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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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汇编二七年六月六日目 录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及各部委有关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6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15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7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5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327.工伤保险条例34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42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521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571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601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621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6414.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671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7016.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

2、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7217.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7418.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7719.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8120.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8421.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8522.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9023.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9124.关于转发

3、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225.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952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98第二部分北京市相关法规文件27.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10228.北京市消防条例11029.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11430.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11931.北京市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办法(97修正)12332.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12433.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1273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293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

4、声扰民的通知1313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1323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13538.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若干意见14639.关于调整建设施工扬尘污染行政处罚权的通知15040.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15041.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152第三部分北京市建委相关文件42.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若干规定15343.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5744.关于贯彻执行建筑施工企

5、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6845.关于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证书使用的通知17546.关于重新发布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17647.关于加强地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17648.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17749.关于使用新的北京市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表的通知17950.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8851.关于加强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管理的通知19052.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19153.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6、(试行)19354.关于加强奥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19455.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大模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19656.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57.关于发布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58.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20159.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21160.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的通知2156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21762.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7、21963.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2206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组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通知22065.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建筑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的通知22466.关于对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进行登记编号和使用登记管理的通知22667.关于加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力度的通知22968.关于对区县建委安全生产管理进行考核的通知23069.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233第四部分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规范目录70.现行标准、规范目录23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

9、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10、;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

11、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12、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

13、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发包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14、。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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