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大众运输补贴办法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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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大众运输补贴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99-06-29【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大众运输补贴办法第 1 条为对服务性路 (航) 线或偏远、离岛地区民众基本运输服务提供补贴,以促进大众运输之发展,特订定本办法。第 2 条本办法所称现有路 (航) 线及新辟或接续行驶路 (航) 线,指经该管主管机关依申请补贴条件审定之路 (航) 线。第 3 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如下:一公路汽车客运业以经营服务性路线或偏远、离岛地区路线为营业者。二市区汽车客运业以经营服务性路线为营业者。三船舶运送业以经营固定航线及固定航次,运输旅客于台湾与离岛间或离岛之间为营业者。四民用航空运输业以固定翼航空器经营固定

2、航线及固定航次,运输旅客于台湾与离岛偏远地区间、或离岛之间为营业者。五经地方主管机关提请审议委员会审定,并报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之特殊路 (航) 线、特殊班 (航) 次及无障碍弹性运输路线。前项第四款所称离岛偏远地区系指兰屿乡、绿岛乡、七美乡、望安乡、北竿乡。第 4 条本办法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交通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第 5 条中央或直辖市主管机关为办理大众运输补贴,应设审议委员会。前项审议委员会,县 (市) 主管机关得视需要设置之。第 6 条前条审议委员会审议事项如下:一申请路 (航) 线别补贴条件之审议。二申请路 (航) 线别补贴计划之审议。三申请路

3、(航) 线别每车公里、每航次浬合理营运成本之审议。四申请路 (航) 线别补贴优先顺序之审议。五原核定路 (航) 线别补贴计划修订之审议。六补贴与营运评鉴结果运用方式之审议。七其他依政策需要补贴相关事宜之审议。第 7 条申请补贴之路 (航) 线条件,主管机关应参考附件规定拟订后,送由所属补贴审议委员会审议之。主管机关办理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款之补贴,应另行订定作业规定,其内容应载明补贴条件、申请所需书表文件、作业时程、补贴金额之核给及监督考核方式等相关事项,并依程序报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之。第 8 条主管机关应随时派员考核补贴计划之执行情况。受补贴业者对经核定之补贴计划,如有擅自变更或违反第十一

4、条执行管理要点之规定者,该管主管机关应依附表一或附表一之一规定扣减或中止拨发补贴款。受补贴业者在同一年度内个别受补贴路 (航) 线受扣减六个基本处罚金以上之处分者,除该路 (航) 线受扣款处分外,主管机关应停止该路 (航)线下一年度之补贴申请;主管机关对个别业者同一年度内超过六个基本处罚金之路 (航) 线总数达该业者受补贴路 (航) 线总数一定比例以上者,应停止办理下一年度该业者之补贴申请。主管机关另行办理之大众运输营运评鉴结果,得供审议补贴优先顺序之参考。第二项规定自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实施。第 9 条符合第三条规定之业者,申请现有路 (航) 线营运补贴时,应具备下列事项之补贴计划书,向该管

5、主管机关申请:一总说明 (含前一年度补贴成果及本年度补贴款运用计划) 。二申请路 (航) 线别营运补贴金额概算表。三申请路 (航) 线别营运补贴申请表。四民营业者,其前一年路 (航) 线别之营运年报表、营运月报表及前三年会计师签证之下列书表:(一) 资产负债表。(二) 损益表。(三) 现金流量表。(四) 主要财产目录表。五民营业者并应提交会计师就第一款至第四款内容所为之补贴评估报告。六公营业者,其前二年决算表及当年度初编预算表。第 10 条主管机关受理路 (航) 线别营运补贴计划申请,经该管审议委员会审定,再报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可后实施。第 11 条主管机关为督导受补贴业者办理补贴计划,应订定补

6、贴计划执行管理要点,载明查核管理事项,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查。第 12 条现有路 (航) 线别基本营运补贴之最高金额计算公式如下:现有路 (航) 线别基本营运补贴之最高金额= (每车公里或每航次浬合理营运成本每车公里或每航次浬实际营运收入) (班或航次数) (路或航线里、浬程) 前项公式名词定义如下:一每车公里合理营运成本:指该路线之营运成本依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统一会计科目及路线别成本计算制度之成本项目分类与标准分摊至各路线别成本,再依各区域特性、车辆型式,由主管机关审定之各路线每车公里合理营运成本。但路线别成本计算制度尚未实施前,主管机关得参照最近一次运价调整核定之每车公里成本订定之。二每航次浬

7、合理营运成本:系指由该管主管机关审定之每航次浬合理营运成本。三每车公里或每航次浬实际营运收入:指依第九条申请业者提报之路 (航) 线别营运年报表、营运月报表所列资料,并经主管机关核定之该路 (航) 线别每车公里或每航次浬实际营运收入。四班或航次数:自营运路 (航) 线起点至终点,或自终点至起点各计算为一个班 (航) 次。五路或航线里、浬程数:申请之路或航线别单程里、浬程数。审议委员会得视实际情况,调整基本营运补贴之最高金额。第二项第一款、第二款之合理营运成本不得包括利润。第 13 条业者提出申请补贴之路 (航) 线,主管机关得公告开放此路 (航) 线,业者不得提出异议。业者认有运输需求,自行提

8、出申请经营之路 (航) 线,自行驶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补贴。第 14 条主管机关得视地方实际需要,以公告方式公开遴选新辟或接续行驶服务性、偏远或离岛之路 (航) 线之营运业者。依前项规定遴选之业者,主管机关得优先给予补贴。第一项公告内容及参与遴选业者之资格条件,应依“汽车运输业者管理规则”或相关规定办理。遴选方式采二阶段公开进行:一第一阶段:就参与遴选业者所提营运计划及财务计划审定二家以上申请者,采竞标或议约方式办理。仅有一家参与遴选,则直接进入第二阶段办理之。二第二阶段:依据第一阶段评定之优先顺序,由主管机关依序与申请业者议约。参与议约之业者,应备妥补贴计划书,载明请求补贴年限、补贴金额。

9、第 15 条新辟或接续行驶路 (航) 线别基本营运补贴金额计算方式,准用第十二条之规定办理。前项公式中之每车公里、每航次浬合理亏损及实际营运收入,由主管机关依据类似路 (航) 线最近一年营运资料审定之。第 16 条受补贴业者每半年应将补贴计划执行情形报告书连同补贴请款书、受款凭证送该管主管机关,申请补贴款。直辖市及县 (市) 主管机关应就其补贴计划实际执行情形,依行政程序审核后,送交通部请款结报核销。第 17 条受补贴业者,应于补贴路线上之车辆装设电子式票证自动化系统及行车自动记录设备,以供补贴监督及稽核。第 18 条各级政府执行补贴计划,其经费分担比例如下:一直辖市由中央政府分担三分之一,市政府分担三分之二。二县 (市) 由中央政府与县 (市) 政府各分担二分之一。前项分担比例,中央主管机关必要时得报经行政院核准后调整之。第 19 条各级主管机关为办理年度补贴计划,其所需经费应循预算程序编列之。第 20 条本办法所需书表,主管机关得参考附表二或附表二之一、附表三或附表三之一所附格式另定之。第 21 条交通部办理民用航空运输补贴之相关业务,由民用航空局执行之。民用航空局为执行前项业务,准用第三条、第五条第一项、第六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第 22 条本办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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