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给煤机订货合同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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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方合同编号:HT-NWE-EP-DT2010013西北电力设计院EPC总承包项目神华神东电力公司店塔电厂改建(2660MW)工程给煤机订货合同买方:西北电力工程承包公司卖方:上海大和衡器有限公司 2010 年 3月买方合同编号:HT-NWE-EP-DT2010013卖方合同编号:合同签字地点: 西安 合同双方:西北电力工程承包公司(以下简称买方) 上海大和衡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买卖双方经协议就以下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同意签订本合同。西北电力工程承包公司神华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扩建(2X135MW CFB)煤矸石发电工程辅机设备 第二卷(订货合同)目 录1 定义12 订货合同标的

2、23 供货范围34 订货合同价格35 付款方式及付款条件46 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收货单位57 设备的包装、运输68 技术服务99 监造与检验1110 安装、调试、性能试验1411 质量保证与违约责任1612 安全、健康和环境的有关要求1913 保险1914 税费1915 分包与外购2016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2017 不可抗力2118 合同争议的解决2219 合同生效及有效期2220 其它22附件一 货运交付计划附件二 技术协议书(另行装订)附件三 合同价格表附件四 履约保函格式西北电力设计院EPC总承包项目神华神东电力公司店塔电厂改建(2660MW)工程 给煤机订货合同1 定义本

3、合同及其附件中所使用的下列名词以下面的定义作为赋予其的含义。1.1 “买方”是指西北电力工程承包公司,包括该企业法人的承继人和受让人。1.2 “卖方”是指上海大和衡器有限公司,包括该企业法人的承继人。1.3 “业主”系指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承继人或合法受让人。1.4 “合同”系指神华神东电力公司店塔电厂改建2660MW工程订货合同,包括合同条款及附件、双方同意的技术资料、图纸、变更、补充协议等文件、履约保函以及可能明确列入合同中的此类进一步的补充文件。1.5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4条中约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做出的调整(如果有)。1.6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1

4、8条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1.7 “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订购的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及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用于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1.8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满足运行要求各种物品,详见本合同附件二所示和规定。1.9 “监造”是指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在制造过程中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10 “性能试

5、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合同设备性能保证值的此类试验。此类试验在工程或任何区段由买方移交给业主之后由业主负责组织进行。 1.11 “最终竣工之日”是指业主签发的“最终竣工验收证书”上注明的本工程最终竣工的日期,该日期应为通过达标投产考核的日期。1.12 “保留金”是指为保证在保留金保留期(保留金保留期最低不少于自本工程机组移交之日起12个月,但如果设备在保留金保留期内经过了修理或更换,则该设备的保留金保留期应予以延长,且延长的次数不受限制。修理或更换过的设备的保留金保留期应自业主接收之日起重新计算)内保修工作的正常进行而保留的款项。1.13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日”是

6、指24小时;“周”是指7天。1.14 “电厂”或“本工程”是指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神木县店塔镇建设的神华神东电力公司店塔电厂改建2660MW工程。1.15 “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对有技术支持方的卖方还包括技术支持方所提供的相应的合同中所要求的服务。1.16 “现场”系指由业主提供的、工程施工的所在地和工程设备与材料运达的目的地,以及可能在合同中被明确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在本合同中特指陕西省神木县店塔镇神华神东电力公司店塔电厂改建26

7、60MW工程厂区、施工加工与组合场地、施工生活区等区域。1.17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满足设备移交生产前所需的备用部件,如本合同附件二所列示和规定。1.18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套机组或各系统或设备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1.19 “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1.20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1.21 “分包商”是指经买方同意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的一部分供货分包给其他的企业法人及该企业法人的承继人。1.22 “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

8、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2 订货合同标的本合同是卖方为神华神东电力公司店塔电厂改建2660MW工程供应的给煤机,合同范围包括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和设备运输及运输保险等。2.1 本合同所指的合同设备为:给煤机 GM-BSC22-26 12套。2.2 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二。2.3 卖方提供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安全的、经济的和完整的,并按特定的标准设计的其性能应符合附件二规定的性能保证值要求。2.4 卖方还应当提供其供应设备的具体技术资料,具体资料要求见本合同

9、附件二:技术协议书中技术资料及交付进度。2.5 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服务按合同附件二中技术服务和联络。2.6 自本合同最终竣工验收后15年内,卖方有义务免费提供与本电厂有关的所有新的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买方为电厂使用的上述技术和资料不构成任何侵权,卖方披露的这些文件不构成任何专利、许可证、技术等的转让。2.7 在本合同最终竣工验收后的15年内,卖方有义务随时继续以优惠的价格和条件,供应买方为维护本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在机组寿命期内,卖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卖方有义务提前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足够时间从卖方处对所需的备品备件做最后一批订货,并且卖方有义

