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含报价单)2[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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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 理 体 系 认 证 合 同 MANAGEMENT SYSTEM CERTIFICATION CONTRACT 项目编号: Ref. No. 甲方: Party A 地址: Address 电话: Telephone 传真: Fax 联系人: Contact Person 乙方: Party B: 地址: 电话: Telephone 传真: Fax 联系人: Contact Person 地址: Address 电话: Telephone 传真: Fax 合 同 说 明 管理体系认证合同条款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各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同属于中国 检验认证集团,中国检验认

2、证集团各地有限公司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在当地开展管理体系认 1. 本合同适用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管部门批准 的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其它认证或评价项目合同可参照本合同拟 制; 2. 本合同适用于认证项目中委托方与受审核方为同一组织的情况,若 委托方与受审核方为不同组织时,应补充合同附件, 以说明各方关 系,并明确合同履行中相关责任义务; 3. 本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是基于国家对管理体系认证认可相关管理要 求,因此,相关条款约定会根据国家管理要求的变化而进行相应修 订。 证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一条根据委托,乙方将对甲方建立的: 质量管理体系 环境管理体系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信息安全管理

3、体系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 )体系 能源管理体系 进行认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就认证审核 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经双方商定本合同所覆盖的认证范围是_ _ _ _; (注:以上范围尚需经现场审核进一步确认,最终以乙方认证评定的决定为准。如涉及多场所应在此进 行描述。 ) 管理体系覆盖人数:人。 (如结合审核各领域覆盖人数不同,应分别注明) 第三条 经双方约定的审核依据是: GB/T 19001- 和 GB/T50430- GB/T 24001- GB/T 28001- GB/T

4、22080- GB/T GB/T 22000- 及相关专项技术要求: GB/T 27341- 和 GB 14881- 和 其他技术规范: CAC/RCP1-1969,Rev.(2003)食品 卫生通则及 HACCP 体系及其应用准则;- GB/T23331-2012 / ISO 50001:2011和_ 行业认 证要求 甲方按上述标准建立的体系手册及有关文件 有关法律法规文件 第四条本合同涉及的审核费用参考行业基础价格指导。审核费用的详细内容见本合同附件 经双方确认的报价单。 第五条 合同费用及支付方式: 1、认证审核费 a) 认证审核费合计:佰拾万仟佰拾元 (¥元) , 其中包括:管理年金:

5、¥元;审定与注册费:¥元;证书加印费 ¥元(含中文张,英文张) 。 b) 费用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甲方应于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认证审核费用。 分期支付:甲方应于前支付给乙方¥元; 甲方应于前支付给乙方¥元。 c) 特别说明:如甲方未能取得证书,乙方在做出认证决定后2 个月内将审定与注册费、 管理年金及证书加印费用退还甲方。 2、监督审核费 a)每年监督审核费合计:拾万仟佰拾元(¥元) , 其中含管理年金:¥元。 b)费用支付方式:甲方于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当年监督审核费用。 3、上述费用不包括乙方审核员为甲方提供现场审核服务所发生的食宿、交通费用,该部 分费用由甲方承担。 4、因甲方原因造成需

6、要额外补充进行的现场审核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数额双方另行协 议。 第六条 甲方责任和权利 1、始终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与乙方的相关认证程序等规定; 2、建立并持续有效运行相应的体系; 3、体系正式运行至少三个月后(能源管理体系要求至少运行六个月后),并完成了内审 和管理评审方可实施正式审核; 4、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管理体系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5、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费用; 6、为实施审核做出所有必要的安排,包括检查文件;接触的所有过程、区域、记录及人 员提供条件。适用时,为接纳到场的观察员、认可评审员等提供条件。 7、在调查投诉、事故、变更认证、 对暂停认证进行追踪等特殊情况下应接

7、受乙方开展的 现场审核。 8、协助认可机构、国家认证监管部门开展的见证审核、确认审核、监督检查等,对有关 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9、向乙方提供真实充分的信息和记录; 10、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擅自利用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 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 11、宣传与认证结果有关的事项时不应损害乙方的声誉; 12、在获证后维持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在证书有效期内, 接受并配合乙方实施监督审核。 在一个为期三年的认证周期内, 监督审核应在初次审核或再认证认证决定日期起的12 个月内 进行一次 , 原则上每次审核间隔期不能超过12 个月。同时,甲方应按

8、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 监督审核费用。 13、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或自身要求,提出可公开信息的限制性要求。 14、若认证证书被乙方撤销,应将原证书及副本交回乙方。 第七条 乙方责任和权利 1、严格遵守国家各种管理体系认证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为甲方提供认证服务; 2、向甲方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公开性文件; 3、在签订合同后委派有资格人员组成审核组实施审核; 4、向甲方及时提交审核计划,按双方约定时间实施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5、遵守公正性与保密声明。当向其他机构(如认可机构、IQnet)公开保密信息时, 应通知甲方。 6、及时向甲方颁发认证证书并通过相应媒体公布甲方名录; 7、定期对甲方获证体

