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某某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及其利用办法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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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方针,努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提高全省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水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

2、办发201126号)、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7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等规定和有关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各类煤矿。第三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存在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矿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查处。第二章 瓦斯防治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煤炭企业要继续坚持“科技、投入、管理、培训”并重、“时间、空间”保障的瓦斯治理措施,把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纳入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

3、高瓦斯及突出矿井要按规定编制区域性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并按管理权限报煤矿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煤矿企业要制定瓦斯治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煤矿要制定保护层开采计划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瓦斯抽采利用工程、瓦斯抽采利用量等瓦斯治理利用年度计划,并严格落实。第五条 煤矿要合理安排生产布局、采掘接替,做到合理集中生产,保证矿井瓦斯抽采能力与采掘布局协调平衡。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瓦斯综合治理专项设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须经市级以上煤矿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

4、生产。第六条 煤矿要保证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与抽采达标煤量相对平衡,开拓煤量的瓦斯抽采工程与开拓工程同步设计、超前施工;抽采达标煤量要满足正常准备煤量的要求,回采煤量须满足预抽效果达标要求。煤矿每年须对抽采达标煤量进行评价,并依据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编制矿井年度生产计划,计划开采煤量严禁超过抽采达标煤量。第七条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8%或瓦斯涌出异常时,须停止作业,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处理。第八条 煤矿要加强通风、瓦斯管理。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尾巷通风,严禁对采掘工作面瓦斯进行放限管理。采煤工作面抽采达标后,进回风巷风速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其回

5、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超过0.8%的,须采取降产直至停产等措施。第九条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企业要组织追查处理。实行瓦斯排放分级负责制。排放区域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在3.0%及以下的,由煤矿负责组织排放;排放区域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以及启封封闭的区域时,由煤矿企业负责组织,且须有矿山救护队参与。第十条 煤矿要建立健全瓦斯管理的预警分析和处置制度。(一)高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涌出动态分析制度,由煤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二)瓦斯涌出异常时,现场带班人员、瓦检员、安监员、班组长立即撤出人员,安全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瓦检员立即汇报矿调度室,矿调度人员立即

6、下令切断井下相关区域电源,矿总工程师负责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第十一条 瓦斯利用的煤矿要分别建立高、低浓度抽采系统,满足煤层预抽、卸压抽采和采空区抽采的需要,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新建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高瓦斯矿井施工采区巷道前,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二)地面瓦斯抽采泵须有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两回路供电线路供电;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须实现“三专”供电,其排放口管理须制定专门措施;瓦斯抽采泵开停状态应实现连续监控。(三)抽采系统能力须满足抽采设备服务范围内最大抽采量和最大阻力的要求,运行能力应大于需要能力的1.3倍;设计能力应大于需要能力的2倍,或泵房预留相应装机位置。第

7、十二条 煤矿要根据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钻孔布置数量、瓦斯抽采浓度及抽采率等合理确定预抽瓦斯时间,预抽效果须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的要求,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对抽采情况进行效果评价,报经矿长审定。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要制定地面抽采与井下排放抽采统计考核制度,实行瓦斯治理工程备案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抽采计量考核,严肃查处假钻孔、假抽采、假计量行为。瓦斯抽采量计划须依据瓦斯赋存状况,分巷道、工作面、采区、煤层来确定,高瓦斯、突出煤层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第十四条 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预抽煤层瓦斯的每个评价单元须安装自动计量装置,实现连续自动计量。自动计量装置

8、须每旬调校一次,确保计量准确。第十五条 煤矿安装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做到监控有效,充分发挥其监测、控制和预警作用。第十六条 煤矿要正确选择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和连线方式,保证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齐全。当采掘工作面及回风巷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断电点时,自动切断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高瓦斯或突出矿井,还应自动切断采煤工作面进风流中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第十七条 新建的高瓦斯、突出矿井首次揭煤前须安设瓦斯断电仪,进入煤巷施工前须建成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9、。第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设置0.8%、断电浓度设置0.8%、复电浓度设置0.8%。第十九条 在以下场所应增设甲烷传感器:(一)施工防突钻孔时,须在钻机下风侧510米处安设甲烷传感器,其报警点浓度设置0.8%、断电点浓度设置1%,断电范围为打钻地点20米范围及其回风系统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二)长距离掘进的煤巷,每达500米时增设一个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和复电浓度与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相同;(三)采动卸压带、地质构造带,采掘面过老巷、采空区、钻场,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15米的顶底板岩巷掘进工作面等处,须增设甲烷传感器,具体位置、数量、报警浓

