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管理知识}施工图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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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浙江省高速公路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审查要点。第2条 施工图审查分为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技术性审查实行“双审制”,即先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进行初审并提交书面初审报告,再由业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议审查,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第3条 政策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1是否按照规定实行了勘察设计招投标;2设计单位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3设计文件的有效签署是否符合规定;4有无出卖或出

2、借图签、图章和印章等扰乱设计市场秩序的行为;5设计文件是否齐全;6设计合同是否有效;7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减灾防灾、土地使用等规定;凡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图纸,一律不予受理,退回上报单位。第4条 技术性审查的主要要求:1主要技术标准与建设规模应符合初步设计批复意见;2设计文件深度及内容应符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以下简称编制办法);3勘察设计文件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各项技术规范的情况;4设计方案应符合安全、耐久、环保、经济、美观、节约、和谐的原则,并综合处理好相互关系;5工程地质勘察报告须达到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要求,并能满足设计要求;6

3、桥梁、隧道及立交工程主要结构物的计算结果执行现行规范要求的情况;7工程实施方案应最大限度保护社会公众利益;8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审查的其他内容。第5条 提交施工图审查的资料必须包括:1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2完整的工程勘察报告、测量资料等基础资料;3全套施工图(含主要结构计算书并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4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报告书即批复文件,其它专题报告,如:安全性分析报告、通航论证报告、行洪分析报告等及审查需要提供的相关附件、协议等资料。5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如行洪分析报告、通航论证等。第6条 审查要本着科学、客观、公正和负责的态度,通过必要的现场踏勘

4、和设计沟通,对全套施工图文件进行系统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和优化建议方案。技术复核要采用与设计不同的软件计算,优化建议要提出明确的技术措施及改进方法,作为施工图优化的重要依据。第7条 施工图设计的咨询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分章节编写,具体内容和格式参照附件。第8条 施工图审查的重点是法规符合性、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实施可操作性及经济合理性。第二章 总体评价第9条 设计文件的内容完整性,应符合编制办法及公路设计图表示例的格式和深度要求。第10条 设计文件执行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文件批复的情况,并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现行标准、规范要求。第12条 设计文件所采用的地质、水文、地形、气象等基础资料的

5、完整性、可靠性。第13条 设计文件所体现的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及施工操作性程度。第14条 指出设计文件存在的主要不足和主要问题。第三章 总说明书第15条 总说明书是否包括路线地理位置图、说明书、平纵面缩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及附件等内容。第16条 重点审查说明书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以及对初设或技术设计批复意见的执行情况。第四章 总体设计第17条 重点审查平面总体设计图,检查图中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各结构物的设置应满足功能需要。第18条 评价各专业之间的总体协调衔接合理性,如界面处理是否衔接,检查各结构物设置的经济合理性。第19条 对说明中有关总体实施步骤及工序衔

6、接的可行性、施工组织方案的科学合理性进行评价。第20条 对特别困难路段或特殊结构物,必要时提请设计补充全景透视图或三维动态模型,检查空间立体线形的连续性、均衡性及结构物之间的协调性。第21条 单向二车道的高速公路,当连续纵坡大于3%的路段长度超过5km时,应考虑上坡路段增设爬坡车道,下坡路段宜设置避险车道,平纵指标较低路段,因地制宜适当增设港湾式停车区等安全设施。第五章 路线第22条 审查该篇内容的完整性,应包括说明、平面图、纵断面图、直线曲线及转角表、导线点成果表、总里程及断链桩号表、逐桩坐标表、公路用地图和征拆迁数量表等。第23条 路线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主要控制点和走向,对路线平、纵面

7、设计进行全面审查,平、纵面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要求,线形组合要体现安全、协调、顺畅,并与地形地质相吻合。第24条 重点核查纵断面设计,应满足设计洪水位、通航净空、交叉构造物净空等控制性指标要求,体现经济合理。第25条 重点核查隧道洞口、互通区段及特殊结构物区段的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第26条 核查路基平均填土高度、填挖平衡和工程数量的合理性,对不合理的平、纵面设计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说明优化理由及工程量变化,必要时提供图表阐明量化指标。第六章 路基、路面及排水第27条 核查设计文件内容的完整性,应包括说明、边沟设计表、路基标准横断面图、路基一般设计图、超高方式图、特殊路基设计图及工

8、程数量表、中间带设计图、中央分隔带开口设计图、每公里土石方数量表、土石方运量统计表、取弃土场一览表、防护工程设计图及数量表、路面工程数量表、路面结构图、排水系统布置图及数量表等内容。第28条 重点审查特殊路基设计的安全性、经济性,高边坡防护的安全性和技术可行性,排水系统布置的合理性。第29条 路基标准横断面图应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标准要求,并结合项目实际提供填方路基、挖方路基、半填半挖路基、沿河(溪)路基、水田路基等各种不同形式,以及整体式路基、分离式路基及过渡段路基形式。第30条 填、挖方边坡形式、坡率和加固类型的合理性。第31条 边坡防护应结合沿线地形和工程地质进行动态设计,高边坡防护应确保

