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第02号行政许可事项采矿许可证报批及核发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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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02号行政许可事项:采矿许可证报批及核发一、行政许可内容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初审及审批。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条(2)法规: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四、二十六条、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七、八条、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3)政策: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活动的通知;

2、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及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下放部分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权限的通知。(4)“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负责探矿权的审核报批、采矿权的审批、审核、登记发证及采矿权转让、采矿许可证的年检工作;负责地热水、矿泉水矿业权的审查报批、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按照批准的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符合条件即予许可(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有偿方式出让、转让采矿权必须通过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及申请材料A、划定矿区范围(1)划定矿区范围的审批条件申请人应当具备与申请开采矿种及规

3、模相适应的资金、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矿业权权属无争议;拟设置采矿权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相关的专项规划;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要求;下列范围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34种重要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34种以外的矿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含中型)以上的;石灰岩、砂岩、天然石英砂、页岩和粘土矿产储量规模或矿山建设规模为大型的。下列范围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34种重要矿产资源以外的矿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下的石灰岩

4、、砂岩、天然石英砂、页岩和粘土矿采矿权。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2)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材料: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理由、依据和位置、面积;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图和地质剖面图;开采矿种、矿区地质勘查程度和探矿权权属;矿区范围内其他矿业权的设置情况是否已设置矿业权,是否存在矿业权重叠交叉;申请人的办矿资质条件资金、技术、设备等及以往所从事过的矿业开发活动经历等和矿区范围图(原件各1份);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符合规定的评审备案证明(原件各1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原件1份);探矿权人已经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并且符合采矿权人申请条件的,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所属

5、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和勘查区块范围图(原件各1份);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省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和采矿权出让合同(原件各1份);矿山占用林地的,办理林地占用批准手续。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B、采矿权新立(1)采矿权新立的审批条件申请人应当具备与申请开采矿种及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在预留期满前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材料;矿业权权属无争议;拟设置采矿权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相关的专项规划;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要求;下列范围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外商投资开

6、采的矿产资源;34种重要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34种以外的矿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含中型)以上的。下列范围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34种重要矿产资源以外的矿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含中型)以下的石灰岩、砂岩、天然石英砂、页岩和粘土矿采矿权。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2)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材料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省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属探矿权转如申请采矿权的可以不提交(复印件各1份);划定的矿区范围批复(原件1份);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

7、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原件各1份);矿区范围图、矿山地质剖面图(原件各1份);矿区范围公告示意图主要标明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及编号、重要标志物、地物等主要的典型参照物,并标注坐标网格)(原件1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者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由具有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的要求进行编制。开发利用方案若包括在矿山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之中,不影响对开发利用方案的专门审查。中型以上矿山应当提交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矿山应当提交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

8、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有批准权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审批备案证明(复印件各1份); 申请由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资源储量矿产地采矿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和处置的资料。(原件各1份); (11)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原件各1份);(12)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措施的审查意见或审批备案证明(原件1份);(13)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的采矿权,提交该采矿权价款的评估、确认及处置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1套);(14)矿山所涉及的荒山承包合同或土地使用协议及涉及的土地权属证明;申请采石及三级保

9、护区内的矿产资源,出具县风景区管理局意见;占用林地的,需提交占用林地的批准文件(原件1套)。C、采矿权延续(1)采矿权延续的审批条件申请人应当具备与申请开采矿种及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矿业权权属无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资源税,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矿山地质恢复治理保证金;采矿权许可证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开采期间无违法违规开采行为下列范围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34种重要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34种以外的矿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含中型)以上

10、的。下列范围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34种重要矿产资源以外的矿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含中型)以下的石灰岩、砂岩、天然石英砂、页岩和粘土矿采矿权。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2)采矿权延续申请材料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原件1份);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年度检查报告(原件1份);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或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明(原件1份);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证明(原件1份);县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意见(限34种重要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34种以外的矿产,矿产资源储量

11、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含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矿区范围图(原件1份);原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1套);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偿使用费、地质恢复治理保证金的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对矿山新立初始登记时资料不完善的,延续申报材料参照新立登记的材料报送D、采矿权变更(1)采矿权变更的审批条件申请人应当具备与申请开采矿种及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矿业权权属无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资源税,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矿山地质恢复治理保证金;开采期间无违法违规开

12、采行为;下列范围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初审:(1)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2)34种重要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3)34种以外的矿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含中型)以上的;下列范围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1) 34种重要矿产资源以外的矿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2)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下的石灰岩、砂岩、天然石英砂、页岩和粘土矿采矿权。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2)采矿权变更申请材料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原件1份);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

13、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偿使用费及矿山地质恢复治理保证金的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县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意见(限34种重要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34种以外的矿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含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变更矿区范围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新增储量及其他资料;(原件1套);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及扩大矿区范围的,按照新立采矿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原件1套);变更开采方式的,提交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他材料(原件1套);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国有企业和事业法人还应当提供其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经依法批

14、准转让采矿权的,应当提交转让审批机关的批准转让文件(复印件1套);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提交转让审批机关的批准转让文件(原件1份);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套);(11)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E、采矿权注销(1)采矿权注销的审批条件在决定停办、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达到要求,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矿业权权属无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资源税,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矿山地质恢复治理保证金;开采期间无违法违规开采行为下列范围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34种重要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煤层气

15、、放射性矿产除外;34种以外的矿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含中型)以上的。下列范围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34种重要矿产资源以外的矿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下的石灰岩、砂岩、天然石英砂、页岩和粘土矿采矿权。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2)采矿权注销申请材料采矿权注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矿山企业停办或关闭的理由;矿区范围内资源现状和开采现状;各项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及其证明资料;(原件1份);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主管部门对关闭、停办矿山企业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县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注销登记的审查意见(限34种重要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34种以外的矿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含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矿山开采现状图(原件1份);在矿区范围图的基础上,标注开拓、运输;通风、排水、采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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