9、系实施监督审核,并根据双方对再认证的协议按期实施再认证换 证审核; 8、当认证要求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验证甲方是否符合新的要求; 9、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满足甲方关于可公开信息的特殊要求; 第八条 如在审核进程中发现足以导致不推荐注册的严重不符合时,乙方应向甲方通报理由, 由双方协商确定后续的处理措施(如重新修改审核计划,改变审核目的、审核范围或终止审 核等) ,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如甲方在现场审核结束后6 个月内未能配合乙方对其严重不符合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实施验证,则乙方需再实施一次第二阶段审核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如甲方中途提出终止审核,若非乙方的责任,甲方

10、仍应支付已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乙方对甲方的管理体系审核合格并对相关不符合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跟踪验证 后,在 30 天内推荐认证注册,经评定合格并批准后向甲方颁发体系认证证书,乙方将在相应 媒体上提供甲方认证信息的公开查询途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将认证结果相关信息 报送国家认监委。 第十二条甲方如对审核过程、审核行为或审核结论有异议,可与审核组长协商解决。如不 能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可于现场审核结束后30 天内向乙方、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出书面投诉 或申诉。如对上述机构的决定仍有异议,可进一步向CNAS提出复议。 第十三条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 甲方应于情况发生后的二个工作日内通报乙

11、方,乙方 视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调整对甲方认证监督周期、方式及有关内容、暂停或撤销认证 证书等 )。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报乙方,则乙方有权先行暂停认证证书,并将保留追究相 关法律责任的权利或者其他措施: 1、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2、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被质量或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不合格; 3、发生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环境/安全/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信息安全事件 / 与能源有关的 重大事故; 4、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 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或管 理者代表)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

12、作场所变更;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含能源管理 体系边界)变更;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5、产品召回事件及处理情况; 6、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事件;(适用于GB/T22000、HACCP 和绿色市场认证) 7、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变更信息; 8、在乙方要求时,向乙方提供所有甲方收到有关投诉的记录和依据体系标准或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记录; 9、出现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第十四条当甲方提出变更证书内容时,乙方将于接到变更申请的一个月内通知甲方应采取 的必要措施,并对甲方进行换证审核。同时,根据证书变更情况,双方可协商另行签订相关 协议。 第十五条如果甲方在认证证

13、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将按规定暂停认证证书 的使用,并要求其限期(最长期限为不超过6 个月)纠正,纠正经验证有效后乙方将通知甲 方允许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同时,甲方在证书暂停期内,应停止相关认证资质的宣传及证书 和标志的使用: 1、管理体系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 2、针对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严重不符合项),客户未在商定的时间内采取相 应纠正和纠正措施;或在商定的时间内所采取的纠正、纠正措施未被审核组接受(或未 被证实有效)。 3、获证客户第一次监督审核未在初次认证决定后的12 个月内完成 (且无证据表明获证 组织暂不具备实施监督审核的条件)

14、,或其他的监督审核不能在每个日历年进行一次, 或两次审核的时机间隔超过15 个月,或不能按时接受再认证审核。 特别规定 :GB/T22000 、HACCP的获证客户第一次监督审核未在初次认证第二阶段审核 最后一天起的12 个月内完成,其他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未在上次审核最后一天起的 12 个月内完成。 4、未按 CQC 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中的要求,使用CQC签发的管理体系证书和 认证标志; 5、获证客户及其管理体系运行的内、外环境发生重大变更已不满足原认证覆盖范围要 求,且未及时通知CQC妥善处理; 6、发生影响产品质量 /环境绩效 /职业健康安全绩效 /食品安全 /能源绩效的重大事故,

15、或 国家行业监察发现重大问题; 7、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8、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 9、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 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情况; 10、对其投诉或任何其它信息证实表明获证客户不再符合中心的相关规定要求; 11、未按规定及时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12、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3、获证客户主动请求暂停; 14、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况。 第十六条若甲方产品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自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 报起 30 日内,乙方将对甲方实施现场审核(特殊审核或监督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作出相 关认证决定。基于此项工作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甲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将撤销其认证 /注册资格 ,甲方应将原证书及副本 交回乙方: 1、审核时发现甲方没有运行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结论为否定意见; 2、严重违反国家法规、或CQC有关规定; 3、发生影响质量、环境、职业安全、食品安全的重大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经调查(审核)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因为获证客户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或组织未能在暂 停期内就重大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4、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列入质量信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5、拒绝接受国家产品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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