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最全的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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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井巷工程及验收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了使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在确保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加快施工进度,降低工程成本,缩短矿井建设周期,促进矿山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有金属和非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及验收。第1.0.3条 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及验收。第1.0.4条 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应积极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技术进行管理和优化施工方案,推行项目管理、目标管理、网络技术和全面质量管理。第1.0.5条 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应

2、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应用经过实践检验后成熟的科研成果,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施工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新技术的推广应结合国家和地区的实际,充分考虑技术的先进性、施工的可靠性和经济的合理性。第1.0.6条 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和工业“三废”处理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处理“三废”,必须综合考虑综合利用和有利于农业生产、防止污染环境。“三废”处理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第1.0.7条 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和构件,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和产品标准,并具有出厂合格证。第1.0.8条 工程施工中必须建立技术档案,做好各种测试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质量检查记录和工程图纸等文件资料。工程竣

3、工时应按规定做好竣工验收资料和施工总结。第1.0.9条 工程竣工后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和国家急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及时组织验收。工程质量认证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1.0.10条 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施工准备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2.1.1条 开工前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审查矿井地质资料,检查钻孔资料,并绘制井巷工程地质剖面预测图;二、完成设计图纸会审,进行技术交底;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设计或作业规程;四、完成施工设施及设备安装;五、立井、斜井、平硐开工前,尚应完成下列工作:1、场地的用量、桩基埋设、场地平整及

4、障碍物拆迁;2、施工期间的交通运输、给排水、输变电、通讯、防火、防涝、防洪工程和必要的生活辅助设施;3、立井的锁口,斜井、平硐的明槽及井口掘砌。第2.1.2条 井口场地平整,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土石方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有滑坡地区,应进行滑坡处理,井口上侧的截水沟和排水沟,应在井筒开工前完成;二、场地填方不得采用有自燃的矿石和有害的矿石;三、填方高度超过1米时,应先做好建筑物的基础、管、网、沟的施工;四、当地面爆破作业和井筒同时施工时,应有保护措施,并制定安全措施;五、场地平整后,应检查测量基点有无移动。第2.1.3条 施工用水量,应按工程用水、生活用水和消

5、防用水确定。当工程用水量和生活用水量之和大于消防用水量时,施工用水量应按工程用水量和生活用水量之和确定;当工程和生活用水量之和小于消防用水量时,应按消防用水量确定;施工总用水量,应计入10%的备用量。第2.1.4条 施工期间,应有可靠的施工电源。主变压器的容量,必须满足矿井施工供电总负荷。备用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主变压器发生故障时,能继续供应70%的负荷用电。第2.1.5条 施工期间的压风量,应根据井下工作面用风量及地面设备用风量之总和计算,并计入10%的备用量。井下工作面风压不得低于0.5Mpa。第2.1.6条 采取特殊技术措施施工的井巷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施工的需要,完成必要的准备工作。其具

6、体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第2.1.7条 在冬雨季施工的工程,应根据地区及工程特点,制定专门的技术、安全措施。第二节 井筒检查孔及巷道地质预测第2.2.1条 井筒开工前,应完成检查孔,并具有完整的检查钻孔资料。当井筒不通过含水冲积层和无有害气体突出危险,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打检查孔。一、已有勘探资料表明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二、距井筒中心25米范围内已有钻孔,并有符合检查钻孔要求的地质、水文地质资料;三、井田内或相邻井田已有生产矿井,掌握了地质、水文地质、有害气体的情况及其变化规律;四、根据地层露头和勘探资料,可提供符合工程施工要求的地层预想剖面。第2.2.2条 检查钻孔的布置应符

7、合下列规定:一、立井井筒:1、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孔可布置在井筒范围内:(1)、地质构造、水文条件中等,且无有害气体突出危险;(2)、采取钻井法施工的井筒;(3)、专为探测溶洞或施工特殊需要的检查钻孔。2、水文条件复杂,有煤层、岩层和有害气体突出危险时,检查孔与井筒中心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25m;3、井底离特大含水层较近,以及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检查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4、当地质构造复杂时,检查钻孔的数目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条件确定;5、钻孔的终深应大于井筒的设计深度。二、斜井、平硐检查孔的数量、深度和布置方式应根据具体条件确定。注:水文条件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第2.2.3条

8、 检查孔应全孔取芯,并采用物探测井法核定层位。其采取率在冲积层和基岩中,不宜小于75%;在矿层破碎带、软弱夹层中,不宜小于60%。岩芯必须编号,装箱保存。第2.2.4条 在检查孔穿过的岩层中,每层应采取一个样品,进行物理力学性能测定。当岩层成分发生变化大,层厚超过5m时,应适当增加取样数目。对于可采矿层,其顶板和底板应单独取样。第2.2.5条 钻孔通过的各类岩层,应根据施工需要进行物理力学性能试验。其试验测定的项目,宜符合下列规定:一、砂层:1、颗粒成分;2、湿度;3、表观密度、密度;4、空隙度;5、渗透系数;6、内摩擦角。二、土层:1、表观密度、密度;2、湿度;3、空隙度;4、可塑度;5、内

