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施工前安全告知单欧琳)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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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揽商施工前安全告知单PAGE:1/28承揽厂商工程名称合约工期年月日年月日施工管理施工地点实际开工日年月日工 作 场 所 环 境潜 在 危 害 因 素应 采 取 的 安 全 卫 生 措 施为建构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防止职业灾害的发生,承揽商应遵守本公司安全卫生相关管理制度及规定。承揽商施工前应向工程经办部门提出工作安全许可申请及同意单,确认相关作业申请(如明火作业、高架作业、电气作业、局限空间、入槽作业、特别危害健康作业等),未经许可不得施工。一、工作场所环境依各区域特性安全告知二、分项工程告知作业类别为:机械灾害防止 起重吊挂作业车辆机械 爆炸、火灾及腐蚀、泄漏的防止坠落、飞落灾害防止 电

2、气危害之防止防护具、卫生 局限空间作业灾害防止粉尘作业灾害防止 打桩、植桩作业露天开挖作业 挡土支撑作业模板作业 钢筋作业施工架作业 钢构作业彩钢作业 开口防护湿式、干式作业 混凝土作业水中作业 有机溶剂作业高温作业 水刀清洗作业三、承揽商每日作业前应告知施工人员,有关工作场所环境及相关分项工程当日有变动的可能危害因素后,以施工安全协议办理更换施工出入证,依规定配戴妥当,安全器具装备等检查确认,合格后始予入场施工,收工后施工人员须至安监部办理换回施工出入证手续始予出场。一、工作场所可能危害因素有缺氧、粉尘、中毒、火灾、爆炸、坠落、感电、烫伤、化学性灼伤、车祸等危害。二、高架作业,如配管、线棚配

3、设、电缆铺设、储槽制装、钢构组配、高架上油漆施工等,若未做好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或安全网),或固定架松脱,可能会有意外墬落的危险。三、地下工事作业:如地下管施工;电气接地网埋设施工;营建深基础开挖、扎筋、版模、灌浆;营建厂房地下室,电梯、集水坑等土方开挖施工等,应做好防止土方坍陷的安全防护措施等。(如施打钢板桩、土方运离现场、夜间警示灯措施、架设围篱等)四、高压电 (接近界限距离:161KV170) 、高压电 (69KV80、34.5KV70、22.8KV以下60)、 低压电 (110V、220V、380V)等配电设备接近会有感电(电击)危险。五、电气设备作业如果未作好人员

4、安全防护措施,可能会有意外感电(电击)危险。六、局限空间作业可能引起的危害包含缺氧、中毒、火灾、爆炸、坠落、感电、烫伤等。七、转动设备慎防被卷入,严重时会致死。八、明火作业如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可能会有火灾、爆炸或感电危险。一、承揽商工作人员对工作场所的环境及可能危害因素须确实了解,并遵守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令,以及安全监督管理部制定的承揽商出入厂管理规定、相关方安全管理等相关作业规定。二、作业人员进入工作场地(工地),一律须配戴安全帽、安全鞋等防护配备,另应依该作业内容特性,配备必要的个人安全防护器具及急救器具(防护衣、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安全带),其所需的防护器具及急救器具由承揽厂商自备,

5、且质量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三、承揽厂商使用自有与自行承租、承借的危险性机械、设备或器具,应实施定期检查及重点检查,以确定其安全有效性。四、施工前应采取的安全卫生措施应依照本工作场所环境施工前安全告知及分项工程告知中内容规定办理。五、工作场所环境分区及分项工程告知后,于相关安全防护器具装备等检查合格后始予入场施工。六、施工前安全告知及分项工程告知未详尽的,承揽商应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承 揽 厂 商 签 认本项工程(作业)的安全卫生环保事项,包括出入厂区管理规定、厂区共同性安全卫生规定事项(已于承揽合约相关附件中载明)及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事项等,均已于 年 月 日经业主告知并充分了解,承揽商保

