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某市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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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文件东莞市财政局东外经贸201026 号关于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各镇(街)外经办、财政分局,各行业协会,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做好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根据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增加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一)增加企业使用我市保税物流仓储设施的资助项目。为鼓励我市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市内保税物流仓储设施,对我市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公共型保税仓和出口监管仓(“两仓”)给予资助。1、资助标准对进出仓的货物每票(企业向海关申报的每份报关单号

2、为一票,下同)资助150元,其中加工贸易企业每票资助120元,仓库每票资助30元。2、拨付程序每季度由保税物流仓提交我市加工贸易企业进出仓票数资料(以海关出具的报关单为依据),由有关部门核准后,分别拨付给有关仓库,再由仓库分拨给加工贸易企业。(二)增加为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先销后税”集中申报提供反担保项目。根据黄埔海关、东莞市人民政府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内销便利化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先销后税”集中申报试点范围已由联网监管企业和非联网监管的AA类企业扩大到A类企业和部分符合条件正在申请或准备申请A类管理的B类企业。符合条件的A类企业和B类企业可采用海关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两种“先销后税”集中申报担保

3、模式开展内销,专项资金可为上述企业向银行申请出具保函提供反担保。1、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划拨3000万元设立“先销后税”担保金,以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协定的指定机构名义存入工商银行,为符合条件并经市外经贸局认定的试点A类企业和B类企业申请出具保函提供反担保。2、申请反担保的企业须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海关管理类别为A类或符合条件正申请A类管理的B类企业,申报时企业须出具责任保证书:企业及其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一年内无走私、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无拖欠应纳税款等无违法违章行为的加工贸易企业。3、符合条件的A类企业和B类企业可向所在镇(街)外经办提出“先销后税”集中申报反担保申请,由各镇

4、(街)外经办出具推荐意见后报市外经贸局核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4、试点企业未能补税被海关部门追收保证金,先由担保金给予补偿,再由市财政与试点企业所在镇(街)按8:2的比例分担。5、试点企业须与上述指定机构签订担保协议,当企业未能补缴税款造成市财政、镇财政损失时,该指定机构代为向企业追偿。二、扩大资助范围(一)扩大资助对象范围。允许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登记备案并承诺于2011年12月31日前转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来料加工企业,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以下项目的资助。包括:1、国内展览项目;2、国内宣传推介项目(含利用第三方媒介发布广告、利用电子商务平台);3、转型升级辅导项目

5、;4、员工培训项目。来料加工企业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市财政局直接将资助款项拨付到来料加工企业的国内人民币账户。(二)扩大对来料加工企业转型资助范围。原十四条调整为“对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登记备案的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企业办理新设审批、变更登记、注销原企业过程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工本费、验资费、清算审计费等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资产鉴定的实际费用给予50%的资助。”三、调整有关规定(一)调整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奖励企业设立总部的有关规定。原十一条调整为“外商按照外经贸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我市投资设立总部,经国家商务部或省外经贸厅认定为投资性公司,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

6、民币;经省外经贸厅认定为地区总部,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简称地区总部)是指跨国公司设立的投资性管理公司或其他企业组织形式,对跨国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含一个国家)区域内的企业行使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地区总部和投资性公司已获得市财政其他同类奖励或资助的项目,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不予重复奖励。”(二)调整办法第十二条关于转型升级辅导平台的有关规定。1、调整资助标准。对参与初步诊断的加工贸易企业,市财政以每家企业5万元为标准,资助比例从50%调整至80%;对参与深

7、入评估与专项辅导的加工贸易企业,市财政对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2、调整关于辅导企业的相关条件的规定。参与辅导的企业,应该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海关类别管理为B类以上,企业及企业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须出具书面责任担保书),自主申请、经市外经贸局或市台湾事务局复核认可,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外资企业(含来料加工企业):(1)符合我市外资产业发展导向;(2)被认定为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3)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名标;(4)被认定为我市上市后备企业;(5)市转型升级试点企业和各镇(街)重点扶持的企业;(6)市“创建品牌”试点企业和内销试点企业;(7)香港四大商

8、会、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市台商协会或镇(街)外经办同意推荐。3、由市外经贸局、台湾事务局、科技局及市外商协会、台商协会对进入我市的港、台专业中介机构予以认定。有意参加升级转型辅导的企业可向市外经贸局、台湾事务局提出辅导申请。(三)调整第十三条关于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的规定。原第十三条调整为:“第十三条 对我市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扩大内销份额给予资助。1、外商投资企业为开拓国内市场而参加的国内展览会、国内市场推介等项目,按展位费、特装布展费和展览主办单位或我市组织单位统一收取的公共布展费给予5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2、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传播媒介(含电子商务)发布企业产品

9、广告宣传的,按实际发生费用额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额15万元。3、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国内销售其产品,内销额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按企业本年度在我市税务部门新增实缴增值税额给予10%的奖励(本年度内销额不低于500万元,新增实缴增值税额不低于1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新设企业从下一年度算起。 (四)调整东莞市引进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1、将第七条第2款“引荐人应提交项目引荐过程报告书,并由项目投资方加具意见”的内容调整为“引荐人提交的项目引荐过程报告书,由镇(街)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加具意见”。2、将第八条第2款“如项目引荐人为个人,奖励金拨付给

10、被引荐的项目,再由项目兑付给引荐人”的内容调整为“如项目引荐人为个人,奖励金拨付给东莞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再由该中心转拨给引荐人(个人)”。四、其他注意事项(一)企业申报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由企业出具书面责任保证书),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名单并予通报,三年内取消其申请资助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二)建立企业资格核准机制,严格申报人资格。企业申报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须由申报企业工作人员报送申报资料,报送资料的工作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工作证备查,不接受中

11、介公司申办。(三)企业申请本通知发布后举办的国内展览资助项目,需在展览会举办前向市外经贸局(产业发展科)备案确认,并提交上级政府部门关于同意举办该展览会的批复文件,未经备案的项目不予资助。(四)严格项目的费用支出管理。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企业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企业(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照所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作冲减有关费用处理;获得奖励金的企业,应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五)执行期限。本通知的实施期限为两年,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本补充通知仅就有关管理办法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做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如与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有差异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向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反映,市外经贸局联系电话:23304739(产业发展科),22817576(对外经济促进科),22817951(通关物流科);市财政局联系电话:22830533、22831058(外经金融科)。 市外经贸局 市财政局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主题词:财政 转型升级 资金 通知抄送:江凌副市长,郭惠良副秘书长。 市法制局,市审计局,市经信局(市中小企业局),市贸促会,市总商会。东莞市外经贸局办公室 2010年3月26日印发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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