9、摩擦角;6、内聚力;7、抗压强度;8、膨胀性。三、冻结状态下的厚粘土层:1、温度在-8 -15状态下的三向受力;2、温度在-8-10状态下的冻土蠕变;3、温度在-5-15状态下的粘土层膨胀性以及冻胀量;4、温度在-5-15状态下的冻土无侧限抗压强度;5、冻土应力与应变关系曲线、弹性模量、泊松比;6、比热容、导热系数。四、接近细砂、粉砂层的亚粘土和轻亚粘土的颗粒分析和不均匀系数;五、其它岩层及可采矿层测定项目,可根据需要确定。第2.2.6条 检查钻孔的倾角和方位角,每钻进2030m,应测定一次。钻孔偏斜率,应等于或小于1.5%。第2.2.7条 对检查孔中各主要含水层(组),应分层进行抽水试验。抽

10、水试验中,水位降低不宜少于3次,稳定时间不宜少于8h,每次降距宜相等。当条件困难时,每次降距不应小于1m,每层抽水的最后一次降低时,应采取水质分析样,同时测定水温和气温。第2.2.8条 检查钻孔钻进结束后,除施工过程中尚需利用的钻孔外,应采用水泥砂浆严密封堵,其抗压强度不应低于10Mpa。封孔前应清除孔壁和孔底的岩粉,并根据钻孔内的水质和水温选择封孔材料。封孔后应设立永久标志。第2.2.9条 检查钻孔的地质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沿井筒中心线的预测地质剖面图;二、井筒的水文地质条件,包括含水层(组)数量、含水层(组)的埋藏条件、静水位与水头压力、涌水量、渗透系数、水质、水温、含水层间及与

11、地表水的联系、地下水的流向及流速等;三、井筒穿过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埋藏条件和断层破碎带、老洞、空洞、裂隙的特征,以及第四纪典型土层状态下的力学性能试验资料;四、井温曲线;五、井筒穿过矿层的有害气体涌出资料;六、检查钻孔测斜资料及测斜图;七、检查钻孔实测图及封孔资料。第2.2.10条 巷道工程施工前,应提供地质预测和综合分析资料,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井巷工程的预测地质剖面,及其与勘探阶段地质资料对比分析;二、穿过不稳定岩层及地质构造有较大变化的情况分析;三、可能出现突然涌水的地点,涌水量大小及对施工的影响程度;四、煤(岩)与沼气或其它有害气体突出危险的预测;五、对膨胀性粘土、流沙

12、、基岩风化带、软岩情况的预测分析。第三节 施工技术的准备原则第2.3.1条 井巷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设计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矿井工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二、井筒、码头门、主要硐室、采用特殊施工技术或新工艺施工的工程编制施工设计;三、一般井巷工程编制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第2.3.2条 主要井巷工程施工顺序,宜符合下列规定:一、主井、副井井筒宜按先深井后浅井的施工顺序开工,2个井筒完工的时间,相差不应多于3个月;二、主要贯通线上的风井、先期投产的采区的风井,宜与主井或副井同时开工;三、立井井筒应利用凿井设施一次完成,各种硐室、码头门宜与井筒同时施工;四、主、付井到底后,必须先行贯通;五

13、、井底车场及硐室的施工,应先安排通风、供电、运输需要的巷道和硐室;六、采区巷道施工宜根据开采时间确定。第2.3.3条 井巷工程施工,宜利用永久建筑和设备设施:一、永久公路、铁路、电源及输变电设施、通讯线路、水源及给、排水设施;二、生活福利、公用设施及附属车间;三、不影响矿井投产后正常使用的永久设备;四、当条件允许时,可利用永久井塔或井架凿井。第2.3.4条 井巷工程施工期间,地面建筑、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工艺流程应合理,施工作业线应顺直,动力设施应靠近负荷中心,机修及材料、半成品、成品加工设施一宜靠近物料场、仓库,有噪音、废水、废气等污染设施,应远离生活区和办公地点;二、场内窄轨

14、铁路及道路的布置,应方便施工,避免交叉,场区宜有2个出口;三、临时建筑物不应布置在永久建筑的位置,其标高宜按工业广场永久标高施工;四、排矸系统宜用永久矸石场和设施,废弃矸石应充填低洼地段,临时储矿场的矿物应与矸石分开堆放;五、临时炸药库、油脂库、加油站等建筑物的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和防火标准、规范的规定;六、寒冷地区应设置供热、防冻设施。第三章 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3.1.1条 立井井筒施工,应根据井筒的直径、深度、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经济技术经济方案比较,选择合理的作业方式和机械设备。第3.1.2条 立井井筒施工,当通过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岩层时,应采

15、取注浆堵水等治水措施。第3.1.3条 立井井筒施工,应优先采用短段掘砌作业,亦可采用掘砌单行作业或掘砌平行作业。第3.1.4条 立井井筒施工,应以中心线或边线确定炮孔位置和检查掘进及支护规格。井筒掘进采用激光指向时,每隔4050m应校核激光点一次,其偏差不得超过15mm;井筒砌壁采用激光指向时,每隔2030m用井筒中心线校核激光光束及边线一次,其允许偏差应为5mm。第3.1.5条 立井井筒掘至各设计水平,当所揭露的岩层松软、破碎,不利于码头门、车场开拓或发现层位有较大的变化而需要变更水平运输大巷标高时,施工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予以调整。第3.1.6条 凡与井筒直接相连的各水平或倾斜的巷道口,应在井筒施工的同时砌筑永久支护35m。第3.1.7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填写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绘制井筒实测纵、横断面图以及井筒地质柱状图,并应定期测定井筒涌水量。第二节 表土施工第3.2.1条 表土施工应设置临时锁口,其结构应符合封闭严密、作业安全的要求。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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