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吉经研计划〔某某某〕号经研院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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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经济技术研究院文件吉经研计划201563号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关于印发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安全职责规范(试行)的通知 院各部门、中心、单位:为规范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各级人员、部门、中心和单位的安全职责,按照全面、全员、全方位的原则实现安全职责全覆盖,切实抓好安全工作,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网基建/2173-2014)、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安全职责规范(试行)的通知(吉电安质201597号)、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明确支撑单位、直属单位机构管理职责的通知(吉电人资201

2、5210号)文件要求,紧密结合院各项安全工作实际,重新修订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安全职责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2015年4月15日(此件发至收文单位本部及所属二级单位机关)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安全职责规范(试行)2015年4月 印发目 录第一章 总 则8第二章 经研院、各级人员及部门(中心)的安全职责9第七条 经研院的安全职责9第八条 经研院各级领导干部通用的安全职责10第九条 经研院院长的安全职责10第十条 经研院党委书记的安全职责12第十一条 经研院副院长(分管监理公司工作)的安全职责12第十三条 经研院纪

3、委书记的安全职责13第十四条 经研院工会主席的安全职责13第十五条 经研院副院长(分管规划评审、设计中心和设计院工作)的安全职责13第十六条 经研院总会计师的安全职责13第十七条 经研院分管其他工作领导的安全职责14第十八条 经研院各部门、中心主任(副主任、负责人)的安全职责15第十九条 经研院各部门、中心专责工程师的安全职责16第二十条 经研院安全专责工程师的安全职责16第二十一条 经研院其他人员的安全职责17第二十二条 经研院各部门、中心通用的安全职责17第二十三条 经研院办公室的安全职责18第二十四条 经研院财务资产部的安全职责18第二十五条 经研院人力资源部的安全职责19第二十六条 经

4、研院党群工作部(工会、团委)的安全职责19第二十七条 经研院监察审计部(纪委办公室)的安全职责20第二十八条 经研院计划经营部的安全职责20第二十九条 经研院规划评审中心的安全职责22第三十条 经研院技术经济中心(定额站办公室、质监中心站办公室)的安全职责22第三十一条 经研院设计中心的安全职责22第三十二条 经研院建设管理中心的安全职责23第三十三条 经研院综合服务中心的安全职责23第三章 业主项目部、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24第三十四条 业主项目部的安全职责24第三十五条 业主项目部项目经理的安全职责24第三十六条 业主项目部专责工程师的安全职责25第三十七条 业主项目部安全专责工程师的安全职

5、责25第四章 监理公司、各级人员及部门的安全职责26第三十八条 监理公司的安全职责26第三十九条 监理公司总经理的安全职责26第四十条 监理公司党总支书记的安全职责26第四十一条 监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工作)的安全职责27第四十二条 监理公司副总经理(协管安全工作)的安全职责27第四十三条 监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经营工作)的安全职责28第四十四条 监理公司总会计师的安全职责28第四十五条 监理公司副经理(分管生产工作)的安全职责28第四十六条 监理公司党支部书记的安全职责29第四十七条 监理公司副经理(分管经营工作)的安全职责29第四十八条 监理公司工会副主席的安全职责30第四十九条 监理

6、公司各部门主任(副主任、负责人)的安全职责30第五十条 监理公司各部门专责工程师的安全职责31第五十一条 监理公司安全专责工程师的安全职责32第五十二条 监理公司其他人员的安全职责33第五十三条 监理公司综合管理部的安全职责33第五十四条 监理公司经营管理部的安全职责34第五十五条 监理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的安全职责34第五十六条 监理公司电网工程部的安全职责34第五十七条 监理公司电源工程部的安全职责35第五章 监理项目部、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35第五十八条 监理项目部的安全职责35第五十九条 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职责36第六十条 监理项目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36第六十一条 监理项

