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标准法规)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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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总 则1.0.1 为控制港口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方法,提高综合经济效益,根据相关的标准与规范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工程和修造船水工工程中船台、滑道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港口中的设备安装工程、给、排水和供电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港口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44)的有关规定执行。港区内工业及民用建筑等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应执行相关的现行标准。1.0.3 港口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2.0.1 港口工程和修造船水工工程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划分,

2、应符合下列规定:2.0.1.1 按建筑施工的主要工序(工种)划分分项工程。2.0.1.2 按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划分分部工程。2.0.1.3 按工程的使用功能、结构型式、施工和竣工验收的独立性划分单位工程。具体规定如下:(1)码头工程按泊位划分单位工程;(2)防波堤工程按结构型式和施工及验收的分期划分单位工程;工程量大、工期长的同一结构型式的防波堤工程,可按1000m左右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3)船台和滑道工程,各作为一个单位工程;(4)栈桥、引堤、独立护岸和防汛墙工程,各作为一个单位工程;工程量大、工期长的同一结构型式的护岸工程,可按1000m左右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5)港区内道路工程组成一个

3、单位工程;(6)港区内堆场工程按结构型式和施工及验收的分期划分单位工程;(7)工程量较小的附属引堤、引桥、护岸及码头过渡段等,各作为一个独立分部工程,参加所在单位工程评定。2.0.1.4 主要建筑物的分项、分部工程划分及名称见表2.0.1-1表2.0.1-13。2.0.2 施工企业在开工前应对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作出明确划分,并经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站同意后,据此进行质量等级评定。3 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标准3.0.1 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质量,均分为“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3.0.2 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3.0.2.1 合格标准:(1)主要项目(本标准条文中

4、采用“必须”、“严禁”表示很严格用词者,均为主要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相应规定;(2)一般项目(本标准条文中采用“应”、“不应”或“不得”表示严格用词者,均为一般项目)基本符合本标准的相应规定;(3)允许偏差项目的测点实测值有70及其以上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虽然超过允许范围,但不影响正常使用。3.0.2.2 优良标准:(1)主要项目和一般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相应规定;(2)允许偏差项目的测点实测值有90及其以上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虽然超出允许范围,但不影响正常使用。3.0.3 对于需要进行综合评定的分项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执行。3.0.3.1 预制或现场浇注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钢结构和钢桩

5、制作等分项工程,应按设计图纸所划分的单元(件、段、块、根等)进行全部检验或抽样检验,按单元评定其质量等级,计算该种构件的优良品率。在全部合格的基础上,优良品率达到60及其以上,则该种构件的质量评为优良;不足60的评为合格;3.0.3.2 对施工需要分段完成的其他分项工程,在该分项工程全部完成后,将各段的检验评定资料汇总后再作综合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按综合评定结果参加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3.0.4 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3.0.4.1 合格标准:所含全部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3.0.4.2 优良标准:(1)所含全部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2)所含全部分项工程中有50及以上

6、其质量评为优良,且主要分项工程全部优良。3.0.4.3 在评定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时,模板、钢筋、伸缩缝、沉降缝、系网环制作与安装、铁梯制作与安装、铁栏杆制作与安装分项工程不参加评定,但应有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3.0.5 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3.0.5.1 合格标准:(1)所含全部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2)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资料,按照本标准附录的规定进行整理,基本齐全;(3)外观质量的观感评分,按照本标准附录的规定进行,得分率达到70及其以上。3.0.5.2 优良标准:(1)所含全部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评为优良且主要分部工程全部优良

7、;(2)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资料,按照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整理,基本齐全;(3)外观质量的观感评分,按照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得分率达到85及其以上。3.0.6 分项工程的质量不符合本标准合格等级相应规定时,必须进行处理,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3.0.6.1 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3.0.6.2 分项工程中某些构件或部位的质量经加固补强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其数量超过本分项工程中总数量的5时,该分项工程不得评为优良;3.0.6.3 分项工程中某些构件或部位,其混凝土或砂浆标号,因偶然原因,试块失去代表性,无法正确判断其工程质量时,经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

8、计要求,其分项工程可定为合格;3.0.6.4 经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原设计要求,但经设计单位签认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其所在的分部工程不得评为优良。4 工程质量评定工作程序和组织4.0.1 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应在工序交接验收的基础上,由该分项施工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由专职质量员和监理工程师核定。分项工程检验评定用表见附录C中表C-1。4.0.2 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应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由施工处或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进行,专职质量员核定;其中基础和主要分部工程应由企业技术或质量监督部门核定;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用表见附录C中表C-3。4.0

