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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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YSJ 01492)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技术要求,提高设计质量,推动技术进步,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的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选矿厂工艺设计,应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对新技术、新设备和重大科研成果的应用,必须经过鉴定。 第1.0.4条 选矿厂厂址不得设在采矿设计崩落区内以及有断层、溶洞、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工程地质地段。 第1.0.5条 选矿厂厂房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特点和技术发展要求,充分利用地形,贯彻自流、紧凑的原则,合理确定厂区占地面积。对有扩建可能的选矿厂,应

2、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但不得随意扩大占地和提前征用。 第1.0.6条 选矿厂排出的尾矿、污水、粉尘、有害气体、噪声和放射性物质等应妥善处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1.0.7条 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选矿试验与试样采取第一节 选矿试验 第2.1.1条 选矿试验类别可划分为可选性试验、实验室试验、实验室扩大连续试验、半工业试验和工业试验。选矿试验适用范围,应符合2.1.1的规定。表2.1.1 选矿试验适用范围试验类别适用范围可选性试验中小型易选矿石选矿厂的可行性研究实验室试验大型易选、中小型难选矿石选矿厂的可行

3、性研究,中、小型易选矿石选矿厂的初步设计实验室扩大连续试验大型难选矿石选矿厂的可行性研究,大型易选、中小型难选、小型极难选矿石选矿厂的初步设计半工业试验大型极难选矿石选矿厂的可行性研究,大型难选、中型极难选矿石选矿厂的初步设计工业试验大型极难选矿石选矿厂的初步设计 第2.1.2条 试验报告必须由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2.1.3条 新建的选矿厂,必须进行矿石相对可磨度或功指数测定试验。 第2.1.4条 矿石中粘土及细泥含量多、水分大且难以松散时,应做洗矿试验。必要时,应进行半工业或工业性自磨试验及泥砂分选试验。 第2.1.5条 矿石中含脉石或开采过程中混入围岩量多,并有可能在入磨前分离时,应做预

4、选试验。 第2.1.6条 采用浮选工艺流程时,应做回水试验。选矿产品应根据需要做沉降和过滤试验。 第2.1.7条 选矿最终产品应进行密度、粒度、矿物组成和有害物质含量等项目的测定。 第2.1.8条 工艺流程排放物中有害组分超标时,必须进行治理或防护试验。第二节 试样采取 第2.2.1条 根据试验目的的不同,采取的试样应充分具有代表性。 第2.2.2条 试样采取应根据矿床赋存条件、采矿方法、矿石特性和试验要求等条件进行采样设计。 第2.2.3条 试样重量应根据试验类别、矿石性质确定。当进行洗矿、预选、自磨、半子磨、重选、磁选、焙烧、综合回收和脱水等单项试验时,试样重量应根据试验设备类型、规格及试

5、验时间确定。 第2.2.4条 可选性试验的试样应采取坑道样或岩芯样。实验规模较大,矿石性质较简单时,宜采取代表达产后5a左右的初期开采段试样,同时采取后期开采的深部岩芯样。矿床规模巨大、矿石性质复杂时,应采取全矿床或矿床开采范围内的试样。 第2.2.5条 对氧化带、次生带、原生带矿石和开采的前后期矿石性质有较大差异时,应分别采取试样。当这些类型矿石不能分采时,应按实际出矿比例采取混合样。 第2.2.6条 采取的试样中,应含有相应的顶底板围岩及矿体夹层样,其数量应满足采样和试验时的配矿要求。 第2.2.7条从尾矿和废渣中回收有用矿物时,除样品的品位有代表性外,其粒度分布、氧化变质程度和物质组成,

6、均应具有代表性。第三章 工艺流程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选矿工艺设计流程,应以经审查批准的选矿试验为基础,并参照生产实践确定。 第3.1.2条 选矿工艺流程的确定,应考虑综合回收金、银及其他伴生有用矿物。对暂时无法回收或回收效益差的矿物也应妥善处置。 第3.1.3条 选矿产品方案及指标,应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经方案比较,合理确定回收产品的种类、产品质量及回收率等主要指标。 第3.1.4条 常规的碎磨流程,应贯彻多碎少磨的原则,根据选矿厂的规模及选矿的碎磨设备类型,确定破碎最终产品粒度。第二节 破碎筛分 第3.2.1条 大、中型选矿厂应采用常规三段一闭路破碎流程。小于500t/d的选

7、矿厂宜采用两段一闭路的流程。采用超细碎工艺的中、小型选矿厂,应在两段破碎中增加破碎粗碎产品中过大块的补充作业。当破碎最终产品作为球磨机给矿时,常规破碎产品粒度宜小于15mm,超细碎产品可小于12mm,作为棒磨机给矿时,最终破碎产品粒度应小于20mm。 第3.2.2条 中碎机给矿时,最终产品粒级含量大于15%或含粉矿量较多并潮湿时,中碎前应采取重型筛进行强化筛分,并产出最终产品。 第3.2.3条 破碎系统中采用强化筛分措施无效时,可采用洗矿流程,但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对于设计时尚难以确定洗矿的矿石,设计中应留有洗矿的可能性。第三节 预选 第3.3.1条 当原矿中含废石量较多,且色泽、密度、磁性、导

8、电性差异较大时,应通过试验及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进行预选。 第3.3.2条 手选、光拣选及重介质分选前,应设置洗矿和筛分作业。对于350mm粒级矿石,宜采用机械预选流程。 第3.3.3条 重介质分选出的尾矿品位,应低于或相当于主流程的尾矿品位。 第3.3.4条 重介质分选粒度,应根据试验或类似企业生产实际确定。采用重介质旋流器分选时,入选的粒度宜为315mm,最大粒度不宜大于20mm。 第3.3.5条 采用重介质选矿流程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持矿石性质的稳定,必要时可设置配矿设施。第四节 磨矿分级 第3.4.1条 磨矿产品粒度为0.53mm时,应采取一段棒磨流程。磨矿产品中粒度小于0.074mm

