中的蛛丝马迹,查找违法嫌疑和线索。对发现的违法嫌疑和有关线索,应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是指稽查人员根据选案确定的稽查对象和稽查实施计划,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对其账簿、报表、凭证及生产经营等

13、情况实施的税务检查。实地检查实施前,稽查实施部门要认真分析案情,根据所掌握的有关线索,结合被查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在实地检查时可能会发生的问题,合理地安排检查力量,落实人员分工,拟定应急预案。实施实地检查也是查获纳税人账外核算资料等直接证据的主要途径和方法之一。场地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检查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是否与账证相符;二是检查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档案的设置、保存情况,特别是原始凭证的保存情况;三是检查当事人计算机及其服务器的配置和贮存的数据信息情况;四是检查当事人隐藏的账外证据资料,获取涉税违法的直接证据。因此,在实施实地检查时,要按照预定的稽查方案,密切注意被查单位有关人员的

14、动向,控制检查现场,当发现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地获取当事人的各类涉税证据资料。实地稽查实施完毕后,稽查人员根据实地检查的实施情况、发现的有关问题和查获的有关证据资料,可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见表4-2),分项予以列明,并由被查单位经办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名并押印。在现场查获重要证据资料或无法移动的物证时,可照相或摄像存档备查。现场检查记录主要包括现场查获资料的名称、数量、现场查获资料的存放处、现场查获资料的保管人姓名等内容。表4.2现 场 检 查 记 录检查时间 检查机关 检查人员 被查单位 法定代表人 检查现场名称 现场座落地址 现场检查记录:检查机关记录人:被查单位经办人:在 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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