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财贸职业学院纪监审文件汇编

上传人:L** 文档编号:138199996 上传时间:2020-07-14 格式:DOC 页数:52 大小:13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纪监审文件汇编_第1页
第1页 / 共52页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纪监审文件汇编_第2页
第2页 / 共52页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纪监审文件汇编_第3页
第3页 / 共52页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纪监审文件汇编_第4页
第4页 / 共52页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纪监审文件汇编_第5页
第5页 / 共5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纪监审文件汇编》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财贸职业学院纪监审文件汇编(5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北京财贸职业学院纪监审文件汇编纪 检 监 察 处目 录1、 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2、 北京高等学校校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3、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北京高等学校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试行)4、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5、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办法6、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关于校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制度7、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保留)8、 关于实行院务公开加强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意见(保留)9、 处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保留)10、关于收受礼品实行登记的制度(保留)

2、1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具体实施办法(保留)12、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保留)13、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14、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关于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15、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关于对学院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16、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关于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共中央 1997年3月28日)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政治、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保证党

3、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筑起思想道德防线。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身体力行共产主义道德;必须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近几年中央作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在公

4、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

5、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

6、私舞弊。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

7、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五)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主管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发

8、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

9、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者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党员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党员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高等学校校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北京高等学校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

10、北京高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原则。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领导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高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高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各项事业顺利进行。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第四条 各高校党委对本

11、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本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五条 各高校校长对校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校长及其相应行政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校长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 各高校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求,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

12、检查和总结。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三)根据党和国家以及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四)结合学校管理和业务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一定要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决

13、策程序进行;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支持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七条 各高校校级党政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康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办法,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的分工和具体责任。(二)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党委书记和校长要

14、经常查询、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三)对关系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涉及领导干部重大案件线索的重要信访要订自阅批、督办,及时排除阻力和干扰,支持执法执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四)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决纠正领导班子内部各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错误行为。(五)教育和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坚持廉政制度和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组织开好本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六)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

15、定的行为。第八条 校级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协助党政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二)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分管部门、单位得到落实。(三)对涉及分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件及其重大案件线索要亲自督办;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单位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分管部门、单位发生的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四)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分管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向党政正职报告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第三章 责任考核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