7、目部安全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职责37第六十二条 监理项目部监理员的安全职责37第六章 设计院、各级人员及部门的安全职责38第六十三条 设计院的安全职责38第六十四条 设计院院长的安全职责38第六十五条 设计院党支部书记的安全职责39第六十六条 设计院分管副院长的安全职责39第六十七条 设计院院长助理的安全职责40第六十八条 设计院各部门、专业室主任的安全职责40第六十九条 设计院设总的安全职责41第七十条 设计院主设人员的安全职责42第七十一条 设计院其他人员的安全职责42第七十二条 设计院办公室的安全职责42第七十三条 设计院市场开发与经营管理部的安全职责43第七十四条 设计院各专业室的安全职责

8、43第七章 附 则44 44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安全职责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经研院)各级人员、部门、中心和单位的安全职责,按照全面、全员、全方位的原则实现安全职责全覆盖,落实安全责任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安全工作,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网基建/2173-2014)、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安全职责规范(试行)的通知(吉电安质201597号)、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明确支撑单位、直属单位机构管理职责的通知(吉电人资2015210号)的要求,修订国

9、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安全职责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本规范)。第二条 筑牢“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全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责任制。第三条 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行政正职负同等责任。各级行政副职协助行政正职开展工作,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工会应依法组织员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维

10、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部门、中心、单位和各级人员都应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程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简称“五同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并接受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和指导。各级单位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保证体系各级职能管理部门对相关安全工作负归口安全管理责任和对本专业管理范围内业务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监督体系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第五条 本规范中所列各项职责是基于经研院工作流程和专业特点进行编写,规范了经研院各级人员、管理部门、中心和单位的基本

11、安全职责。第六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研院各部门、中心和吉林省吉能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吉林省长春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第二章 经研院、各级人员及部门(中心)的安全职责第七条 经研院的安全职责(1)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涵盖本院生产活动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2) 建立健全本院岗位安全责任制,负责本院的人身、电网、设备、交通、消防、安防、信息等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与演练、风险监控等工作。(3) 根据工作性质以及上级工作安排,相互协调和配合开展有关安全的各项

12、工作。(4) 开展宏观经济、能源发展、电力需求、电源发展等情况的研究分析工作时,应按照安全生产有关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对相关数据以及地方政府有关政策措施、发展规划等信息进行归集和分析。(5)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时应当考虑施工操作安全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6) 在电网规划、工程设计中贯彻落实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反事故技术措施等有关规定和要求。(7) 编制电网规划、项目方案时,应将落实职业安全健康、“两措”计划等措施和要求作为方案的重要内

13、容;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贯彻落实“三同时”原则。(8)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应督促设计部门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及建议。(9) 开展电网规划、计划或电网项目可研、电力设施迁改方案、电源接入系统方案评审时,充分听取生产运行管理部门的建议和意见;设备选型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和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10) 对电力生产运行中发现的涉及电网规划、设计中的问题,负责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各项解决措施和方案。(11) 负责对有关业务提供安全技术支撑。做好受委托工程业主项目部及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工作。(12) 在小型基建、非生产性技改大修项目可研和初

14、设评审等工作中,对项目安全措施的完备性提出意见。(13) 组织或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会议、安全检查等活动。(14) 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并督促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第八条 经研院各级领导干部通用的安全职责(1) 贯彻国家及行业内安全生产法规法令、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2) 协调和处理好各职能管理部门、中心和单位之间在安全工作上的协作配合关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实现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具体要求和措施。(3) 对分管部门、中心和单位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

15、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安全职责履行好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负责任、失职造成事故的应按本规范分清责任进行追究。(4) 按规定参加或主持安全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及问题,对分管专业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安排部署重点工作。(5) 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教育培训、竞赛评比、表彰先进等工作,并依据各类活动,掌握各项规程规定和制度的落实情况,督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或倾向性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 措施、责任人“五落实”。(6) 经常性深入一线及工作现场,开展监督检查和反违章工作,对作业环境、作业方法、作业流程、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及安全工作规程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7) 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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