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生育的申请人除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外还需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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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再生育的,申请人除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根据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申请的,需提供:双方独生子女证或相关证明;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二)根据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申请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或相关证明;县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烈士证明。(三)根据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申请的,需提供: 收养证;县以上医疗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症证明。(四) 根据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孩子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和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两个孩子中有

2、一个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 常劳动力”申请的,按照闽计生科(1991)010号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贯彻执行实施意见办 理。需提供: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五)根据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申请的,需提供: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县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残废证明。(六)根据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夫妻双方从台湾、香港、澳门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申请的,必须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七) 根据第六条第二款“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没有孩子),一方再婚前生育一个孩子的”和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生育两个孩 子”申请的,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八)根据第六条第二款“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申请的,需提供:丧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的出具婚育证明。(九)根据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申请的,需提供:一方独生子女证或相关证明; 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 另一方为计划生育户子女的证明。(十) 根据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男方的兄弟均无孩子且已丧失生育能力”申请的,需提供:男方兄弟婚后不育且有县以上医疗和计生服务机构鉴定

4、丧失生育能力的证 明;禁止生育并已施行绝育手术的证明;法律规定不宜结婚的相应证明;男方兄弟共同保证不生育、不收养的协议书。(十一)根据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申请的,需提供:男方户口迁往并且事实常住女方家落户的证明;赡养女方父母的协议书或公证书。(十二)根据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的申请,根据闽计生政法字t19926号文认定的乡审批。(十三)根据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只有一个女孩申请的,需提供:第一孩的出生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十四

5、)根据第七条第二款“夫妻双方均为渔民申请的,需提供:双方户籍管理部门证明:乡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双方从事渔业生产的证明。(十五)根据第七条第二款“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继续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申请的,需提供: 从事井下采掘一方所在单位的工种和从事劳动时间的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十六)根据第八条规定申请的,需提供: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十七)根据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的,需提供:汉族一方户口迁往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并居住少数民族乡、村的证明;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生育子女民族成份的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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