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税务规划}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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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地税简报第三十三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0年9月16日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物资生产部门,它为社会建造、改造各类房屋和构筑物,安装各种设备和装置。从广义上看,建筑业是由从事建筑活动的规划、勘察、设计、科研、施工、建筑制品、房地产开发以及物业管理、中介咨询等企事业单位组成。从狭义上看,建筑业主要是指建筑施工和管理。按照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建筑业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或独立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具体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2、建筑业是营业税的重点税源之一。建筑业营业税的主要特点是,收入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关联度较高,且征收方式相对简便。由于我区近年来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加之在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和政策管理实践中,各级地税部门做了诸如项目管理、“以票管税”、“源泉控管”等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我区建筑业营业税收入连年增长,其收入总额占我区营业税总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增收幅度更是叠创新高。自2009年1 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开始实施,其中涉及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较大,各地在建筑业营业

3、税管理工作中陆续反映出一些亟待解决的政策业务问题和征收管理问题,有必要加以研究和解决。因此,正确领会和把握建筑业营业税的政策内涵和实质,进一步完善建筑业营业税征收收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增强依法征税和纳税服务意识,规范税收管理秩序,促进税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以及和谐的征纳环境,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确保建筑业营业税收入稳定增长,将是今后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工作中十分紧要的工作内容。本文将结合我区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实际,就完善和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工作提出一点看法和意见,以利于税企双方在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共同学习、研究和探讨。一、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对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的

4、学习和培训不全面、不深入,对相关政策的内涵和实质把握不准,对政策变化情况未做分析、研究,存在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凭经验或主观判断征收营业税的现象。就政策培训工作而言,目前,自治区地税局虽然组织了大量的区分税务人员工作岗位的巡回培训,各地也结合本地实际举办了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但就整个培训面、培训内容的选择以及某些具体税收政策业务的培训深度而言,离基层税务管理人员的业务需求和具体工作的实际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就从事税收政策执行的具体工作人员而言,还存在被动学习的情形,其对税收政策业务学习的态度、方法有必要进一步改进和提高。就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的学习、培训和政策执行情况看,作为基层工作人员参加分行业营业

5、税政策培训的机会较少,对相关政策以自学为主,因而对相关政策的内涵和实质把握不准,对政策变化情况难以作出准确的分析和研究;还有部分工作人员甚至于从来不看文件,有问题直接问法规部门,而怠于学习和钻研,因而对相关政策一知半解,在实际工作中主观判断,自由裁量。(二)对建筑业相关知识的学习不够,不能满足对建筑业进行税务管理的基本要求。建筑业相关知识涉及建筑法律和法规、财务会计法规等多学科。对以上相关知识的学习要下较大的功夫,要能够安下心来认真研究,才能应用于工作实践。 (三) 税务管理人员与工程建设的主管理部门和部分规模较大的建设单位联系、沟通不及时、不到位,对许多与建筑业营业税相关联的征管信息了解和掌

6、握的不够全面和专业,也都间接影响了建筑业营业税征管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建筑施工环节涉及建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确立和审批、建筑工程的勘察和设计、建设单位的招标和施工单位的投标、建筑施工管理和工程监理、建筑工程价款的结算、建筑施工的预算和决算等诸多环节。建筑施工项目涉及政府发展与改革部门、建设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等诸多单位。这就要求基层领导必须重视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并进行经常性的交流。但大部分管理工作很难做到如此细致,因此,各地对建筑业营业税的管理大都限于建筑业纳税人的申报环节的较为粗放式的管理,对建筑工程缺少事前管理、事中管理和事后管理等全面系统的管理。许多基层管理部门极少与建设主

7、管部门沟通和联系,在对建筑项目税收管理工作中甚至从不到建设单位了解和掌握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资料和相关的情况,直接影响了营业税管理的质量。还有些建设单位不配合基层税务管理工作,也使得营业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难以达到预期的要求。此外,某些跨地区的建筑施工项目,涉及到的税务主管部门较多,由某一基层局出面找建设单位协调营业税管理问题确实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四)各地普遍采取的“以票管税”的管理模式存在较大的征管漏洞,加之日常管理工作效力弱化,未能形成重点税源管理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以票管税”的管理模式是部分地区针对建筑业营业税采取的一种简便易行的特殊的管理手段,即原则上对建筑业纳税人