6、证对所属人员(含再承揽商及其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前详实说明告知的相关规定及应注意事项,如有违反愿自负一切法律责任。负责人或工地施工负责人:施工安全卫生环保管理人:承揽商施工前安全告知单PAGE:2/28厂房、设备配置图(必要时由基建工程部、设备部等相关技术部门提供)承揽商施工前安全告知单(分项)作业类别:机械灾害防止PAGE:3/28 一般规定:1. 冲剪机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圆盘锯、堆高机、研磨机应有安全防护设备。2. 对于机械的原动机、转轴、齿轮、带轮、飞轮、传动轮、传动带等有危害隐患的部分,应有全罩式护罩、护围、套胴、跨桥等设备。3. 对于原动机或动力传动装置在施工前,应会同监工向设备

7、管理部门确认,防止因接触、振动等或其它意外原因,致使机械骤然开动使用动力运转的机械,具有显著危险者,工人应知悉紧急制动装置,能立即遮断动力并与制动系统连动,能于紧急时快速停止机械的运转。4. 对于动力传动装置的轴承,运转中禁止注油。5. 承揽商对于传动带,应依下列规定装设防护物:5.1对于机械开始运转有危害的虞者,应指定指挥人员负责指挥。5.2加工物、切削工具等因截断、切削或本身缺损,于加工时有飞散致危害隐患时应于加工机械上设置全罩式护罩或护围。6. 对于钻孔机、截角机等旋转刃具作业,不得使用手套,并佩用适当的防护具,如护目镜等。7. 对于机械的扫除、上油、检查、修理前,应使该机械停止运转;为

8、防止他人操作该机械的起动装置,应会同工程经办人员向设备管理部门确认采上锁或设置标示等措施。8.施工时,人员的项链、领带等物品,如有遭机具卷入的危害时,必须取下。一般工作机械:1.研磨轮使用时,须佩戴目镜等防护具,且除该研磨轮为侧用外,不得使用侧面。2.每日作业开始前试转一分钟以上,研磨轮更换时应先检验有无裂痕,并在防护罩下试转三分钟以上。木材加工机械:1. 木材加工用带锯锯齿(锯切所需的部分及锯床除外)及带轮,应设置护罩或护围等设备。2. 木材加工用带锯的突钉型导送滚轮或锯齿型导送滚轮,除导送面外,应设接触预防装置或护盖。但设有紧急制动装置,能停止突钉型导送滚轮或锯齿型导送滚轮转动者,不在此限

9、。3. 有自动输送装置以外的截角机,应装置刃部接触预防装置。但设置接触预防装置有阻碍工作,且工人使用送料工具时,不在此限。承揽商施工前安全告知单(分项)作业类别:起重吊挂作业PAGE:4/28一、设备及操作证照:1.法定起重机具须取得设备安全合格证件,操作人员应有操作证件,并将证照复印件挂于驾驶台。2.从事吊挂作业人员及吊挂指挥人员需具备特殊安全卫生训练合格证照。3.辅助吊杆(焊道须退火处理)应具备构造图面、强度计算书,并经相关机构核准。4.吊车、卷扬机等设备,须装设过卷扬装置。二、作业协调:1.作业前须先了解作业步骤程序、作业方法并协调统一指挥信号及安全确认就序。2.指派专人担任指挥工作,其

10、指挥位置须能就安全且可完全看到全部工作进行及起重机操作员容易看见之处。三、护围安全标示:1.起重吊挂作业半径有效范围区内,应设置拒马或安全警戒绳等,严禁人员、车辆入内。2.设置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安全警告牌。四、吊举重量限制:1.额定荷重须标示吊杆两侧或明显易见处。2.荷重能力表须标示于操作台或作业场所。3.吊举前须先确认荷物重量及吊具吊举能力。4.吊重量不得超过荷重能力的75%及额定荷重。五、拉索及其固定部:1.吊举庞大对象、超高、超长、易摇动、旋转的荷重物时,应使用导向拉索控制,严禁以手或身体任何部位企图推动或控制吊荷物的方向。2.吊杆固定部(接头)良好,无龟裂、锈蚀,无漏油。3.吊钩的开口

