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高速公路交通标志说明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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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高速公路交通标志说明 2010年08月16日二、交通标志说明1.高速公路命名编号标志及方向标志国家高速公路命名编号标志由“国家高速”“编号名称”和“高速名称”三部分组成(如下图),“国家高速”为红底白字,省级高速公路“X高速”为黄底、黑字。 在高速公路入口的原入口标志更换为新的入口标志。新增方向标志,方向标志采用路线的总体走向,版面内容一般为东、西、南、北等地理方位信息。在车辆的行驶方向容易引起歧义的路段,选择沿线距当前所在地最近的具有控制性意义的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或其他具有交通指引意义的城市做为前行方向,如二广高速设置为“二连方向”。(见下图) 2.高速公路起终点标志在

2、高速公路起终点位置设置高速公路起终点标志,上部分为所在高速公路的编号,下部为高速公路起终点图形化标志。(见下图) 3.信息板新增信息板,信息板作为高速公路编号的过度措施。信息板版面内容左边部分为国家高速公路的编号,右边部分为国家高速的名称,版面最上为当前所在高速公路,最下为与所在高速公路相连、相近或指路标志中涉及的其他高速公路编号和名称。(如下图)4.服务设施预告标志高速公路上的所有服务设施(服务区、停车区)相关标志版面上部为白底绿图案,下部为绿底白字。 4.合流标志合流标志用于提醒驾驶员前方有合流,注意车辆运行状态,按照新的要求,合流标志属于黄底黑图案警告标志。 5.收费预告标志收费站标志分

3、“仅人工收费车道”标志和“不停车收费ECT车道”标志。(如下图)“仅人工收费车道”采用人工收费的方式进行收费,“不停车收费ECT车道”既可以采用人工收费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不停车收费ECT”收费方式。6.方向箭头指路标志上使用的箭头应以一定角度反映车辆的行驶方向。门架式标志或跨线桥上附着式标志上的箭头,用来指示车道的用途或行驶目的地时,箭头向下。(如下图)门架式标志、跨线桥上附着式或路侧标志上的箭头,仅指示车辆前进方向而非专指某一车道时,箭头向上。(如下图)门架式标志、跨线桥上附着式或路侧标志上的箭头,用来指示出口方向时,箭头应倾斜向上,且倾斜角度反映出口车道的线形。(如下图)7.出口标志出口

4、标志指示前方城市道路主要地点或前往公路编号。例:标志上“集宁西”指前方可到达“集宁西”, 标志上“G110” 指前方可到达国道“G110”(国道标号均采用红底白字)。更改出口编号位置,将位于标志板的右上角。国家高速公路、省级高速公路的互通出口编号为阿拉伯数字,其数值等于该出口所在互通立交中心里程桩号的整数值;桩号值超过千位时,仅保留后三位的数值。注:本说明依据下列标准和文件编写。1.国家高速公路网命名和编号规则(JTG A03)2.国家高速公路网相关标志更换工作实施技术指南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命名和编号规则的通知(内交发2010132号)如本说明与有关规范和制度有冲突,请参照有关规范,本说明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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