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五矿信托天津市海河建设信托贷款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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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五矿信托-天津市海河建设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P2012M11A-TJHH-001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上海财富中心:021-604473792012年5月 五矿信托-天津市海河建设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信托机构,为了维护您

2、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风险申明书、五矿信托-天津市海河建设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五矿信托-天津市海河建设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委托人将合法所有的资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将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

3、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资金使用方的经营风险、其他风险等。受托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但受托人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信托资金无损失。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受托人固有财产不足赔偿

4、时,由投资者自担。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申明人/受托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确认栏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本人/本机构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并确保以本人本机构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五矿信托-天津市海河建设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特此确认。委托人签字(机构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2012年 月 日目录第一条 释义5第二条 信托申明10第三条 信

5、托目的10第四条 信托财产10第五条 信托计划类型10第六条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10第七条 信托受益权、受益人和信托单位13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 和分配15第九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17第十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17第十一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22第十二条 信托费用和税费26第十三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29第十四条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33第十五条 委托人及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34第十六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35第十七条 受益人的权利义务36第十八条 受益人大会37第十九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39第二十条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39第二十一条 信托计划的变更、解除、终止和

6、清算41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42第二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43第二十四条 不可抗力44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45第二十六条 其他事项45第二十七条 信息及签字页47委托人:系指本合同第二十七条载明的委托人。受托人:名称: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珠峰注册地址:青海省生物科技产业园纬二路18号电话:86-10-65980657 传真:86-10-65980638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7层邮政编码:100005鉴于受托人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受托人推出了五矿信托-天津市海河建设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自愿

7、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加入该信托计划获取相应收益,委托人、受托人现经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释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五矿信托-天津市海河建设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2 本合同:指本合同第二十七条载明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本五矿信托-天津市海河建设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3信托合同:统指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五矿信托-天津市海河建设信托贷款集合资金

8、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4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五矿信托-天津市海河建设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有效修改和补充;1.5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五矿信托-天津市海河建设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有效修改和补充;1.6信托文件:指包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等书面文件在内的规定信托计划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1.7 交易文件:指受托人与天津市海河建设、天津城投集团等交易对手就以信托资金向天津市海河建设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等事宜签署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合同、保证合同。1.8受托人/五矿信托:指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9委托人:指

9、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即通过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参与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1.10受益人:指在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为参与时自益信托,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开放募集成功日初始受益人即为委托人。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合法转让后,受益人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1.11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根据认购时间不同分为不同期,其中推介期认购的信托受益权为第一期信托受益权,首个开放募集期内认购的信托受益权为第二期信

10、托受益权,以此类推。1.12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信托计划成立日/开放募集成功日,委托人所交付的1元信托资金对应1个信托单位,享有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1.13天津市海河建设:指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1.14 天津城投集团:指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15保管银行(或保管人):指【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1.16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编号为【P2012M11A-TJHH-005】的五矿信托-天津市海河建设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17信托募集账

11、户: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及开放募集期内接收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委托人应当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支付至信托募集账户。1.18 推介期:指本信托计划成立前受托人决定的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信托资金的期间。1.19开放募集期:指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计划运行情况决定向合格投资者开放募集信托资金的期间。1.20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募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1.21信托资金: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用于购买信托

12、单位并划入信托募集账户的资金,即信托计划成立日/开放募集成功日经受托人确认为信托资金的委托人交付的资金。1.22信托财产: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承诺信托而取得的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因被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1.23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余额。 1.24信托计划成立日:系指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宣告信托计划成立之

13、日。 1.25开放募集成功日: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就每一期开放募集的信托受益权而言,系指受托人宣告该期信托受益权募集成功之日。 1.26信托计划终止日:系指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终止之日。 1.27信托利益起算日:系指:(a)就推介期内认购的信托受益权而言,系指信托计划成立日;(b)就以后每个开放募集期内募集的信托受益权而言,系指受托人确定的开放募集成功日。1.28认购:系指合格投资者在推介期/开放募集期内申请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1.29信托利益核算日: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受益权分别对应不同的信托利益核算日,就某期信托受益权而言,系指:(1)期间核算日:该期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利益起算日

14、后每满6个月、12个月和18个月之对应日;(2)到期核算日:该期信托受益权存续期限届满之日(包括信托计划终止日)。1.30信托利益支付日:系指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1.31信托利益核算期:就某一期信托受益权而言,系指自该期信托受益权的上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当天,如对该期信托受益权而言为首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则自该期信托受益权信托利益起算日)至该期信托受益权的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当天)之间的期间。1.32元:指人民币元。1.33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1.34信托年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十二个月为一个完整的信托年度。第二条 信

15、托申明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第三条 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以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向天津市海河建设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第四条 信托财产4.1 信托财产为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受托人因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4.2委托人保证信托资金为委托人合法所有。第五条 信托计划类型5.1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5.2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计划成立日/开放募集成功之日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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