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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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

2、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三、本通知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四、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比照本通知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请遵

3、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期货领域有关行政和解金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公司)代收备付的行政和解金不属于投保基金公司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行政和解金时应使用财政票据。 三、对企业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

4、解金,应计入企业当期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9月1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

5、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存款保险费率。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三、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四、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五、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0月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各省、自治区、

6、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

7、%;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缴纳形成的,在规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保费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业务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全部金额。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是指仅具有保险保障功能而不具有投资理财功

8、能的财产保险业务。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是指兼具有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功能的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是指保险产品在投资收益方面提供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保障。无保证收益,是指保险产品在投资收益方面不提供收益保证,投保人承担全部投资风险。二、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2.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三、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9、、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2.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

10、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四、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按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简称大灾准备金)计提比例,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年度扣除的大灾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规定比例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大灾准备金结存余额。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是指各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农业保险。规定比例,是指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

11、确定的计提比例。五、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六、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

12、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三、施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公告如

13、下:一、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二、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

14、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二)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三)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三、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额、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以及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等情况。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企业凡已经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在本公告发布后仍存在尚未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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