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女职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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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河会发201126号关于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及建立管理数据库的通知各镇街总工会、区产业(系统)、区属基层工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有效措施,是当前工会维权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加大对签订女职工专项合同工作的推行力度,加强工作指导和服务,进一步确立协商主体,完善协商内容,规范协商程序和运作方式。要加强非公企业的签订工作,同时,全面推进行业性、区域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约,年内确保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8%以上,到2012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一、结合实际,草拟合同合同的草拟要根据统一提供的合

2、同样本,同时要注意,结合本行业(系统)、本单位实际,从女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入手,立足维护,体现特色,重点突出,内容具体,措施可行。二、讨论协商,修订完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完成后,由女职工委员会组织职工代表对合同草案进行讨论,征求广大女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协商内容。三、签订实施,公示备案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各级工会法定代表人与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同时,要报上级工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四、加强履约检查,确保维权到位区级女工组织要深入企业,加强调研,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维权到位。要通过合同的签订,增强女职工的主人翁意识

3、,从而调动和发挥好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广大女职工立足本职,建功立业。五、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市总工会要求,要在10月底前全部建立起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管理数据库,数据库要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数字真实有效。各单位将数据库录入完成后,于10月25日前报区总工会,同时报送电子版。发送邮箱:。今年年底,区总工会将对全区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履约情况及数据库建立情况进行检查。附:1、河口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管理数据库(电子表格)2、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 3、行业(系统)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 4、区域性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 河

4、口区总工会 2011年10月9日附件2: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供参考)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集体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目标。第二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动调解委

5、员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第三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教育鼓励女职工做一个好职工、好妻子、好母亲、好女儿、好媳妇、好邻居。第四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五条 企业不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六条 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等挂职锻炼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企业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

6、女职工须与企业签订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约,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七条 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第八条 企业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设立女工卫生室等女职工保护设施,每月发放女职工卫生用品(或补贴)。第九条 企业按规定每年对女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每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预防“两癌”普查,查体时间按公假处理。第十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要配合协助企业行政,通过举办讲座,利用黑板报、广播等,宣传妇科病防治以及女职工保健等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7、广大女职工应积极参与,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第十一条 单位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对其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给予休假。第十三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第十四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单位不按病、事假、旷工处理。第十五条 对怀孕七

8、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按时足额交纳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按规定落实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晚育的女职工,领取独生子女证,并采取有效节育措施的,增加产假二个月。第十八条 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二十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

9、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产假九十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第十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市及所辖市、区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一个月。第二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

10、、哺乳假作为出勤,不影响其晋升工资。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第二十二条 企业集体合同检查监督小组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对合同履行情况每半年进行检查和监督,每年至少一次将合同履行情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三条 双方困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商,并参与处理有关争议。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本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工会各一份。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三年,自 年 月

11、 日至 年 月日止。甲方: 乙方:企业名称: 工会委员会名称:企业法人(签字 ) 工会主席(签字 )企业盖章 工会盖章年 月 日附件3:行业(系统)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供参考)甲方: 局(公司)工会委员会乙方: 局(涵盖 处基层单位)单位名称 女职工数 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集体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各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第二条 各单位支

12、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企业有关劳动关系协调组织中要有女职工代表。第三条 各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组织女职工在各单位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教育鼓励女职工做一个好职工、好妻子、好母亲、好女儿、好媳妇、好邻居。第四条 各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五条 各单位不准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无故将其转为待聘和富余人员。第六条 各单位在组织职工进修、

13、业务学习、岗位培训、挂职锻炼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第七条 广大女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单位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单位声誉。第八条 根据各单位情况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做好女职工妇科病的防治工作。第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十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第十一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第十二条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

14、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假。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两个月。第十四条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第十五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第十六条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哺乳期作为出勤,不影响其晋升工资。第十七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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