8、不提供建筑业发票由其自行开具和使用,而要求建筑业纳税人在进行工程结算前先缴纳营业税,再由税务管理机关开具结算发票。也就是通过严格控制建筑业发票的使用以达到控管营业税的目的。但是“以票管税”模式也存在较多漏洞:一是不能使建筑业营业税应收尽收。如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规定,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及动力价款应计入纳税人的建筑业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建设单位自行购买的用于建筑工程的材料、设备及动力等工程物资按会计制度规定可以直接凭销售发票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一般不要求建筑施工方开具结算发票。二是“以票管税”是建筑业假发票泛滥的原因之一。因为“以票管税”使税务管理重票不重事,

9、未将建筑业的管理重点放在建筑工程具体项目管理和对建设单位监督管理上,致使假发票得以结算工程价款并大行其道。三是“以票管税”不能有效地与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日常管理工作中的纳税鉴定、申报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计税营业额、清算工程决算收入等项具体管理工作不到位,有些基层税务管理部门甚至完全疏于基础性管理工作。四是“以票管税”不能使基层有意识地改进建筑业营业税的管理方法和质量,形成惰性,不能达到对建筑业作为重点税源的专业化管理的要求。五是“以票管税”不能督促建筑业纳税人建帐建制。目前,很多地区的地税部门已不要求建筑业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以为开票征税就能把建筑业税务管理的所有事情都解决好进而

10、完全忽视财务管理的重要性。此外,在对建筑业纳税人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对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不严格,造成建筑业营业税出现了大量的欠税现象。近些年来,我区营业税的欠税主要集中在建筑业,除部分建设单位长期拖欠工程款外,税务管理松懈也是重要原因。(五)对建筑业营业税等地方税收进行税务稽查的力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通过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局面尚未形成。一方面,近年来全区税务稽查没有将建筑业作为重点稽查对象,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工程项目几乎没有安排专项稽查。另一方面,从建筑业日常税务检查中反映出来的建筑业营业税政策业务问题较少。再者,稽查干部自身对建筑业政策业务的学习、培训还有待提高。在通过税务稽查收集、反映建筑

11、业营业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建筑业营业税税务管理水平提高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六)信息化管理水平较低,不能满足对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和精细化管理的基本需求。一是现在全区地税系统推行的新征管软件作为综合管理软件还不能满足对建筑业营业税实行专业化管理的业务需求。二是已运行多年的发票查询系统还不能简便、迅捷地对建筑业发票的真伪、金额作全面的查询。三是曾经推行的项目管理软件还存在很多缺陷,无法满足基本的管理要求。(七)建筑业政策管理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新条例对建筑业营业税部分政策的调整对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工作造成了较为不利的影响,而部分政策本身还存在需要完善的

12、地方,也使得管理工作常常陷于被动。一是新条例和新细则取消了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规定,影响了建筑业营业税的“源泉控管”工作。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条例和新细则的相关补充规定迟迟没有出台,影响了营业税政策的执行。三是自治区地税局作出的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管理的规范性、解释性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二、对部分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的基本认识为正确理解和把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的内涵,在此对新条例和新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中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最基本的政策业务问题和基层反映的具有普遍性的难以把握的政策业务问题作一梳理并给出原则性解析,作为税企双方学习、研究和执行相关政策的参考。(一)关于建

13、筑业营业税境内、境外的划分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其含义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是中国境内的纳税人,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提供的建筑劳务都应该申报缴纳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对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的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接受建筑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其含义是:只要接受建筑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无论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在中国境内,都应该申报缴纳营业税。(二)关于建筑业营业税与增值税相关联业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

14、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的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17号和国税发200660号文件已经废止了关于自产货物的解释性规定,因此,对自产货物的范围不再限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非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以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一并作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三)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认建筑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

15、的设备的价款。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关于装饰劳务营业额不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其含义是:装饰工程项目是一个单项工程而不是建筑工程的分项工程;装饰工程项目的营业额按照新条例第五条来确定,即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营业额不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而不是将其自行购买使用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从营业额中扣除。关于建筑工程分包,其含义是:工程分包是相对于总承包的一种工程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包括施工总承包和项目总承包(即EPC

16、总承包)。建筑工程分包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分包,而不仅仅是指建筑分包。关于建筑工程总分包业务差额征收营业税,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和分包人都是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提供建筑业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税劳务;2.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口头协议不能作为认定工程分包的依据;3.分包人必须是单位纳税人而不是个人纳税人;4. 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必须实际支付工程款并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关于建设单位提供设备价款的扣除,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设备名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列举;2.建设单位与设备供货方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或由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和设备供货方三方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3.设备购置款项由建设单位支付,应以银行付款凭证作为凭据;4.建设单位应取得设备供货方的货物销售发票;5. 建设单位设备采购的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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