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侯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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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侯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表1 主体责任(一)负责研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提出战略目标、对应的政策措施建议;牵头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指导职能部门编制各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牵头全区节能减排工作。(二)负责全区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的预测、监测和分析;负责全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的分析、监测;负责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工作。(三)负责指导全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区企业体制改革方案的审批及政策解释;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全区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调研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起草工作。(四)承担省、市重点项目的申报、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

2、指导项目策划包装储备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预算审批(备案、转报);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审核和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省、市补助的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监管和服务。(五)贯彻执行各类资源价格、环境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价格法规和政策;监督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市场价格秩序。(六)负责全区公益服务收费、公用事业价格、医疗服务价格、中介服务价格、药品价格的管理;负责全区农副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及重要商品和服务实施定价成本监审;指导行业价格自律。(七)负责建设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承担市场价格分析、预警和执行临时价格干预

3、措施和紧急措施;牵头开展价格调节基金项目的申报、管理和监督工作。(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负责对收费许可证的管理,依法清理整顿不合理收费。(九)负责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受理价格、收费举报投诉,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十)负责对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以及仲裁案件涉及纠纷财物的价值进行价格鉴定、认证和评估;负责各类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合法性和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认证。(十一)拟订全区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与区卫计局的职责分工。区发改局负责研究提出区人口

4、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区卫计局负责拟订全区计划生育政策,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拟订全区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市、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牵头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武侯区粮食局部门责任清单表1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辖区内所有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存储、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

5、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粮食行政许可、审批的实施情况。(四)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存储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五)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六)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八)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粮油市场的监督管理。(九)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对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十)加强对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监督检查,组织爱粮节粮和法治宣传等活动。(十一)认真落实四川省粮食统计制度,开展社会粮食及食用油供需平衡统计调查工作,研究细化粮油年度供需平衡调查的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为政府确保社会粮油

6、供应安全,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十二)负责地方储备粮油的日常管理工作。(十三)负责抓好仓储企业仓储设施管理办法的落实工作和建设、报废、占用、拆迁的初审工作。(十四)调查研究和协调解决粮食行业执行有关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等问题。(十五)对粮食政策性补贴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十六)负责实施“放心粮油工程”以及“放心粮油店”的推荐、复审、日常监管工作。(十七)建立粮食预警机制和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十八)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做好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粮食应急管理工作。职责边界无十种权力类型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表2-1序号1权利类

7、型行政许可权利项目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2.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0第6号);3.四川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1182号);4.成都市发改委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成发改环资2011600号)。 责任主体武侯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依法组织专

8、家评审;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信息公开。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1-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1-3.年综合能源

9、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1-4.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2-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2-2.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2-3.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2-4.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2-5.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0、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4.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85002800十种权力类型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表

11、2-2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经营者、成本调查点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成本调查点违反本办法,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可以视情节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 责任主体成都市武侯区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

12、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

13、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1-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1-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1-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1-5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改委第22号令)第二十一条 除按照本

14、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1中华人民共

15、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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