11、度在管制范围内,防滑舌片无脱落。4.钢索等吊具使用前检查是否有磨损、断股,如损坏或有危害隐患,必须更新。5.停工、交接班或吊车行驶中,吊钩上的荷物或抓斗、工作架、磁盘等应放下,严禁悬于半空中。六、防止翻覆措施:1.移动式吊车须将前、后两边的外伸撑座完全伸出,并撑于坚固地面或 加衬枕木(钢板)垫稳,无倾斜、下陷,轮胎应离开地面(检视水平仪判定)。2.枕木应坚固且宽厚,并妥善垫置,撑座不可接近坑旁,邻旁地基夯实七、吊挂作业安全:1.吊挂作业中,吊挂作业半径有效范围内严禁人员、车辆站立或通过荷物的下方。2.驾驶离开驾驶座须配戴安全帽,操作人员须戴安全帽。3.禁止吊挂人员或其它人员站于车上或乘座站于荷

12、物上。4.配重旋转器与设备、建筑物、墙保持50公分以上距离(欧琳规定)。5.吊举物的形状不规则型时,吊钩须处于重心的正上方。6.吊挂作业时,吊索与吊钩必须处于吊荷物的正上方,保持垂直状态,严禁侧拉吊举、横抓、倾斜或晃动。7.必须使用吊篮时,须具备强度计算书经结构技师验证合格,并直接固定于吊杆主杆,不可有摇晃、翻覆隐患。八、钢构吊挂作业安全:1.钢构组配作业主管、吊举作业人员需具备该项特殊安全培训合格证照。2.作业前安全检点:C型夹钳确认型式、额定荷重、夹钳的具有齿的凸轮或圆弧形旋转颚不得磨损、吊物板厚度、宽度。3.C型夹钳吊挂作业中,以两组以上夹钳挟住重心位置,挂安全锁夹牢,使吊物平稳无摇幌、

13、倾斜、翻转(倒)、掉落隐患。4.吊举过程中勿碰冲击,禁止横抓、重迭吊举或多任务件合吊、段吊。九、防止感电措施:1.邻接高压电的吊车须接地,吊车移动行进路线应事先调查清楚,邻接高压线时应予协调断电,或加设绝缘披覆,或加装感电自动警报装置2.作业半径须距离带电路3.5米以上安全距离及安全高度。十、强风地震后安全检点:人字臂起重杆于瞬间风速可能超过11米/秒,或四级以上地震后,应检查过卷预防装置、制动器、离合器及钢索通过部位状况,检查不合格禁止复工。承揽商施工前安全告知单(分项)作业类别:车辆机械PAGE:5/28 一般规定:1.作业的车辆机械,驾驶者或有关人员应执行下列事项:(1)除非所有人员已远

14、离该机械(驾驶者等依规定就位者除外),否则不得起动。车辆系营建机械,除乘坐席位外,于作业时不得搭载人员。(2)车辆系营建机械作业时,禁止人员(驾驶者等依规定就位者除外)进入操作半径内或附近有危险隐患的场所。(3)应注意远离带电导体,以免感电。(4)应依制造厂商规定的安全度及最大使用荷重等操作。(5)禁止停放于有滑落危险隐患的斜坡,禁止夜间停放于交通要道。(6)不得使动力系挖掘机械于铲、铗、吊斗等,在负载情况下行驶。(7)不得使动力铲或铗、吊升货物供人员升降或供为主要用途以外的用途。(8)人员不得搭载于堆高机的货叉所承载货物之托板、撬板及其它部分(乘坐席除外)。(9)驾驶者离开其位置时,应将吊斗

15、等作业装置置于地面,并将原动机熄火、制动,及安置煞车等,防止该机械滑走。(10)堆高机于驾驶者离开其位置时,应采将货叉等放置于地面,并将原动机熄火、制动。2.于工作场所的自设道路,应依下列规定办理:(1)应能承受拟行驶车辆机械的荷重(2)危险性应设有标志杆或防御物(3)道路(括桥梁及涵洞等)定期检查,如有危害车辆机械行驶的情况,应予消除。(4)坡度须适当,不得有使拟行驶车辆机械滑下可能的斜度。(5)应妥予设置行车安全设备并注意其保养。3.堆高机非置备有后扶架者,不得使用,应依下列规定:(1)使用托板或撬板时,须确定其具备承受积载货物重量的强度。(2)无显著的损伤、变形或腐蚀者。(3)荷重在一吨以上的堆高机,应特殊安全卫生教育、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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