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性质认定与责任追究-071021说课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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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陈 志 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100713) 电话:010-64463927 E-mail ,内 容 提 要,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分析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事故责任追究案例分析,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分析,一、安全生产条件与许可(市场准入制度)(NO.16) 二、企业负责人职责(NO.17) 三、安全生产投入与保证(NO.18、39)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NO.19) 五、培训与教育(NO.20-23) 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 “四新”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 六、“三同时”要求与实施(NO.24-27),1.1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

2、十四项制度,七、作业场所、活动、工艺及设备管理 安全警示标志(NO.28) 安全设备管理(设计、使用、报废、维护、检测) (NO.29) 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设备管理(NO.30) 危险工艺及设备淘汰制(NO.31) 危险作业活动(NO.35)、承包作业及交叉作业管理(NO.40-41)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NO.33) 八、危险物品管理(NO.32、34) 九、监督检查与隐患处理制度(NO.37-38) 督促职工遵章守制 生产经营场所经常性检查、处理、报告、记录,1.2 刑法的基本要求,重大责任事故罪(NO.134)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

3、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玩忽职守罪(NO.397)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六),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

4、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35条: 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增加: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9条后增加:在

5、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493号令),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以及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等行为,都规定了力度较大的惩处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刑事责任等。其中的行

6、政处罚既有财产罚,又有资格罚,目的就在于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有效地预防事故发生。,条例基本结构框架,总则(1-8,共8条),事故报告(9-18;共10条),事故调查 (19-31,共13条),事故处理 ( 32-34,共3条 ),法律责任 (35-43,共9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 (46条),配套实施细则和标准,附则(44-46,共3条),第一章 总则(国家政策,共8条),第一条 目的与宗旨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事故等级的划分 第四条 事故报告与查处原则、任务 第五条 事故调查职责划分 第六条 工会作用 第七条 事故查处不受干扰的规定 第八条 事故举报制度,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7、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立法目的(NO.1),事故等级的划分(NO.3),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条例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

8、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事故报告与查处责任划分(NO.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 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第二章 事故报告(9-18;共10条),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报告(NO.9,14),(1小时内),现场人员,负责人,控制事故 组织援救,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报告和通知(NO.10,11),分级上报

9、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同级政府和部门的报告与通知:报告同级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 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上报时限:每级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报告的内容(NO.12),(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

10、人数(包括下落不 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关于事故补报的规定(NO.13):30日;7日。,事故现场的保护(NO.16),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人员依法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规定(NO.17),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

11、迅速追捕归案。,设立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值班制度的规定(NO.17),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19-31,共13条),关于事故调查权的确定(NO.19),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的提级调查和变更事故

12、调查权的规定(NO.20),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跨行政区域发生的事故调查(NO.21),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的组成(NO.22,23),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

13、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 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成员条件:知识、专长、无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的职责(NO.24,25),(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的职权和事故发生单位给予配合的规定(NO.26),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14、,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关于事故技术鉴定(NO.27),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调查组成员行为规范(NO.28),诚信公正、恪尽职守 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 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限(NO.29),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

15、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和归档(NO.30),(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四章 事故处理(32-34,共3条),事故报告的批复主体、批复时限及批复的落实(NO.3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

16、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其监督的规定(NO.33),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关于事故处理的信息公开的规定(NO.33),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五章 法律责任(35-43,共19条),关于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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