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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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由交通部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规范管理,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和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集装箱汽车运输及与其相关的场站装卸、储存等业务。集装箱联运、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的汽车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集装箱汽车运单,应由承运人与托运人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第四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集装箱汽车运输,是指采用汽车承运装货集

2、装箱或空箱的过程。主要运输形式有:港口码头、铁路车站集装箱的集疏运输或门到门运输和公路直达集装箱运输。(二)承运人,是指从事营业性集装箱汽车运输、装卸及代办相关业务并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三)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集装箱货物或集装箱并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四)收货人,是指集装箱运输合同中指定提取货物的人。(五)场站作业人,是指集装箱中转站、货运站从事集装箱、集装箱货物装卸、堆存、仓储业务的人。场站作业人可以是承运人。(六)装拆箱作业人,是指受托运人、收货人或承运人、场站作业人委托进行集装箱货物装箱、拆箱业务的人。装拆箱作业人可以是承运人、托运人或场站作业人。第二章 运输基本条件

3、第一节 集装箱与集装箱货物第五条 集装箱是有一定技术标准要求的运输设备,应符合集装箱定义。集装箱分为国际标准、国内标准和非标准集装箱。第六条 承运的集装箱可以是托运人托运的集装箱,也可以是承运人的自备集装箱。第七条 集装箱货物是指能装入集装箱内而进行汽车运输的货物。集装箱货物分为整箱货物和拼箱货物。第二节 运输类别第八条 按照集装箱所装载货物的性质,集装箱汽车运输分为普通箱、特种箱汽车运输;特种箱包括危险货物箱、冷藏保温箱、罐式箱等。第九条 根据集装箱箱型情况和贸易运输合同,集装箱汽车运输分为国际箱、国内箱汽车运输。第三节 运输车辆第十条 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应是技术状况良好,带有转锁

4、装置,与所载集装箱要求相适应,能满足所运载集装箱总质量的要求。第十一条 集装箱运输车辆通常采用单车型式或牵引车加半挂车的列车组合型式,半挂车分为框架式、平板式和自装自卸式等。第四节 集装箱公路中转站、货运站第十二条 集装箱公路中转站、货运站的设置和配备,应符合棗集装箱公路中转站站级划分和设备配备的要求。第十三条 场站作业人应配备集装箱专用装卸机械和装拆箱作业机械,装卸机械应有集装箱专用吊具,装卸机械的额定起重量要满足集装箱总质量的要求。装拆箱作业机械要能适应进箱作业。第三章 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第十四条 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其种类为月度(月度以上)或

5、批量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亦可以是集装箱汽车运单(以下简称运单,见表一)。第十五条 月度或批量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应包含下列基本内容:(一)集装箱货物名称、数量、性质;(二)集装箱数量、箱型、规格;(三)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名称、地址、电话、邮编;(四)起运地、到达地;(五)运输时间、交接方式;(六)运费和费用结算方式;(七)特约事项和违约责任。第十六条 运单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集装箱货物名称、数量、重量或体积;(二)集装箱数量、箱型、规格及箱号;(三)装运集装箱船名、航次,场站货位,进港、站日期或卸船、车日期;(四)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名称、地址、电话、邮编;(五)接箱、货地点(起运地

6、)、卸箱、货地点(到达地);(六)运输日期;(七)箱、货交接方式及提、还空箱地点;(八)运费和费用结算方式;(九)货物价值,是否保价、保险;(十)运输要求和特约事项。第十七条 合同当事人双方就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协商一致并签章后,合同成立。第二节 集装箱货物和集装箱的托运第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集装箱货物或集装箱,应按以下要求填写运单。(一)一张运单托运的集装箱货物或集装箱,必须是同一托运人、收货人、起运地;(二)托运拼箱货物要写明具体品名、件数、重量;托运整箱货物除要写具体品名、件数、重量外,还要写集装箱箱型、箱号和封志号,并注明空箱提取和交还地点;(三)易腐、易碎、易溢漏的货物、危险货

7、物不能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用一张运单托运;(四)托运的整箱货物,应注明船名、航次、场站货位、箱位,并提交货物装箱单(见表二);(五)托运人要求自理装拆集装箱或自理装卸集装箱时,经承运人确认后,在运单内注明;(六)托运需经海关查验或商品检验、卫生防疫、动植物检验的集装箱时,应连同检验地点在运单中注明;(七)应使用钢笔或元珠笔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八)已填妥的运单,如有更改,必须在更改处签字盖章。第十九条 托运集装箱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集装箱箱型、箱号、封志号等,应与运单记载的内容相符。第二十条 托运的普通集装箱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货物、易腐货物、流质货物、贵重物品、货币、有

8、价证券等物品。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需办理准运证明文件和检验证明文件的货物,托运人托运时应将有关文件提交承运人检查核对,如需随货同行或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时,应在运单中注明文件名称及份数。第二十二条 托运需要具备运输包装的货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对没有统一标准和要求的,应在保证运输、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质量的原则下进行包装。第二十三条 托运人不自理集装箱装卸作业,要办理在港站或其他场所的集装箱装卸作业申请,并在运单中注明。第二十四条 托运特种集装箱货物,托运人应按以下要求,在运单中注明运输条件和特约事项:(一)托运冷藏保温集装箱,托运人应提供冷藏保温集装箱货物的装箱温度和