10、度、断电浓度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四)瓦斯抽采泵站的出入干管、抽采工作面干管须安装甲烷监测装置;(五)井下生产区域内的封闭墙内瓦斯浓度超过3%的,应在墙外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设置0.8%。第二十条 煤矿须按国家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鉴定报告批准人须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授权的资质,鉴定单位和鉴定报告批准人对鉴定结果负责。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管理部门审批、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进行突出煤层鉴定。在鉴定完成前,须按突出煤层管理。(一)新建矿井评估有突出危险煤层的;(二)施工钻孔时有

11、顶钻、吸钻、夹钻、喷孔等瓦斯动力现象的;(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现象,或鉴定为突出煤层的;(四)煤层瓦斯压力0.74兆帕的;(五)煤层瓦斯含量8立方米/吨;(六)瓦斯放散初速度10的;(七)工作面出现明显突出征兆的。第二十二条 按突出煤层管理的,须严格执行突出煤层两个“四位一体”等综合防突措施。经突出鉴定后,方可按鉴定结果采取相应措施。第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要优先采取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并做到连续和规模开采。(一)保护层工作面采空区内不得留设煤(岩)柱,被保护层工作面须布置在有效保护范围内。保护层工作面采空区内留设煤(岩)柱的,须对煤(岩)柱对应的未保护区域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

12、突措施。留设煤(岩)柱和区域预抽措施须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二)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须采取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的安全措施。上保护层与被保护层间距小于10米时,须组织专家论证,并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开采。开采下保护层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三)开采保护层时必须最大限度地抽采被保护层瓦斯,并单独计算抽采量;开采被保护层前须对抽采效果进行评价。(四)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超前抽采时间不得小于6个月,保护层采煤工作面超前被保护层掘进工作面的距离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确定。第二十四条 开采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煤层,在同一地质单元内延深达到或

13、超过50米时,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以及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参数。第二十五条 高瓦斯、突出矿井应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做到每季度更新一次;突出矿井按月编制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防突预测图。第二十六条 煤矿要建立防突预警工作,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探测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遇有断层、褶曲、火成岩侵入、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等情况时,须按突出危险工作面采取防突措施。采掘工作面遇构造煤层不连续时,再次进入煤层采掘作业须执行石门揭煤有关规定。(二)所有突出煤层顶底板巷

14、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法距小于10米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米时),须先探后掘;法距小于或等于7米时,执行石门揭煤有关规定。(三)在同一突出煤层的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的同一区段内,相向(背向)回采和掘进的工作面间距均不得小于100米。相向掘进工作面贯通距离小于100米时,须边探边掘;在相距60米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四)突出煤层双巷同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错茬距应保持50米以上;炮掘工作面间距小于50米时,一个工作面放炮作业时,另一工作面须停电、撤人。(五)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邻近层回采工作面的采动应力集中区作业,严禁在应力集中区和构造复杂区进行

15、巷道贯通施工。第二十七条 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井巷在揭露煤层前,须测定瓦斯基础参数。经测定有一项指标达到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或有动力现象、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邻近矿井同一煤层曾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等矿井在揭露煤层前,要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揭露煤层设计,经煤矿企业批准后实施。凡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露突出煤层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新采区首次揭煤时必须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同时在前探钻孔掩护下掘进,并密切观察突出预兆。第二十八条 厚度在0.5米以上的非突出煤层,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须优先开采保护层;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须经专家论证,报煤矿企业负责人批准。无保护层开采的、穿层钻孔抽采条件差的煤层,提倡和鼓励开采软岩作为保护层。经专家论证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突出危险性严重的煤层,暂缓开采。第二十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保护层开采激励和约束制度。保护层开采计划须在矿井年度“一矿一策”和“一面一策”中确定并严格执行。未按计划开采保护层的,由煤矿企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条 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要采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煤层瓦斯压力大于3兆帕时,必须利用穿层预抽将瓦斯压力降低到3兆帕以下,方可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措施。(二)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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