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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 业 房 买 卖 合 同 附 件附件一:房 屋 平 面 图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商铺公摊面积包括以下部分:单元门厅、公共走道、电梯厅、电梯井道、电梯机房、楼梯间、设备井道、外墙附件三:商业用房交房标准公共部分走廊: 顶面为 ; 地面为: ; 墙面为: ; 栏杆为: ;楼梯: 地面为 ; 墙面为: ; 顶棚为: ; 栏杆为: ;楼梯间窗:电梯间:顶面为 ; 地面为: ; 墙面为: ;外墙面:商铺户内部分入户门:地面:墙面: 顶棚:卫生间:顶面为 ; 地面为: ; 墙面为: ;窗户:空调位:供电:商铺功能配置电话系统:网络系统:电视系统:安防系统:抄表系统附件四:.商品
2、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 )出 卖 人:买 受 人:身份证号码:买受人与出卖人双方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的“ ” 幢 号商业用房(以下简称“该商业用房”)事宜,已于 年 月 日共同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出卖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本协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并作出了合理的说明。根据买卖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买卖合同之未尽事项,订立本补充协议。第一条:对合同第四条的补充约定:本合同第四条所约定的房屋价款已包含房屋建设相关配套费用(包含 入户费及光纤入户费等)。第二条:对买卖合同第六条的补充约定双方约定,按照如下方式确定买受人的付款
3、方式和付款时间。在买受人每次缴纳相关款项后,出卖人将分次出具盖有出卖人发票专用章的收款凭证。在房屋交付后办理分户分权时,将全部房款收据换为正式发票。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方式支付的,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以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在签定合同时支付定金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余款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在3日内即 年 月 日前付清。2、分期付款(1)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定金计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4、)(在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时,定金抵作房价款)。(2)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房价款计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3)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房价款计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4)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房价款计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5)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房价款计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3、按揭付款(1)该商业用房最终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0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2)买受人在 年 月 日前支付首付款人民币 仟 佰 0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5、 元)。(3)买受人应到出卖人指定 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申请贷款为总房价的 %贷款总额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0 拾 元整(小写: 元)经银行审核批准后,直接由银行转帐至出卖人帐户,作为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余额。(4)按揭贷款购房的约定及办理程序:买受人采用银行抵押贷款付款方式购房,向 (以下简称银行)申请 成 年抵押贷款(具体贷款成数,年限,金额最终由银行审批确定),首期款人民币 (大写) 元已付清。应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就买受人向银行的抵押贷款提供保证。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出卖人保证期内有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A、买受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 个工作日给出卖人交齐银行规定的抵押贷
6、款资料,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完抵押贷款手续,同时向银行提供申请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有效资料,买受人如未按时按额办理完抵押贷款手续,每逾期一天则按应抵押贷款金额的 计算违约金偿付出卖人。B、如银行暂时不认可买受人的资信条件或按揭银行最后确定的按揭贷款额低于本条(3)款约定的按揭贷款额,则买受人须补充提供资料或提高首付款比例直至符合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买受人应在得到通知(含银行现场答复、出卖人电话或函件通知)之日起 日内将所要求资料全部提供或一次性将增加的首付款支付给出卖人,并在首付款交付完毕之日起的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银行按揭贷款的全部手续。经按揭银行审查认为买受人不具备按揭
7、贷款条件,双方所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并且买受人应在按揭银行确定不予贷款后 日内,将差额房价款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C、如因买受人延迟付款或未按时提供按揭申请资料等原因,致使在买卖合同签定后 日内仍未能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则出卖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处理买受人所购买的房屋,并且收取买受人还应付房款 %作为违约金。同时买受人可到出卖人处办理退款手续,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退款要求后 日内扣除违约金后无息退还剩余房款。(5)买受人在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时,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卖人须为其在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提供保证。买卖双方按如下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A、买受人与银行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正式生
8、效后,出卖人依照约定对买受人偿还银行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B、在出卖人保证期内,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出卖人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买受人追偿,同时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从买受人已付款中优先扣除。 买受人必须在接到出卖人寄发书面通知之日(以邮戳为准)起的 日内,归还出卖人代还款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代垫期间的利息,复息和罚息等,同时向出卖人支付代还款 的违约金,具体金额以银行扣款凭证为准;自出卖人寄发书面通知之日(以邮戳为准)起超过 日,买受人仍未归还出卖人代还款项,买受人除按上述约定给付出卖人违约金外,出卖人有权按代还款项总额 %向买受人加收违
9、约金;因买受人的违约行为导致银行终止与买受人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出卖人有权且无需征得买受人同意,可以原价回购或直接另行销售买受人所购该商业用房,所获款项除用于支付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代还款项和买受人应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其所余款全数无息退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已投入的装饰装修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和新的买受人均不承担;已入住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无条件自行搬迁完毕。4、买受人须在接到出卖人通知该商业用房正式交付使用前付清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交付房屋,且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第三条:对买卖合同第八条、第
10、十一条的补充约定一、对买卖合同第八条中约定的“不可抗力”一词,双方同意如下解释:1、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事件;2、为遵守、配合政府的法规、政策的变化或因政府部门有关机构的行政行为而导致的延误; 遇上述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况发生时,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按不可抗力实际发生天数顺延,但出卖人应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出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出卖人逾期交付该商业用房的,出卖人免除责任。二、出卖人所售房屋在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发出交房通知书。买受人持交房通知书按其约定的时间、地点和部门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1、在商品
11、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除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房价款和违约金外,出卖人应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形式为挂号信、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买受人未接到通知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时间。买受人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则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自行向出卖人领取房屋交付通知。2、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商品房即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未在本条第1款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的,则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已按约定条件交付。3、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有质量瑕疵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依据商业用房质量保证书,及时提供保修服务。第四条:对买卖合
12、同第十三条的补充约定一、出卖人所交付房屋的装饰、设备、设施须符合合同双方所确认的买卖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标准。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对该商业用房的装修、装饰及设备质量若有异议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提出书面意见,经出卖人确认后,由出卖人予以完善,出卖人须按照不低于买卖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标准进行修缮或替换。出卖人修缮完毕后,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通知方式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对房屋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视同买受人已验收完毕,同意接房。二、出卖人销售房屋所作的承诺和双方的约定,以双方正式签订的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买卖合同明确表明的附件为准,本商业区住房交房标准为清水房,出卖人所展示的样板房仅作为房屋空间布局导向、装修装饰参考,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