9、在一定时间内的保持温度;(二)托运鲜活货物集装箱,应提供最长运输期限及途中管理、照料事宜的说明书,货物允许的最长运输期限应大于汽车运输能够达到的期限;(三)托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部颁标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办理。第三节 集装箱货物和集装箱的受理第二十五条 承运人对托运人提交的运单应逐项审核,需要安排特殊运输的,应征得托运人同意,并在运单上记载。第二十六条 承运人受理凭证运输或需有关检验证明文件的货物后,要在证明文件的背面注明已托运货物的数量、运输日期,并加盖承运章。准运证明和检验证明要随货同行,以备查验。货物到达后,一并交收货人或退还托运人。第二十七条 承运人受理运输业务时,对托运人不自理集

10、装箱装卸作业的,须要求托运人提交装卸机械作业申请书或受托运人委托代办理集装箱装卸机械的作业申请。第二十八条 集装箱运输中,在与承运人非隶属关系的集装箱中转站进行装卸作业,承运人应与场站作业人签订作业合同。第二十九条 承运人运输整箱货物前,应核对箱号,检查箱体和封志,发现箱体损坏或铅封脱落,需经交接人及封志监管单位签认或重新施封后,方可起运。第三十条 承运人运输拼箱货物前,应核对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是否与运单填写内容相符;检查货物包装是否良好,发现不符合规定或可能危及安全运输的,不得承运;包装轻度破损,托运人坚持装箱起运的,需经承运人同意,做好记录,签字盖章后,方可承运,其后果由托运人负责

11、。第三十一条 承运人要根据受理的集装箱货物、集装箱箱型和集装箱总质量的情况,合理安排运输车辆,车辆装载不得超过有关限定载质量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集装箱拼箱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承运人应在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整箱货物起运前承运人要通知收货人做好接货准备。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三条 月度和批量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和解除:(一)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二)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履行运输合同;(三)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使运输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四)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应在集装箱货物起

12、运前,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向对方提出运输合同变更书(见表三)或采用书面形式(信函、电报、传真等)。运输合同只能变更一次。第三十四条 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所发生的费用,由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方负担,或由承运人与托运人按规定或商定的方式结算,多退少补。第三十五条 运单允许按下列规定变更或解除:(一)集装箱货物起运前,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承运人提出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费;托运人提出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的,应负担因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所发生的费用。(二)集装箱货物起运后,不能解除运输合同;但经托运人征得承运人同意,可以变更货物到达地和收货人,变更运输合

13、同所发生的费用,由要求变更运输合同方负担。(三)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由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的一方向对方提出运输合同变更书或采用书面形式。第四章 运输责任的划分第三十六条 承运人的集装箱整箱货物运输责任期,从收到整箱货物起,到运达目的地,整箱货物交付收货人止;集装箱拼箱货物运输责任期,从收到拼箱货物起,至运达目的地,拼箱货物交付收货人止。第三十七条 整箱货物在承运责任期内,保持箱体完好,封志完整,箱内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负责装、拆箱的除外。第三十八条 拼箱货物在承运责任期内,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4、不负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三)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性质变化;(四)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它处理;(五)其他非承运人的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第三十九条 用承运人的自备集装箱装运货物,由于集装箱隐性破损,造成货物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集装箱或集装箱货物未按约定时间运达,承运人应负违约责任;错运到达地或错交收货人,承运人应将集装箱或货物无偿运到规定的地点,交给指定收货人。第四十一条 承运人未遵守承托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或特约事项,由此造成托运人的经济损失,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托运人

15、未按合同或运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备好货物和提供装卸条件,以及集装箱或集装箱货物运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而造成车辆延滞及其他损失,托运人应负违约或延滞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 托运人发生下列过错造成车辆、机具、设备的损坏、污染或人身伤亡,由托运人负责赔偿:(一)在整箱、拼箱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其他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行为;(二)错报、匿报货物的重量、规格、性质;(三)货物包装质量不符合标准,而从外部无法发现;(四)错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第四十四条 托运人错报、误填货物名称或装卸地点造成承运人错运误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托运人负责赔偿。第四十五条 集装箱和集装箱货物在场站存放期间发生短少、变质、污染、丢失(箱体完好,封志完整除外),或在场站装卸作业中,由于场站作业人的作业不当,造成集装箱、集装箱货物的损坏,场站作业人应负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 装拆箱作业人装箱、拆箱操作不当,造成货物损坏、变质、污染或集装箱箱体损坏,装拆箱作业人应负赔偿责任。第五章 装拆箱、装卸和交接第四十七条 集装箱装箱和拆箱作业应由托运人、收货人或承运人、场站作业人委托装拆箱作业人负责。第四十八条 装拆箱作业人在装箱前,应按规定认真检查箱体,发现集装箱不适合装运货物时,应拒绝装箱,并立即通知集装箱所有人或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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