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城市农民工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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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一、城市农民工基本权益的内容1二、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实现中存在的问题2(一)农民工劳动报酬权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2(二)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3(三)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立法保护体系不完备3三、郴州市嘉禾县农民工法律保护分析4(一)郴州市嘉禾县农民工基本权益概况4(三)嘉禾县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5四、城市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6(一)立法保护6(二)执法保护7(三)司法保护7五、结论8试论城市农民工的法律保护农民工在我国是一个非常庞大的弱势群体,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一直以来就是我国政府、社会、学者们关注的焦点问题,这一特殊群体引发的社会矛盾与社会问题越来越突出,已经影响到我国国民经

2、济与社会的稳定发展。基于此,本文拟分析城市农民工的法律保护,并且以郴州市嘉禾县为例,对其农民工法律保护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农民工 权益 法律保护农民工权益保障是目前我国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虽然近些年来,国家政策的调整与社会制度已经不断在完善,但是很多城市还是存在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而且问题拖得越久,隐患越大,解决的难度就越大。农民工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特殊群体,而且是弱势群体,他们生活的安定和谐是全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是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因此必须从法律的角度为农民工的基本权益提出一些保障措施。一、城市农民工

3、基本权益的内容我国现行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接着第43条规定了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修养的设旌,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这是我国宪法保障劳动权所作的规定,具体包括了劳动报酬权、福利权、休息权。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所规定的权利是公民的基

4、本权利,是所有下位法律所要重点保护的基本权利。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经济、社会、文化的权利具体包括:生存权(个人按照其本质在一个社会和国家中,享有的维持自己及其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最起码的生活条件的权利)、受教育权,劳动权(获得劳动的机会和适当劳动条件的权利:弱者受物质帮助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带工资定期休假权,以及退休人员的生活受保障的权利)、休息权、娱乐权、劳工阶级等特定群体受特别保护权。二、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实现中存在的问题(一)农民工劳动报酬权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1、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我国除了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少数法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做了一些规定之外

5、,其他法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几乎是空白的。这里并不是指每部法律都应对劳动者权益作出规定,而是认为我国现有的法律保护体系内缺乏有机的联系,不能有效的防止和打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非法行为。2、现有法律规定不完善现阶段,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法,但劳动法本身仍存在诸多缺陷。与此同时,与劳动法相关的配套法规不健全,表现为零乱、层级低、冲突多、难以操作和准确适用等问题。由于没有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很多与劳动关系运行相关的重要领域尚无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或明确规定,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后难以解决甚至无法解决。(二)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1、农民工工伤救济途径不畅一是

6、工伤认定和索赔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由于工伤索赔程序复杂、环节较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索赔、劳动关系确认,再加上可能发生的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工伤索赔程序所花费的精力、时间和费用要高于农民工的其他案件。二是农民工难以得到足额的工伤赔偿款。即使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法院判决了赔偿数额,农民工也很难拿到这笔钱。由于工伤认定困难和程序复杂,大部分农民工釆取与用人单位私了的办法,获得的赔偿款更是少之又少。2、农民工维权成本巨大正是因为维权往往要耗费巨大的经济、时间和精力成本,很多农民工在受到侵害后,往往釆取与用人单位私了的方式,很少选择司法途径。有些农

7、民工在无奈的情况下,甚至会选择绑架、堵路、报复等暴力或其他极端手段来引起社会关注,以期解决问题。(三)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立法保护体系不完备1、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障法我国宪法虽然从原则上规定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权,但没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与之相配套。首先,农民工主体地位不明确。法律虽然规定农民工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但实践中农民工由于没有城镇户口,参加社会保障受到很大限制。其次,现行的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大多集中于军人优抚安置和城镇社会保险领域,并且与其他内容混在一起,作为社会保障法核心的社会保险法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2、地方立法差异大首先,适用

8、主体差别对待,险种内容规定不一。相比较而言,本地城镇居民交纳社会保险费要高于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待遇也高于他们;且本地城镇居民享有社会保障较全面,涵盖了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而许多地方没有农民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三、郴州市嘉禾县农民工法律保护分析(一)郴州市嘉禾县农民工基本权益概况为积极营造重点项目和企业建设良好发展环境、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企工关系,嘉禾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联合县公安、建设、工商局等9个部门开展“大调解”,着力解决企业生产建设用工等纠纷难题。同时,该县还设立了“农民工维权热线,在建设项目部、施工单位公开维权联系人及投诉电话,

