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第一个作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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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建设活动中社会与自然的关系; 三种社会关系: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关系和民事关系。 范围:建设活动,住房建设(制定国家住房政策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实施房地产的 开发、建设与管理 城乡规划建设(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城乡管理和监督,改善人居 生态环境) 工程建设(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 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维修、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2. 我国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年都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三分之一,现在已超过三万多亿元。因固定资产投资而进行的建设活动发生了各种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和民事关系。其中涉及到国家机关、建设单

2、位、设计和施工单位以及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些关系要用法律形式来确定,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即用法律确定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与监督等关系。必要时,还要采用司法程序解决建设活动中的纠纷与违法问题。这样才可以确保建设项目决策正确,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建设法规具有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等法律性质的综合性部门法规。并由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组成建设法规体系。 建设法规体系的组成 1.建设法律2.建设行政法规3.建设部门规章4.地方建设法规5.

3、地方建设规章 下面层次发布的法规不得与上层次法规抵触。若有些条款与上层次法规有矛盾,如地方法规或行政法规与法律抵触,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处理;地方规章与行政法规或法律 抵触,须报国务院处理。3.我国建设系统的行政管理是通过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多层次行使的。建设行政执法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建设行政许可(2)建设行政征收(3)建设行政征用(4)建设行政奖励(5)建设行政处罚(6)建设行政强制(7)建设行政强制执行4.按性质分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按主体分类: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工程建 设承建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5.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地域

4、适用范围和人的适用范围两方面。城乡规划法地域适用范围指规划区,即城市、镇、乡、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需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乡规划法人的适用范围是,凡与城乡规划的用编制、审批、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适于该法。具体包括: 负责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 具体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生产、科研、教学、设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其他相关单位及其上述单位的有关人员。6.城乡规划的分类: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7,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

5、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1.编号 2.发证单位、日期 3.建设单位名称 4.项目名称 5.用地位置 6.用地性质 7.用地规模 8.建设规模 9.建设规模(容积率、建筑面积)10.附件9.建设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规划许可证包括下列内容:许可证编号;1发证机关名称和发证日期;用地单位;用地项

6、目名称、位置、宗地号以及子项目名称、建筑性质、栋数、层数、结构类型;计容积率面积及各分类面积;附件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过招标确定了施工单位,取得中标通知,交易证明。签订了施工合同,办理了质量注册,安全备案,资金证明,编制并经过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审合格证,监理备案10.(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经过招标确定了施工单位(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

7、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1.(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12.a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b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c实地查验工程质量;d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

8、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一、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建设法规所调整的范围(对象)是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建设活动中的建设管理关系;建设活动中的建设协作关系;建设活动中的建设民事关系。二、谈谈你对建设法律法规体系的认识。答:1)建设法律法规的概念: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系统。它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功能、层次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协调一致的有机整体。2)我国现行的建设法规体系结构:是以建设法律为龙头,建设行政法规为主干,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为枝干的体系结构。3)我国现行的建设

9、法规体系的主要内容:以住房与房地产业、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城乡规划与建设为主要内容。三、建设行政执法主及行政处理的形式:(一)建设行政许可这是最常见的建设行政执法形式,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建设行政许可一般有两种方式:(1)颁发资质、资格证书,包括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个人职业资格证书。(2)颁发某种活动许可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二)建设行政处罚建设行政处罚,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建设法规的行政相

10、对人依法实施的惩戒或制裁的行为。其主要方式有三种:(1)申诫罚,即责令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或警告。(2)财产罚,即强制要求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或限制、剥夺其某些财产权,如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3)行为罚,即限制或剥夺相对人法定的行为能力,或停止某项活动,吊销某种许可或资质证。(三)建设行政征收建设行政征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固定的方式强制取得行政相对人动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征收各种建设规费等。(四)建设行政检查建设行政检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对人是否守法的事实,进行单方面强制性了解,其方式主要有两种:(1)实地检查

11、,即直接到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如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施工安全、环境卫生检查等。(2)书面检查,即对相对人提交的书面材料,确认其是否符合有关的法规,如要求生产单位提供有关产品技术资料,施工单位提供工程质量验评资料等。(五)建设行政奖励建设行政奖励,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一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物质或精神奖励,如对优质工程、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企业和个人的奖励等。建设行政执法其他还有建设行政强制措施、建设行政计划、建设行政决策、建设行政指导等。四、违反建设行政法规的责任是什么: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12、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同时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五、城乡规划法适用的范围: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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