9、稳定性和施工可操作性,评价防护类型分段及高边坡分级是否与建设环境相适应,边坡绿化应充分考虑沿线自然景观。第32条 软基路段的地基处理方案应针对工点地质条件,并满足稳定和工后沉降要求,所采用的软基处理方案的经济性和预期工期的可行性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重视不同处理方式的衔接协调,对二次开挖要提出开挖断面、坡率、基底整理等要求。对路堤较高路段和纵横向地形明显变化路段,检查地质报告及特殊设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33条 检查路基与其他结构物结合部的专项设计,评价所采用的设计在减轻桥头跳车等问题的有效性。第34条 每个超高路段是否提供单独设计,超高过渡段长度应满足规范要求,有利于行车安全。第35条 路面结

10、构设计应满足初设批复及交通荷载作用下的强度和耐久性要求,评价设计参数、混合料试验指标及结构分层的合理性,核查所采用的材料与建设条件适应性。对挖方路段应明确垫层的设计参数和施工要求。对老路补强设计,核查老路的检测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提出评价或修改意见。第36条 核查排水系统构成的完整性,并应与沿线溪河系统相衔接,排水结构断面应满足泄洪要求,并有利于节约用地,结合地形合理设置截水沟。核查超高路段排水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无路侧护栏的挖方边沟加设栅形盖板。第37条 取、弃土场的位置、防护和绿化设计应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并核查土石方平衡和调配情况。第七章 桥梁、涵洞第38条 审查内容包括桥涵设

11、计说明、工程数量表、桥位平面图、桥型布置图、结构设计图等。第39条 桥型方案执行初设批复情况,桥梁配跨应满足泄洪、通航及交叉的要求。第40条 审查桥涵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需要,结构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体现安全、经济、美观、耐久。第41条 审查设计所需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包括地形、地质、水文、通航、规划等相关资料。第42条 桥涵上下部结构形式与地形、水文、地质、景观的适应性。第43条 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提供的地质参数和计算的墩台基础承载力,抽查验算墩台(桩、柱)的结构尺寸和配筋。第44条 通用设计图应具有针对性,评价其构造和配筋应满足现行规范的要求。第45条 核查非标准结构设计计算书,对

12、跨径较大、结构复杂的桥梁,应采用不同的计算软件进行验算,核查其设计可靠性和施工受力状况,确保安全。第46条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完善,对施工工艺的要求是否明确。第47条 涵洞的布置、型式、孔径等设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第八章 隧道第48条 审查内容包括设计说明、工程数量表、平面图、纵断面图、净空横断面图、一般设计图、各部结构设计图及附属设施设计图。第49条 重点审查隧道洞口形式、衬砌结构及防排水系统设计和不良地质处治等合理性和适应性。曲线隧道是否满足视距要求。第50条 隧道内及洞口附近的平、纵面线形指标应符合规范要求,核查曲线隧道视距,有利于通风、排水及营运安全。第51条 核查净空横断面各部尺寸

13、符合标准要求、满足防护结构及附属设施安装要求的情况。第52条 隧道的初期支护参数和二次衬砌结构尺寸的合理性,隧道内路面结构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第53条 评价隧道机电、通风、照明设计满足营运需要的情况。第54条 洞内车行横洞、人行横洞及洞口的横向联络线等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第55条 核查特长隧道通风防灾及设备配置的合理性,核查通风井、地下机房及联络风道的空间布置和结构设计的合理性。第56条 对特长隧道和深埋隧道,评价其施工组织计划和岩爆分析的合理性可行性,相应的技术措施应安全可靠。第57条 评价浅埋隧道的特殊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和可靠性。第58条 评价隧道施工场地布置、弃碴方案、施工量测方案

14、及防灾预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第九章 路线交叉第59条 路线交叉审查内容包括设计说明、立体交叉设置表、工程数量表、平纵面设计图、匝道连接部设计图及标高数据图;交叉区内路基、路面及排水有关设计图表;桥型布置图及结构设计图;通道、涵洞、管线及附属设施设计图。第60条 重点审查互通位置、形式及其连接线的规模、标准执行初步设计批复的情况。第61条 互通形式应与地形、地貌相适应。主线及匝道各项线形指标应符合规范要求,并体现节约用地、经济合理的原则。第62条 互通匝道之间、分离式交叉及通道的净空应满足相应建筑限界要求,并核查视距。第63条 互通立交与服务区、隧道等其他重要设施之间的距离应满足规范要求,确实无

15、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作专项安全性评估。第64条 分离式立交及通道的设置,应与地形、地貌、地质及被交道路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65条 互通立交、分离立交及通道具有相对独立性,应按照编制办法要求专门提供平纵面、路基路面、排水防护、土石方数量及桥涵、隧道等相应图表,对交叉范围内各专业设计的审查要点参照以上相关专业要求。第十章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第66条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审查范围,包括设计说明、平面布置图、横断面布置图、管养机构构成图表,安全、监控、通信、收费、服务、供电及照明等设施的工程数量表、一览表、材料数量表、布置图及各部设计图,房建工程的一览表、总平布置、设备布置、站房布置及建筑设计有关图表。第67条 重点审查交通安全设施执行有关现行标准、规范及浙江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要点有关规定,核查沿线设施工程的规模执行初设批复意见情况,并满足功能需求。第68条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应进行了全线统筹考虑,并符合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有关约定。第69条 护拦的设置应体现因地制宜,不同区段应设置不同型式的刚性或柔性护栏,并考虑不同型式护拦之间的平顺衔接和刚度渐变。第70条 标志的设置应满足安全、导向需要,并有主要景区和城镇等指示标志。第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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