9、.3 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由企业负责人组织企业有关部门按本标准附录D和附录B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与自评,有关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后,提交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站或主管部门进行核定。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见附录C中表C-4。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分表见附录B。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核定表见附录A。4.0.4 在一个单位工程中,凡有分包工程者,总包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检验评定所承建的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将检验评定结果及资料交总包单位。5.1 水下基槽开挖工程5.1.1 基槽开挖至设

10、计标高时,必须核对土质,并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并观察检查。5.1.2 基槽开挖的平面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断面尺寸不应小于设计规定。检验方法 检查断面测量资料。5.1.3 水下基槽开挖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1.3的规定。5.1.4 岩石地基水下爆破开挖基槽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5.1.4的规定。5.2 陆上基槽开挖工程5.2.1 基槽基底土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严禁扰动。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并观察检查。5.2.2 基槽底层不得受水浸泡或受冻,如受水浸泡或受冻,应进行处理。检验方法:观察检查。5.2.3 基槽的边坡不应陡于设计要求;爆破开挖后,边坡不

11、得有松动和不稳定石。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5.2.4 非岩石地基陆上基槽开挖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5.2.4的规定。5.2.5 岩石地基陆上爆破开挖基槽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5.2.5的规定。5.3 岸坡开挖工程5.3.1 岸坡开挖范围及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 检查开挖断面测量资料。5.3.2 岸坡水下开挖断面的平均轮廓线不得小于设计断面。分层挖泥的台阶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作要求时,其台阶高度不应大于1000mm。检验方法 检查断面测量资料。5.3.3 岸坡陆上开挖的边坡应平整、稳定,不得有贴坡现象。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5.3.4 岸坡开挖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

12、和方法应符合表5.3.4的规定。6.1 水下基床抛石工程6.1.1 石料的规格和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检验方法 检查检验记录并观察检查。6.1.2 抛石前应对基槽尺寸、标高及回淤沉积物进行检查,重度大于12.6Kn/m3的回淤沉积物厚度不应大于300mm。检验方法:用测深水砣检查或潜水取样进行试验。6.1.3 水下基床抛石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6.1.3的规定。6.2 水下抛石基床重锤夯实工程6.2.1 夯锤的重量、落距和夯实冲击能必须符合规范规定。检验方法 检查夯实记录并观察检查6.2.2 夯实的方法应符合规范规定。夯实遍数不得少于试夯所确定的遍数,如不进行试夯,其遍数

13、不得少于规范规定。检验方法 检查夯实记录并观察检查。6.2.3 夯实的范围、分层厚度、分段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并不得漏夯。检验方法:检查夯实记录。6.2.4 基床夯实验收复打一夯次的平均沉降量:码头基床应不大于30mm;防坡堤基床应不大于50mm;孤立墩应不大于50mm。检验数量 每个夯实施工段(按土质和基床厚度划分)抽查不少于5m一段基床。检验方法 用原夯锤、原夯击能复打一夯次(夯锤相邻排列,不压半夯),用水准仪测其沉降量,每1m取一个断面,1m一个点,取其平均值。注:离岸码头采用选点复打一夯次定点测量检查时,其平均沉降量不大于50mm,选点的数量不少于20点,并应均匀分布在选

14、点的基床上(包括边缘部分)。6.2.5 夯实前应对抛石基床顶面进行适当整平,局部高差应不大于300mm。检验方法 用测深水砣检查。检验数量 510m一个断面且不少于三个断面;12m一个点且不少于三个点。6.2.6 夯实后基床顶部补抛块石的面积大于1燉3构件底面积或连续面积大于30m2,且厚度普遍大于0.5m时,应作补夯处理。检验方法 检查夯实后基床顶标高测量资料和补夯记录。6.3 水下基床整平工程6.3.1 整平范围和方法应符合规范规定检验方法 在检查整平偏差的同时进行检查。6.3.2 基床顶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检验方法 在检查整平偏差的同时进行检查。6.3.3 水下基床整平的允

15、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6.3.3的规定。7.1 砂垫层和基础换砂工程7.1.1 砂的规格和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检验方法 检查试验记录。7.1.2 水下砂垫层或基础换砂的范围及厚度、振冲密实的范围,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 检查断面测量记录。7.1.3 陆上砂垫层压实后、水下基础换砂振冲后的干土重力密度或标准贯入击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检验方法 检查试验记录。7.1.4 水下施工抛砂前应检查基槽尺寸,如发现明显变化,应进行处理。检验方法 对基槽断面进行复测、插探或潜水检查。7.1.5 砂垫层和基础换砂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7.1.5的规定。7.2 套管法砂井7.2.1 砂的规格和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检验方法 检查试验记录。7.2.2 砂井灌砂严禁出现砂井中断,其灌砂率不小于85。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逐根推算砂井的灌砂率和砂井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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