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公司事故处理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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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企业标准 Q/CGY-GZ-AQ-04-2013A 运营公司事故处理规则 2013-10 发布2013-10 实施 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发布 运营公司企业标准Q/CGY-GZ-AQ-04-2013 A 目录 1范围.1 2引用标准.1 3定义解释.1 4总则.1 5运营事故的分类.2 5.1特别重大事故的构成条件.2 5.2重大事故的构成条件.2 5.3较大事故的构成条件.2 5.4一般事故.2 6运营事故的报告.5 7运营事故的调查.7 7.1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组.7 7.2事故调查人员组成原则.7 7.3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组职责.7 7.4运营事故调查程序.7

2、 8运营事故的责任判定和处理.8 9运营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10 10 运营事故的处罚原则.10 附录 A定义解释.11 附录 B安全管理报表.14 附录 C运营公司安全事故月报表.16 附加说明.17 运营公司企业标准Q/CGY-GZ-AQ-04-2013 A 1 运营公司运营事故处理规则 1范围 本标准描述了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在运营中发生事 故时的处理原则、事故分类、事故通报、事故责任调查、判定和处理以及统计分析和总结报 告等。 本标准适用于运营公司运营事故处理工作。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轨道交通

3、 2 号线一期工程行车组织规则 运营公司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运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3定义解释 本标准采用的定义解释见附录 A。 4总则 4.1为了及时正确处理地铁运营事故,维护地铁运营秩序,减少事故损失,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使地铁更好地服务社会,制定本标准。 4.2凡在正线、辅助线、车辆段线及运营公司所属管辖范围内由于地铁自身原因造成人员 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中断行车、火灾或其它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均构成运营事故。 由于不可抗力、社会治安等非地铁责任原因产生后果的均不列入地铁运营事故统计范围。 4.3发生运营事故,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组织救援处理,尽快恢

4、复运营,尽量减少事故 损失。 4.4事故处理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运营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坚持“四 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对事故责任 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经济惩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并根 据事故性质、情节的严重性,按有关规定逐级追究责任。 4.5运营公司安全委员会是地铁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机构,负责组织一般事故的调查 分析和定性、 定责及处理工作。 根据事故调查需要成立的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组在运营公司安 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具体的调查分析工作及提供定性、定责及处理建议。 4.6较大事故以上的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

5、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省、市、运营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当事故调查交由上一级部门 运营公司企业标准Q/CGY-GZ-AQ-04-2013 A 2 或集团公司负责时,运营公司积极做好协作配合工作。 5运营事故的分类 运营事故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运营造成的影响,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等四类。 5.1特别重大事故的构成条件 运营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 30 人以上; 2)人员重伤 100 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 4)特别重大火灾。 5.2重大事故的构成条件 运营事故造成下列后

6、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 2)人员重伤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 3)中断正线行车 6 小时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 5)较大火灾。 5.3较大事故的构成条件 运营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人员死亡 1 人以上 10 人以下; 2)人员重伤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 3)中断正线行车 3 小时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 5)一般火灾。 5.4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按事故损害程度或对运营造成影响程度分为 A、B、C、D 四类。 5.4.1一般事故 A 类:凡事故

7、性质严重,但未造成损害后果或损害后果不够较大事故且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员工重伤 1 人以上或轻伤 5 人以上; 2)责任乘客重伤 3 人以上或轻伤 10 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 4)中断正线行车 1 小时以上; 5)正线列车冲突; 运营公司企业标准Q/CGY-GZ-AQ-04-2013 A 3 6)正线列车脱轨; 7)正线列车分离; 8)正线挤岔; 9)正线列车非法逆行; 10)未经批准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11)未准备好进路或错排进路接、发列车; 12)未经批准,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13)正线列车、工程车、车辆溜逸; 14)正线列车运行中,因设备设施超限、车辆超

8、限、装载货物超限、装载货物掉落、 车辆部件脱落等损坏地铁设备,造成全部或部分退出运行的; 15)轨行区内设备(如消防水管、接触网、屏蔽门等)或存放的维修用工器具或施工 后遗留的物品等侵限与列车相碰的; 16)列车运行中,齿轮箱、抗侧滚扭杆、牵引电机、空压机和牵引、制动电器箱等车 辆整体部件脱落的; 17)无驾驶资格操纵列车; 18)列车运行中擅自切除车载安全防护装置; 19)列车错开车门; 20)列车在运行中开启车门; 21)正线接触网供电系统发生错误停、送电; 22)运营时间内由于排水不畅造成积水漫过轨道; 23)未按规定安装或撤除接触网等高压设备接地保护装置; 24)未按规定撤除放置在钢轨上的工器具或防护设备; 25)正线走行轨由轨头到轨底贯通断裂; 26)乘客通过疏散平台进行疏散; 27)正线接触网塌网; 28)运营时间内未经批准进入隧道内行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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