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磨煤机合同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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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方合同号:WZ-07-018卖方合同号:上海漕泾电厂(21000MW)工程超超临界机组磨煤机买卖合同买 方:上海上电漕泾发电有限公司卖 方:北京电力设备总厂2007年7月上海漕泾电厂(21000MW)工程超超临界机组 磨煤机买卖合同签署页买方合同号:WZ-07-018卖方合同号: 合同签字时间及地点:2007年7月18日 于上海上海上电漕泾发电有限公司(下称“买方”)与北京电力设备总厂(简称为“卖方”)(买方和卖方合称为“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电厂项目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本上海漕泾电厂(21000MW)工程超超临界机组磨

2、煤机买卖合同(下称“本合同”),共同遵守。 1、本签署页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共同构成本合同(简称“合同”): 2.1 本签署页; 2.2 合同条款; 2.3 附件1至13(含双方协商同意的补充及修改文件等);2.4 澄清问题及澄清回复文件;2.5 招标文件及买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 2.6 投标文件。3、上述第2条所列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合同双方:上海上电漕泾发电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买方) 北京电力设备总厂(以下简称卖方)目 录1. 定义12. 合同标的

3、33. 供货范围44. 合同价格45. 付款方式56. 交货和运输77. 包装与标记108. 技术服务和联络139. 质量监造与检验1410.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及售后服务1811. 保证与索赔2212. 保险2613. 税费2614. 分包与外购2715.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2716. 不可抗力2917. 合同争议的解决2918. 合同生效3019. 其它30第三卷 附 件附件1 技术规范 附件2 供货范围附件3 技术资料及交付进度附件4 交货进度附件5 设备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附件6 价格表附件7技术服务和联络附件8分包商/外购部件情况附件9大件部件情况附件10 罚款条

4、件附件11 其他技术文件和图纸附件12 履约保函附件13 关于减免税工作分工上海漕泾电厂(21000MW)工程超超临界机组 磨煤机买卖合同1. 定义 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 “买方”是指上海上电漕泾发电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1.2 “卖方”是指北京电力设备总厂 ,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1.3 “技术支持方” 为本项目的标的与卖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作协议书或项目合作协议书的技术提供者。1.4 “合同” 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1.5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1.6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

5、效日期。1.7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附件3规定的用于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1.8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1.9 “监造”是指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10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1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

6、同附件5规定所进行的试验。1.11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1.12 “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1.13 “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14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1.15 “电厂”是指上海漕泾电厂。1.16 “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包括合同期满后

7、卖方的售后服务。对有技术支持方的卖方还包括技术支持方所提供的相应的合同中所要求的服务。1.17 “现场”是指位于买方安装合同设备的所在地。1.18 “随机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满足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备用部件,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1.19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1.20 “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1.21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1.22 “分包商”是指经买方同意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

8、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1.23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该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余下设备则应在不影响项目进度下,于第二台机组初步验收前交齐。1.24 “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25 “监造代表”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2. 合同标的2.1 本合同标的是卖方为买方21000MW燃煤机组供应的设备。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买方同意

9、向卖方购买本合同设备。2.2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设备名称:中速磨煤机 设备规格(型号):ZGM133G 数量:12台2.3 该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安全的、经济的和完整的,并按特定的标准设计的其性能应符合附件1规定的性能保证值要求。2.4 本合同所供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1。2.5 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具体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2。2.6 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3。2.7 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服务按合同附件7。2.8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20年内,卖方有义务免费提供与本电厂有关的所有新的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卖方保证买方为

10、电厂使用的上述技术和资料不构成任何侵权,卖方披露的这些文件不构成任何专利、许可证、技术等的转让。 2.9 在本合同最终验收后的20年内,卖方有义务随时继续以优惠的价格和条件,供应买方为维护本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在机组寿命期内,卖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卖方有义务提前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足够时间从卖方处对所需的备品备件做最后一批订货,并且卖方有义务免费提供制造这些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术说明等,使买方能够为电厂合同设备制造所需的备品备件,且买方制造这些备品备件不构成对专利及工业设计权的侵权。但买方在用完后适当的时候以合理的方式和状况归还以上各项物品;或者卖方为买

11、方提供其他合格的生产厂商继续以优惠的价格和条件供应买方为维护本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2.10 在每台机组质量保证期满后,对该机组进行第一次停机检查和修理时,则卖方有义务免费根据买方需要随时派出技术人员参加这项工作。3. 供货范围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2。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和设备运输及运输保险等。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供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

12、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按工程进度要求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4. 合同价格4.1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人民币6422万元,大写: 陆仟肆佰贰拾贰万元 。 其中第一套合同价格为人民币3211万元,大写:叁仟贰佰壹拾壹万元,其中第二套合同价格为人民币3211万元,大写:叁仟贰佰壹拾壹万元。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含保险费)等与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4.1.1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6292万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3146万元,第二套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3

13、146万元。本合同设备价格(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括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合同设备中国内制造的设备或部套件从设备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飞机上)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合同设备中进口的设备或部套件从制造厂到目的港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和进口环节的所有税、费(如关税、报关费、增值税等)。4.1.2合同的技术服务费为人民币20万元,其中第一套合同的技术服务费为人民币10万元,第二套合同的技术服务费为人民币10万元。技术服务费包括按本合同第8款中及附件7中的卖方服务范围和卖方及卖方技术支持方人员来买方现场的各种费用,包括来买方现场的薪

14、金(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费和生活费)及往返买方现场之间的旅费,买方将为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在现场提供生活及办公的便利条件,但生活、住宿、办公、通讯、医疗、交通等费用由卖方自理。4.1.3合同设备到交货地点的运杂费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运杂费为人民币55万元,第二套合同设备运杂费为人民币55万元。“运杂费”包括两部分:合同设备中国内制造的设备或部套件运杂费:从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飞机上)到交货地点(车上/船上/飞机上)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包装费、装卸费、大件运输措施费、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合同设备中国外制造的设备或部套件运杂费:从目的港始发站(车上)/码头(船上)/机场(飞机上)到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费、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4.2合同的分项价格见附件6。4.3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5. 付款方式5.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卖方同意买方按人民币支付合同价款。5.2 付款方式:银行票据。5.3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1:3:5:1):5.3.1合同生效日期起一个月内,卖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的10%的经过财税部门确认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买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预付款。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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