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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合同)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条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四、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一)发包人的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
2、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二)承包人的工作1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
3、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
4、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05年考题34.施工合同文件正确的解释顺序是(D)。A.施工合同协议书;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B.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工程量清单。C.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工程量清单。D.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07年考题33.施工合同文件正确的解释顺序是(C)。A.施工合同协议书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B.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工程量清单C.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工程量清单D.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施工合同专用条款09年考题3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附有三个附件,不属于其附件的是()。A.承包人分包工程一览表B.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C.发包人供应
6、材料设备一览表D.工程质量保修书(三)工程师1工程师的产生工程师包括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1)发包人委托监理发包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2)发包人派驻代表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施工合同中也称工程师。2工程师易人发包人应至少于易人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工程师的职权工程师按约定行使职权。(1)工程师委派工程师代表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工程师发布指令、通知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
7、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工程师应当及时完成自己的职责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4)工程师做出处理决定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承发包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根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四)项目经理1项目经理的产生项目经理是由承包人授权的、派驻施工场地的承包人的总负责人。2项目经理易人项目经理一旦确定,不能随意易人。3项目经理的职责(1)代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和通知(2)组织施工五、施工合同的质量控制条款(一)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的技术要求和方法即为强制性标准,
8、施工合同当事人必须执行。施工中必须使用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适用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二)图纸1发包人提供图纸(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2)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发包人应当代为复制(代为复制意味着应当为图纸的正确性负责)。(3)如果对图纸有保密要求的,应当承担保密措施费用。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承包人应当完成以下工作:(1)
9、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其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2)如果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对图纸提出保密要求的,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承担保密义务。(3)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提供图纸有些工程施工图纸的设计或者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有可能由承包人完成。则承包人应当在其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内,按工程师的要求完成这些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三)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时的质量控制(1)双方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对于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
10、设备的清点发包人应在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3)材料设备的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经双方共同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损坏丢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不按规定通知承包人清点,发生的损坏丢失由发包人负责。(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的处理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约定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具体按照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进行处理:1)材料设备单价与约定不符时,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差价;2)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与一览表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
11、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材料的规格、型号与一览表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代为调剂串换,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约定不符时,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约定的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将数量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由发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工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使用前的检验或试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进人施工现场后在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者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2、。07年考题34.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由(B)承担所有差价。A.承包人B.发包人C.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D.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对于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当由承包人选择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清点承包人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要求不符时的处理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者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按照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
13、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或者标准要求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者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造成工期延误不予顺延。(3)承包人使用代用材料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工程师认可后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由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4)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检验或试验。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四)工程验收的质量控制1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者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
14、准为依据。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工程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的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
15、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体隐蔽条件和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的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者继续施工。4重新检验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应承认验收记录。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者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5试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