9、,含量小于或等于70%时,应采用一段球磨流程。磨矿产品中粒度小于0.074mm,含量大于70%时,应采用两段磨矿流程。小型选矿厂,磨矿产品中粒度小于0.074mm,含量小于75%时,宜采用一段磨矿流程。 注:重选时捧磨产品粒度下限可减小至0.3mm。 第3.4.2条 有用矿物嵌布粒度不均和易于过粉碎的矿石,宜采用棒磨或阶段磨矿流程。 第3.4.3条 矿石中含泥、水或粘土及可塑性泥团较多,且难以采用常规碎磨及洗矿方法处理,或矿浆中由于铁离子存在而影响选矿指标时,应采用自磨及半子磨流程。 第五节 浮选 第3.5.1条 细粒均匀嵌布的硫化矿,宜选用一段浮选流程。粗细粒不均匀嵌布的硫化矿,宜选用多段浮

10、选流程。 第3.5.2条 多金属富硫化矿,宜选用直接优先浮选流程。多金属贫硫化矿,宜采用混合或部分混合浮选流程。 第3.5.3条 多金属硫化矿中部分矿物的可浮性存在差异时,宜采用等可浮流程。 第3.5.4条 矿石可浮性差别较大的多金属硫化矿,原矿品位较低、矿物嵌布粒度较细、比较难选或氧化率较高时,可考虑采用分支浮选或等可浮与分支浮选的联合流程。 第3.5.5条 矿石中含金、银、铂、铅等重矿物和矿石在磨矿中含易产生过磨的脆性重矿物,可采用闪速浮选工艺。 第3.5.6条 精矿品位要求高、有用矿物嵌布较细时,应采用精矿多段磨选流程。 第3.5.7条 原矿品位高、可浮性好的矿石,在精矿质量要求不严时,

11、宜采用粗选产出最终精矿及12次扫选的流程。原矿品位低、精矿质量要求高的矿石,应采用多次精选的流程。 第3.5.8条 中矿返回地点应由试验决定,设计中可根据精矿质量要求及中矿性质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第3.5.9条 含有大量浮选药剂、矿泥及大量难选矿物的中矿,宜采用中矿单独处理流程。第六节 重选 第3.6.1条 重选设计流程,应根据有用矿物解离特性,贯彻“早收多收,早丢多丢”的原则。入选粒度应按选矿试验确定,必要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3.6.2条 处理冲积砂矿的重选厂,宜采用分散粗选。集中精选的选别流程。粗选原矿中有价金属含量较低的砾石和矿泥,应在洗矿作业中预先排除。 第3.6.3条 有用

12、矿物呈粗细不均匀嵌布的矿石,应根据金属含量多少和有用矿物单体解离情况采用第一段磨矿前分级入选后再阶段磨选的流程。大、中型选矿厂,当原矿分选后品位和性质相差悬殊时,应采用按贫富和可选性分系统磨选的流程。 第3.6.4条 有用矿物呈细粒嵌布的矿石,应采用阶段磨选、矿泥集中处理的流程。 第3.6.5条 闭路磨矿作业,分级粒度大于0.2mm时,宜采用筛分机闭路或在回路中设置适宜的选别设备。 第3.6.6条 阶段磨选的各段选别作业,均应获取精矿或粗精矿,丢弃部分尾矿。 第3.6.7条 重选作业的给矿,应强化隔渣、分级、脱泥等作业,并严格实行泥、砂分选。当给矿中硫化物含量足以干扰分选时,应采取有效的脱硫措

13、施。 第3.6.8条 重选厂的中间产品,应按物料性质分别集中磨选。富中矿宜采用多选少磨、选选后磨流程,贫中矿宜采用先磨后选流程。性质复杂、难以分离的中矿,不应再继续重选,宜选用适应的联合流程处理。 第3.6.9条 矿泥分选前,应进行分级、脱泥,实行窄级别入选。当矿泥中含废弃细泥多时,宜采用先脱泥后分级选别的流程。第七节 脱水 第3.7.1条 选矿厂位于严寒地区或冶炼要求精矿含水率小于8%时,可采用三段脱水流程。精矿含水率为8%12%时,应采用两段脱水流程。精矿含水率大于12%时,应采用两段或一段脱水流程。 第3.7.2条 在符合本规范第3.7.1条要求的前提下,选矿厂所在地区冬季较长、气候寒冷

14、时,对易于过滤的精矿,可采用冬季三段夏季两段脱水流程。 第3.7.3条 重选和磁选作业产出的粗粒精矿,可采用沉淀池、脱水筛、离心脱水机、脱水仓或过滤机等进行一段脱水。 第3.7.4条 缺水地区、供水条件差或要求提高尾矿输送浓度时,其尾矿宜采用一段浓缩机流程。要求尾矿干式堆存时。其尾矿宜采用浓缩,过滤两段脱水流程。第四章 主要设备选择与计算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选别作业矿量波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般浮选作业 1.051.1湿式自磨后的浮选作业 1.31.5 混合浮选或精选作业 1.21.5 重选作业 1.11.15重选流程中的中矿及精矿 1.52.0 第4.1.2条 计算主要工艺设备能力时,其负荷率可取100%。 第4.1.3条 三班工作制的选矿厂,其主要设备作业率和作业时间,应符合表4.1.3的规定。表4.1.3 主要设备作业率和作业时间设备名称作业率(%)年工作日(d)每班作业时间(h)破碎洗矿5773.533056.5自磨及选别85.03108球磨及选别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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