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 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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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急诊工作制度 严格贯彻执行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 中有关急诊方面的各项规章 制度,并应根据条例中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本 院的急诊工作制度。 1. 急诊科(室)必须 24 小时开诊,随时应诊、节假日照常接诊。 工作人员必须明确急救工作的性质、任务,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抢 救规则、程序、职责、制度及技术操作常规,掌握急救医学理论和抢 救技术,实施急救措施以及抢救制度、分诊制度、交接班制度、查对 制度、治疗护理制度、观察室工作制度、监护室与抢救室工作制度、 病历书写制度、查房会诊制度、消毒隔离制度,严格履行各级各类人 员职责。 2. 值班护士不得离开接诊室。 急诊病人就诊时, 值班护士

2、应立即 通知有关科室值班医师,同时予以一定处理(如测体温、脉搏、血压 等)和登记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来院准确时间、单位等项目。 值班医师在接到急诊通知后,必须在5-10 分钟内接诊病人,进行处 理。对拒绝来急诊科诊治病人或接急诊通知后10 分钟内不到的医师, 急诊室护士随时通知医教科、 门诊部或总值班,与有关科负责人联系, 查清原因严肃处理。 3. 临床科(室)应选派技术水平较高的医师担任急诊工作,每人 任期不得少于 6 个月。实习医师和实习护士不得单独值急诊班。进修 医师经科主任同意报医教科、门诊部批准,方可参加值班。 4. 急诊科各类抢救药品、器材要准备完善,由专人管理,放置固 定位置

3、,经常检查,及时补充更新、修理和消毒,保证抢救需要。 5. 对急诊病人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及时、正确、敏捷地 进行救治,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做好各项记录。疑难、危、重症病人 应在急诊科就地组织抢救, 待病情稳定后再护送病房。 对需立即行手 术治疗的病人, 应及时送手术室旅行手术。 急诊医师应向病房或手术 医师直接交班。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收急、重、 危症病人。 6. 急诊病人收入急诊观察室,由急诊医师书写病历,开好医嘱, 急诊护士负责治疗, 对急诊病人要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并做好记录,及 时有效地采取治疗措施。 观察时间一般不超过3 天, 最多不超过 1 周。 7. 遇重大抢救病人需立即报告医教科、护理部、门诊有关领导亲 临参加指挥。凡涉及法律纠纷的病人,在积极救治的同时,要立即向 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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