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印刷造纸)讲义之六案例选编正式印刷排版)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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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 年检相关案件一、绍兴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案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绍兴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21日,依法应当于2007年6月30日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2006年度企业年检材料,但当事人直到2007年 9月 19日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2006年度企业年检材料,涉嫌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违法行为。嵊州市工商局行政执法人员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二、案件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之规定,属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

2、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之规定,嵊州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如下:(一)限期三十日内接受年度检验;(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三、本案评析该案属于典型的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和第六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以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

3、在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的规定,企业依法应当于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检验材料,或有正当理由的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并经批准可以延期30日。但本案中的当事人既未在年检截止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检验材料,也没有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作出上述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罚恰当。 (案例提供:嵊州市工

4、商局)案例点评:本案处罚过程中有两个方面值得商讨:一是处罚决定书中未说明企业登记机关是否履行责令当事人改正的程序,采取何种方式责令改正?是否已发布未年检企业的公告?这些程序是企业登记机关应当采取的措施和程序,应当予以明确说明。二是处罚中引用的法律法规或处罚依据,可以考虑增加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相关规定。二、舟山市某印刷有限公司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2007年1月11日,舟山市工商局普陀分局接到举报,称舟山市某印刷有限公司(当事人)涉嫌在企业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该局立案进行调查后查明:当事人成立之初由“普陀印刷厂职工持股会”及四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经舟山

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于1997年5月19日成立。2000年6月,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原名称“舟山市普陀某某印刷有限公司”变更为“舟山市某印刷有限公司”,同时经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批准,当事人的法人股东“普陀印刷厂持股会”转设为“舟山市某印刷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其在该公司的法人股东性质不变,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2002年7月29日,“舟山市某印刷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因未按规定开展正常活动及未按规定进行年检,被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注销登记。在此后的2003年度、2004年度、2005年度的公司年检中,当事人在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的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中,隐瞒了其法人股东“职工持股会”

6、已被民政部门注销的重要事实,仍旧按“舟山市某印刷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名义虚假填报法人股东情况。二、案件处理结果当事人在公司年度检验中隐瞒法人股东已注销的重要事实,弄虚作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于2007年2月15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限60日内改正”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07年4月26日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辩称普陀工商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经受理复议认为:申请人在公司年度检验中隐瞒职工持股会已被注销的真相,仍作为股东进行申报年检的违法事实存在,应依法予以处罚

7、,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依法不予支持。三、本案评析在企业年度检验的过程中,有些企业因种种原因不愿提供企业登记事项已经发生变化的真相,以弄虚作假方式取得年度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普陀工商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理恰当。(案例提供:舟山市工商普陀分局)案例点评:该案例对于运用年检检查手段,督促企业依法办理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实践意义。三、嵊州市某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提供虚假年检资料案 一、案件的

8、基本情况根据群众举报,2006年6月28日上午,嵊州市工商局城中工商所干部对嵊州市某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公司股东已发生变动,但未在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年检材料中如实反映,当事人涉嫌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经嵊州市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后查明:嵊州市某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17日经嵊州市工商局核准登记设立,由自然人何某和陈某分别投资25.5万元和24.5万元,到2005年10月20日,公司股权发生变化,陈某将自己在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何某,公司股权转让后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当事人在2006年5月18日申报2005年度年检报告时,

9、未将公司在2005年10月20日已转让股份这一事实在年检报告书中反映,在年检报告书的注册资本(金)出资情况中仍按原来的股东名称和出资额申报,并于2006年5月23日通过年检。2006年6月28日立案调查后,公司于2006年7月5日向嵊州市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二、案件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第七十六条“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10、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属于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2006年8月4日,嵊州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嵊工商检字2006第360号对当事人作出限期改正,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以嵊州市工商局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于2006年11月2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嵊工商检字2006第

11、3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收取的罚款10000元;赔偿利息损失200元。当事人诉称:陈某退出公司股份并转让股权但未办理公司股东变更是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嵊州市工商局只有在公司责令变更期限内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才可对当事人行使行政处罚权。故嵊州市工商局不应等到公司年检时依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原告处罚10000元。2006年12月31日,嵊州市人民法院经庭审作出行政判决,认为嵊州市某电子机械有限公司登记事项发

12、生变更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登记和公司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嵊州市某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在申报2005年度公司检验报告时,未将公司股东陈某在2005年10月20日已转让股份的事实在年检报告书中反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符合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维持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嵊工商检字2006第360号行政处罚决定。三、本案评析从本案的情况看,嵊州市某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存在着两种违法行为,一种是2005年10月份陈某将股权转让给何某后,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没有向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另一种是公司在年检中隐瞒真实

13、情况,没有在申报年检资料时如实向登记机关反映公司股东已变更的真实情况。前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公司登记机关对违法主体不能直接作出罚款的处罚,必须对违法主体进行先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才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后者违反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登记。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

14、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公司登记机关对违法主体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直接并处罚款。如果该公司在2005年度年检报告书上将股权已转让而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事实反映出来,那么,公司登记机关就只能对该公司责令限期登记不能并处罚款。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办案机构通过当事人的询问和要求其出具股份转让证明,较全面地掌握了当事人的违法动机和违法事实。嵊州市某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为逃避处罚,在向法院上诉的过程中回避了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把股东发生变更而未办理变更登记作为该案自己的违法事实而起诉工商局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但嵊州市工商局根本未对前一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只

15、对其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故法院在开庭审理后维持了嵊州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例提供:嵊州市工商局)案例点评:该案的处罚依据、违法行为定性及法律适用,均无不当之处,因此法院在判决中予以维持。在该类案件的调查取证中,一是应当取得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性方面的证据;二是在法律适用上注意年检检查与责令变更登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同;三是当事人如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其它危害的,可视情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予以减轻或免于处罚。四、宁波某服饰有限公司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案一、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宁波江北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注册资本:伍拾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服装、针织品、鞋帽的制造、加工。2006年6月15日,宁波市工商局江北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交的2005年度年检报告书进行审查,经与其上一年提交的2004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进行比对,发现其提供的2005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存在虚假记载的嫌疑。当日,经局长批准,江北区工商分局以当事人涉嫌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为由予以立案。立案后,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的账册,经调查发现当事人2004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数据是真实的,而2005年度年检报告书中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数据是不真实的,系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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