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某某某税收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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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 言一、课程拟实现的主要目标1.帮助考生快速了解考试的基本内容,较为准确地体会考试各部分内容的难度,以对未来的复习道路作出合理的预期和科学的计划。2.通过对基础且核心的考点进行主题讲解,使考生具备进入正式复习的必要基础知识,了解各项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3.介绍基本法律重大修订的情况,引导考生明确修订重点,以矫正复习方向。二、课程内容及课时安排1.本课程共16个专题,根据考试内容分别安排如下:(1)行政法、行政诉讼法部分:共6个专题;(2)民商法、民事诉讼法部分:共8个专题;(3)刑法、刑事诉讼法部分:共2个专题。2.课时:15小时左右。三、课程的利用1.基本的材料和依据:法条;2.建议的复习

2、进路先听懂课程,做到对照PPT能够回顾课程基本内容;再阅读专题所涉法律制度有关的基本法律法规文件,主要关注其中的重点法条。专题一 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判断标准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权”“名”“责”(一)“权”依法“享有”行政权力应该看谁是权力的拥有者,而不是看谁在实际行使权力。(二)“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1.是应该以谁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而非实际以谁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2.当多个主体对某一事件均具有职权,并经共同商议之后作出行政决定的,此时行为以谁的名义作出,谁就是此

3、事的行政主体。(三)“责”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定行政主体的“核心”标准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能够成为被告,在行政复议中能够成为被申请人,在行政赔偿中能够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四)谁是行政主体?表1-1行政机关均为行政主体行政机构内部机构(1)经法律、法规授权为行政主体(2)未经授权,不为行政主体派出机构临时机构一般组织(如企事业单位)二、中央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表1-2国务院当然为行政主体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部管局国务院办事机构经授权为行政主体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三、地方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表1-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当然为行政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

4、事处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经授权为行政主体四、税务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一)各级税务局1.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省及省级以下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2.省及省级以下国家税务局系统(1)设置为3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2)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3.地方税务局(1)分为3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地方税务局;(2)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省级以下地方税

5、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二)税务所1.上级税务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2.授权范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三)税务稽查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省以下税务局设立的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五、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表1-4行政授权行政委托依据不同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规章结果不同被授权者获得了行政主体格被委托者不能取得相应行政主体资格六、公务员1.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其行为结果归属于相应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并非行政主体。2.

6、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而非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例题1多选题】根据行政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税务所的机构性质和法律地位体现在( )。(2007年)A.税务所是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B.税务所是税务机关的内部机构C.税务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D.税务所是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E.税务所是职权行政主体【答案】AC【解析】(1)选项AB:税务所属于

7、派出机构,而非内部机构;(2)选项CD:税收征管法第2条、第14条和第74条对税务所进行了概括式授权,使其取得了行政主体资格,因此税务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非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3)选项E:派出机构只能成为授权行政主体(派出机关才是职权行政主体)。【例题2单选题】下列有关公务员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B.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无权申请行政复议C.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无权提起行政诉讼D.公务员不得辞职【答案】D【解析】(1)选项A: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2)选项BC :公务员对其所受内部行政处分不服,有权申诉或控告,无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选项D:申请辞

8、职是公务员享有的权利之一。【例题3多选题】下列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行政权力,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行政权力B.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组织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C.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组织均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D.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可以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E.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能够独立承担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法律后果【答案】BC【解析】本题5 个选项是同出一源的:(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经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9、,因而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能够独立承担责任;(2)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而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以委托机关为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由委托机关承担责任。专题二 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设定范围(行政许可法第12、13条)应设定行政许可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图2-1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一般许可:驾驶执照、排污许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

10、项。(2)特许:采矿许可、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权许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认可: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许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核准:家用电器的检验、屠宰生猪的检疫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登记:企业设立工商登记、社团设立登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2.可以不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1)

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二)设定权限1.创设行政许可的权限(第14、15条)(1)经常性行政许可的创设权限“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权依法创设经常性行政许可。创设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先原则,即只有在上位法对某一事项尚未创设许可的情况下,下位法才可以创设。(2)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

12、创设“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有权创设临时性行政许可的文件:国务院决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创设条件表2-1文 件条 件国务院决定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规章(1)上位法未设定(2)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

13、转化”非经常性行政许可不属于临时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转化为经常性行政许可。表2-2国务院决定设定的(1)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2)自行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3)禁止“地方上”(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许可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2.行政许可的具体化

14、上位法优先原则“第16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三)设定程序1.形成程序“第19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

15、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2.评价程序“第20条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3.修正程序“第20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认为通过本法第13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第21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13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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