9、及时动态掌握纠纷投诉情况,深入企业工地现场了解情况,与项目施工单位和农民工座谈,协商解决问题方案。此举有效促进了工程顺利完工和当地军民关系和谐发展。但是,嘉禾县农民工基本权益方面也存在农民工讨薪难,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等问题。2011年,嘉禾县一批农民工在当地县城井洞村打水井,因是县政府工程和村子穷,欠下195600元劳薪至今分文讨不到。镇县政府不但不给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反而捏造事实诬陷农民工;郴州市委市市政府不但不为讨薪农民工排忧解难,反而阻止爱心人士为讨薪农民工献爱心;嘉禾县公安局不但不维护讨薪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反而拘捕讨薪农民工。这就使得农民工的权益没有得到合法的解决,政府针对这种

10、情况反而进行打压,完全无视农民工方面的立法保护。(二)嘉禾县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1、建立劳动人事纠纷全民调解机制近年来,随着该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人事纠纷也进入多发期。为妥善处理劳动人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该县建立部门联动多级调解的机制,积极化解劳动人事纠纷。该县人社、工会、司法、民政、农业、妇联等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开办农民工工伤保险、农民夜校、农民工法律援助等,既为农民工学习交流、致富提供了阵地,又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撑起了一把把 “保护伞”。同时县、乡、村、企业 (社区)四级先后成立了劳动人事纠纷调解组织。2、嘉禾法院开通农民工维权“直通车”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

11、和谐稳定,确保农民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能及时、足额拿到劳动报酬, 2013年11月以来,该院开辟了农民工维权“直通车”,做到快立、快审、快调、快结。与此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给予减免缓交诉讼费,最大程度的便利农民工参加诉讼。自开通以来,该院通过开通农民工维权“直通车”,共受理涉农民工欠薪案件42件,为农民工讨薪158.23万元,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四、城市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一) 立法保护1、修改和完善劳动法在完善和修改劳动法的时候,应将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进一步扩大,规定劳动法一律适用于有关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让农民工的维权之路实现有法可依:在内容上,劳动法应规定农民工平等的劳动地位,包

12、括就业差别中的城乡歧视应当明确禁止,在就业权上对城乡居民要保证平等;规定用人单位在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特定义务;规定用工单位必须与雇佣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欠薪保护基金制度等等。2、颁布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现在,对农民工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工伤保护条例、工会法和劳动法,还未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展开专门性的立法。考虑到农民工维权方面的复杂性和这个群体具有的特殊性,建议制定一部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才能有章可循。这部法律的制定,应当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立法目的,根据城乡一体、统筹城乡的发展思路,使农民工的权益在根本上得到法律的保护,为提高农民

13、工的地位提供法律保证。(二)执法保护 在劳动合同法中,根据第 95 条的规定,劳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或者对职权违法行使,造成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损害的,对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承担;对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在行政上要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该规定有利于纠正以往对资本家偏向和倚重、对用人单位有意将监管放松的做法。 以这个作为基础,对于劳动行政部门追究责任的机制,我们还需要继续进行完善,在法律责任方面,应当进一步对规定作出细化,并且在程序方面也应当进行规定。(三)司法保护1、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在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方面,我国采用的是先

14、仲裁后起诉的制度,在这个机制里面,不但耗力耗时,而且各种费用的发生,如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导致农民工在维权的成本方面增加了许多。所以我们应当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进一步予以完善,可以从这几方面进行:第一,以“一裁终局”、“或裁或审”的处理制度代替原来的“先裁后审”制度。允许农民工可以在诉讼和仲裁之间进行选择,这样能够缩短处理争议的时间,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即使有效的保护农民工权益。第三,可以实行缓交仲裁、诉讼费的制度。充分考虑到农民工的经济困难问题,缴纳费用困难这一情况,同时也有助于尽量降低农民工获得司法救济的成本,降低诉讼成本,保证在权益遭受侵害之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合

15、法的救济。2、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建立相应且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机制是非常迫切的,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要加大经费的保护和投入足够的人员,将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在法律援助工作方面,全国应当建立协作机制,从而构建起农民工维权的立体网络,以保证农民工可以及时有效的获得法律的帮助,使自己顺利实现合法权益得到确保。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农民工的维权案件当作一个重要的法律援助内容,为农民工在工资追讨等活动中提供法律上的帮助;而法律援助机构在手续上应当进一步简化,让农民工能够很方便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对农民工通过司法救济权益的行为进行支持。五、结论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在农民工劳动报酬权救济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权法律保护、社会保障权的立法保护体系等方面的法律保护都比较欠缺,还需要从立法保护、执法保护、司法保护等三方面进行加强。农民工及其基本权益保障问题能否得到有效解决,将会影响到我国现代化建设能否顺利进行,也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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