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条例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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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川市宏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公司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各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历年来安全工作的经验和目前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准则,是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重要保证和具体体现,是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是全公司员工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适用于全公司员工。第三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为安监部。安监部必须配足合格的安监员。各单位行政正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

2、一责任者,对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副职对安全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技术员对安全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各单位其他行政副职和班组长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和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工人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第四条 坚持有章必循,违章必究的原则,坚持安全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公司安全执法原则,(即在公司,制度大于总经理,在部、室、队、班、组,制度大于经理、主任、队长、班长、组长),不论是谁,违反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都必须接受相应的处罚,无一例外。第五条 坚持执行制度责任制。对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制度、规定、措施负有责任的各级管理干部,贯彻制度不落实,检查督促不到位,对违反安全规章

3、制度的人和事处理不力,使安全规章制度流于形式的有关干部和其它责任人员,要坚决按“反座法”处理。第六条 坚持反违章指挥、反违章作业、反违反劳动纪律、反违反公司安全执法原则。严厉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公司安全执法原则的人和事,以保障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第七条 坚持和严格贯彻落实“五不放过”原则。在查处安全隐患和处理各种事故时,必须树立隐患即事故的观念,坚持隐患和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预防措施未完善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认真查明原因和处理责任人员,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第八条 坚持教育、

4、处罚并重和有错必纠的原则。要高度重视和发挥隐患案例教育警示作用,把隐患预防工作做到发生之前。要把隐患、事故案例的查处工作作为一种安全投资、培训投资。查处隐患和事故,要提前公告,召开会议,欢迎员工参加,也欢迎本人申辩。做到使被处理者心服,员工拥护。对处理失实者,一经发现,要坚决及时公开纠正。第九条 坚持行政管理与法制管理相结合,坚持思想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坚持重奖与重罚相结合,坚持安全罚款返奖制度和“铁心肠、铁面孔、铁手腕”的“三铁”精神,强化安全管理。对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者,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四违”人员和事故责任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坚持依靠和

5、发动广大干部员工共同做好安全工作。每个员工都有权抵制和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反对违反劳动纪律和违反安全执法原则。当发生有毒有害的情况和威胁员工生命安全时,员工有权停止工作,迅速撤到安全地点。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员工有权拒绝工作。要发动、支持、鼓励、奖励、保护员工检举各种违章违纪行为,使“四违”人员和其它各种安全违章人员受到应得处罚。第十一条 坚持和不断深入开展以“安全生产,追求幸福”为主题的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努力增强广大干部员工的安全观念和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的自觉性,保障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保障员工安全、家庭幸福,企业发展,社会稳定。第二章 奖 励第

6、十二条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分为公司奖励、队奖励,可以对集体奖励,也可对个人奖励。奖励方式可以发给一定数量奖金,也可以发给奖品。对集体单位可同时发给奖旗,对个人可以同时发给奖状,对成绩特别突出者,可以报请总公司命名表彰,并向受奖个人家属送贺信。第十三条 公司安全奖励基金来源于公司的安全专项基金;井队内部表彰安全先进个人、班组的奖金来源于该队工资提留。第一节 先进单位条件第十四条 采、掘、机、通、运在一周年内无重伤以上事故和一级非伤亡事故,轻伤事故较上年度下降20%以上,或控制在当年规定指标范围内,机电、运输、设备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当年规定指标;井下安全生产管理部、室,

7、在一周年内无轻伤以上事故、无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及其他事故,或三级非伤亡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当年规定指标;在一周年内各部、室、队“四违”指标在规定范围指标内,无安全事故通报。实现上述基本安全目标又全面完成全年生产任务,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评为先进单位: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真正做到安全与生产同时设计、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落实、同时检查,有完善准确的记录。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做到安全生产两不误。2、认真及时传达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决定精神,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岗位工作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业务保安制,按照“五不放过”反“四违”

8、的原则追查处理隐患和事故,保证了公司各项制度在本部门本单位全面贯彻落实。3、认真加强员工安全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好每周安全日活动,坚持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员工受教育面达100%,并有完善、准确的原始记录,使员工安全观念不断增强,违章率较上年度显著下降。4、坚持“隐患即事故”的思想和“把预防事故工作摆在预防隐患产生之前”的要求,认真做好隐患产生前的预防和产生后整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措施、规程,规范员工生产作业行为,防止了隐患的产生,或使隐患的发生率较上年明显下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特别是抓好瓦斯、煤尘、顶板、放炮、机电、运输以及防爆、防非正常火源、防火灾、防尘毒等方面隐患

