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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撤销与解除的辨析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有着不同的法律效果,前者发生合同法律效力的消灭,而后者发生合同关系的终止。 合同法律效力的消灭,是溯及既往的消灭,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合同关系终止,以双方权利义务消灭为前提,因此合同解除消灭的是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双方自始无受合同约束,已为之给付无法律依据,双方可依物权或不当得利之债权要求对方返还或赔偿,尽可能使双方恢复到合同订立时的状态。 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未履行的部分对双方不再继续履行。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则应分不同情况另作讨论。 依据合同法规定,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但应注意,此处的恢复原状与撤销情形下的恢复原状不同。前者系原合同债务的变形,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恢复原状是为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其效力作用于履行利益。而后者则是为了弥补、消除双方因订立合同而造成的损失或取得的不当利益,其效果是作用于信赖利益。 此外,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应诉请法院对撤销的效力予以确认。(撤销权究竟属于形成权还是撤销权在学界尚存有争议)而解除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则无需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应当认识到,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分别旨在规范合同订立阶段和履行阶段的行为。前者是对合同效力的评价,而后者是对权利义务的评价,分别发生合同消灭(合同关系消灭),和合同终止(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