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沽源县文广新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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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沽源县文广新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一、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许可事项名称: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许可审批对象:企业、公民审批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九条第一款: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办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审批条件: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及文化部有关文件规定:(一)有单位名称、场地

2、、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三)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四)场所设立地点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禁止设立娱乐场所的地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不得在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五)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六)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包间应有窗户并保持透明)和器材设备;(七)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及环保条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八

3、)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费用:免费需提交的材料:1、申办娱乐场所书面申请报告;2、娱乐场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3、法人代表2寸免冠像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4、公共娱乐场所备案登记表(公安部门办理);5、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示意图;7、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合格意见书(消防部门办理);8、经营场所环境噪声监测报告书(环保部门办理);9、卫生许可证(卫生部门办理);10、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审批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办理地点:沽源县平定堡镇审批大厅文教卫生科。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出申请;2、材料初审和受理;3、综

4、合执法大队意见;4、行政审批部门审核;5、分管领导审批;6、发证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设立和变更许可事项名称: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设立和变更许可审批对象:企业、公民审批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文化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三十三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活动的个人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

5、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审批条件:1、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5、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费用:免费需提交的材料:1、申办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书面申请;2、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3、法人代表2寸免冠相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5、经营场所照片及场所位置平面图;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审批法定时限:13个工作日办理地点:沽源县平定堡镇审批大厅

6、文教卫生科。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出申请;2、材料初审和受理;3、综合执法大队意见;4、行政审批部门审核;5、分管领导审批;6、发证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审批事项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审批审批对象:企业、公民审批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

7、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审批条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

8、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费用:免费需提交的材料:1、申办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书面申请;2、经营场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

9、行政管理部门办理);3、法人代表2寸免冠相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3、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4、经营场所及内部设备照片;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示意图;6、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合格意见书(消防部门办理);7、经营场所网络信息安全合格证(公安部门办理);8、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审批法定时限:13个工作日办理地点:沽源县平定堡镇审批大厅文教卫生科。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出申请;2、材料初审和受理;3、综合执法大队意见;4、行政审批部门审核;5、分管领导审批;6、发证四、举办营业性演出核准事项名称:举办营业性演出核准审批对象:企业、公民审批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

10、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批条件:1、文艺表演团体应具备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2、组台性演出由演出经纪机构承办;3、有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4、演出内容健康。审批费用:免费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书;2、文艺表演团队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5、演出器材设备的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前款

11、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1)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证书;(2)职称证书;(3)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4)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信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5)其他有效证明。审批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办理地点:沽源县平定堡镇审批大厅文教卫生科。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出申请;2、材料初审和受理;3、综合执法大队意见;4、行政审批部门审核;5、分管领导审批;6、发证五、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和分立的审批事项名称: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和分立的审批审批对象:企业、公民审批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

12、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审批条件:()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费用:免费需提交的材料:1、电影放映单位申请设立(变更)审批表(文化部门提供);2、企业名称预先核

13、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3、场所房产权属证明及租赁合同;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免冠2寸照片;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示意图;6、电影放映专业人员技术合格证明文件;7、电影放映设备清单、购置发票和相应的资金证明;8、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环保部门办理);9、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消防部门办理)。审批法定时限:13个工作日办理地点:沽源县平定堡镇审批大厅文教卫生科。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出申请;2、材料初审和受理;3、综合执法大队意见;4、行政审批部门审核;5、分管领导审批;6、发证六、出版物批发(零售)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出版物批发(零售)经营许可审批对象:企业、公民审

14、批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经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省或者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的,应当经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

15、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审批条件:1、有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费用:免费需提交的材料:1、设立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书面申请;2、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3、法人代表2寸免冠相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5、经营场所照片及场所位置平面图;6、经营场所经营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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