9、的整改。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坚持认真及时整改,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有准确的信息反馈和记录,无逾期未整改的隐患存在。5、全面加强质量管理,严格质量验收制度,使工程质量、维修质量、通风质量、设备安装质量和机电设备完好率以及其他方面的质量达到规定标准。文明生产好。6、全面完成安全、生产、建设任务,以及公司安排临时工作。7、完成成本控制指标,物资材料领用管理规范,无跑、冒、滴、漏现象发生。所辖范围物资设备管理好,无丢失,按规定回收,爱护公司财产。凡实现上述指标和做到以上七条的单位,可以根据单位大小,分别发给50010000元的奖励。第十五条 井下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队、地面连续五年以上(含五年)的队具

10、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奖励条件的,当年一次性加倍增发安全奖金。第二节 先进班(组)条件第十六条 班(组)除达到第十四条规定的先进单位奖励条件外,达到以下标准方可评为先进班(组)。1、当年无轻伤(含轻伤)以上人身事故,无各类非伤亡机电、运输、设备、工程质量等事故。2、在一周年内无一人次因“四违”被处罚或受到其它安全事故通报。3、认真召开班前安全会,并准确作好原始记录并有员工亲笔签名,员工参会面达100%。4、在新工程开工之前或新设备投入运行之前,认真组织员工学习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并作好原始记录(含补课记录),保证员工学习面达100%。凡达到上述标准,被评为先进班(组)的,按井下人平

11、100200元,地面人平5080元计奖发给。第十七条 井下连续三年(含三年)以上,地面连续五年(含五年)以上的班(组)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奖励条件的,按当年标准,一次性加倍发放安全奖金。第三节 先进个人条件第十八条 凡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勇于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本人无违章行为,无责任事故,并保质保量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全年出满勤(正常休息除外),安全法规制度学习考试成绩在90分以上者,可评为本年度的安全先进个人。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次性可嘉奖502000元。1、临危不惧、挺身而出抢救事故,避免了人身伤亡和公司财产遭到损失者。2、进行技术革新,从而改善了作业环境安全条件

12、,效果显著者。3、检举揭发和抵制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避免了事故发生者。第二十条 部、室、队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按公司当年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奖励规定,业务保安责任制、部门岗位责任制等规定进行考核、奖励。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年未发生死亡事故、重伤在控制指标内,安监部正、副职、安监人员和通风队队长、副队长、技术员、安全员安全奖励在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第四节 奖励申报第二十二条 对“四违”受处罚的责任者,若在一年内无“四违”行为发生,经审查核实后,公司将按照安全罚款返奖制度的规定,将罚款原额返奖于原违章受罚者。第二十三条 其它需要奖励者,按下列办法申报。1、总经理认为

13、需要奖励的员工,由办公室负责申报。2、各部、室认为需要奖励本部门的员工,由本部门负责人申报。3、各队认为需要奖励本队的员工,由队负责人申报,送安监部和分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4、员工自己认为应受到公司奖励的,由本人申报,送基层队、安监部和分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报总经理审批。5、奖励申报材料应按第十八条之规定,载明所获奖员工的基本情况,获奖的具体事实,奖励类别,申报时间,申报单位签字盖章。6、奖励申报材料一律交安监部。安监部根据奖励的内容按第十八条之规定,分门别类转到归口部门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然后将所核实的材料收回,报公司。第二十四条 对员工的重大奖励,由总经理办公会确认审批,具体

14、由安监部提出,并按最终审批的奖励类别实施奖励。第三章 惩 罚第一节 原 则第二十五条 在坚持安全培训和思想教育的同时,必须建立适当的行政组织措施。凡违反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三大规程”以及公司安全生产指令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干部、员工,造成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给企业和员工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都要分别情况给予相应惩罚。处罚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可以给予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一次性罚款501000元,分别给予次要责任人、一定责任者处50500元的罚款。由于严重违章发生事故,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下,按100%赔偿;在100元以

15、上,1000元以下按30%赔偿;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按20%赔偿;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按10%赔偿;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按5%赔偿。损失赔偿比率实行分段计算,超过前一个计算赔偿档次量的部份按超过部份规定的比率计算后,合并执行。行政处分可由安监部提出建议意见报公司,由公司按有关程序,视其情节轻重和态度,分别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3个月、半年、一年)、开除等处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情节特别严重者,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凡发生死亡、重伤和二类及其以上非伤亡事故的部、室、队,要给予罚款处理,并按事故责任性质追究管理部门责任,公司领导和其他部、室、队负责人按岗位工作标准考核执行。第二十七条 凡发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要加重处罚。1、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视而不见,任其发展或隐瞒不报者;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隐患或事故而又嫁祸于他人者;3、徇私舞弊、包庇违章人员者;4、打击报复检举揭发违章行为者;5、到处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扰乱安全生产(秩序)责任者。第二节 安全处罚第二十八条 无故不参加公司安全生产例会的责任者,罚款30元。第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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