10、务免费提供制造这些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术说明等,使买方能够为电厂合同设备制造所需的备品备件,且买方制造这些备品备件不构成对专利及工业设计权的侵权。但买方在用完后适当的时候以合理的方式和状况归还以上各项物品。2.8卖方应保证买方不受由于使用了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包括技术)而引起对任何第三方的设计、工艺方案、技术资料、商标专利产生的侵权,若有任何侵权行为,卖方负责与第三方处理此事,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2.9 在每台机组性能验收后,对该机组进行一次停机检查和修理时,则卖方有义务根据买方需要随时派出合格的技术人员参加这项工作。3 供货范围本订货合同所供设备、备品备件及

11、专用工具见本合同附件二中的供货范围(应在卖方供货范围内所应包括的,但并未详细列出的设备)。满足第一次运行所需的油料(油脂或润滑油)均由卖方提供,包括:轴承或轴承座、齿轮箱、液压系统、液力耦合器等(但不限于此)部件所需,并由卖方提供上述油料牌号。上述油料必须满足环保要求。4 订货合同价格4.1本订货合同价格为 286.8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佰捌拾陆万捌仟元整)本合同总价为含税(税率17%)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不变价。4.2 合同价格包括的内容本合同价格为卖方按本合同(详见附件二)约定的设备型号和数量,设计、制造给煤机(包括随机的配件、备件、工具等)并运输至买方所建电厂的施工现场并履行完毕其

12、他所有合同义务,由买方支付给卖方的金额。及在合同双方已明确的卖方供货范围内所应包括的,但附件三并未详细列出的设备价格,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合同价格中还包括了设计费、制造费、技术资料费、技术服务费、现场服务费、培训费和邮电通讯费,运杂费及与本设备有关的检验、检测等费用。运杂费包括:从卖方制造厂到工程现场或买方指定的地点,所发生的运费、包装费、装卸费、大件运输措施费及保险费、仓储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卖方派遣到买方现场服务的人员及时间不少于38人日,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的技术服务费中。5 付款方式及付款条件5.1 付款方式买方向卖方支付的金额为本合同价格金额。金额的支付均采用银行转帐或银行

13、承兑汇票的方式。5.2 付款条件本合同的价格金额在满足以下各进度点的支付条件后按比例分期付款。比例数为付款金额占合同金额的百分比。在每次付款前,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应满足本阶段设计要求或现场安装运行要求。5.2.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后的30天内,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金额为本合同价格10%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内容与附件四内容完全一致)或履约保证金和票面金额为本合同价格10%的收款收据(盖财务专用章)审核无误后,向卖方支付本合同价格的10%。5.2.2卖方开始设备投料和生产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设备生产计划、开工证明、监造证明文件和票面金额为本合同价格30%的收款收据(盖财务专用章)审核无误后,向卖

14、方支付本合同价格的30%。5.2.3本合同项下所有设备到达现场,并没有发生买方代位付款事宜,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设备出厂检验(试验)合格监造证明文件和票面金额为本合同价格20%的收款收据(盖财务专用章)审核无误后,向卖方支付本合同价格的20%。5.2.4本合同项下所有设备开箱验收合格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开箱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和票面金额为本合同价格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无误后,向卖方支付本合同价格的25%。5.2.5本工程机组性能试验通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票面金额为本合同价格5%的收款收据(盖财务专用章)审核无误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5.2.6本工程最终竣工之日起满一年,卖方履行完

15、质量保修义务以及满足了买方提出的其他索赔要求,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票面金额为本合同价格10%的收款收据(盖财务专用章)审核无误后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5.3 暂停付款、代位付款、付款修正、支付违约金和/或赔偿金5.3.1 暂停付款在买方已向卖方支付相应期次款项的情况下,如果发生由于卖方没有按时外购件(外协件)供应商付款,导致外购件(外协件)不能按时交货以至于延迟设备交货时间的情况,买方有权暂停向卖方付款。在卖方向有关分包商支付相关款项后,买方将继续向卖方付款。买方的暂停付款不属于违约行为。5.3.2 代位付款在买方暂停付款后,如果卖方仍未向相关分包商支付相关款项,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确保设备交付进度,买方将出于保障工程进度的目的,有权直接向相关分包商付款。此笔付款视为卖方已收到该笔款额。5.3.3 付款修正如代位付款产生相应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和相关费用,买方有权从合同总价中减去上述部分金额,后续付款金额也应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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