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下载doc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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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美国现行的农业保险制度始于1939年。1938年美国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根据该法,在农业部内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该公司由农业部长任命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负责管理。当时被保险的农作物只有小麦一种,以后陆续增加了棉花(1942)、玉米和烟叶(1945)、食用干豆(1948)等,到1980年前,FCIC只为美国半数地区的30种农作物提供农作物保险。1980年,美国政府决定将农作物保险作为农业灾害保障的主要形式,并把保险项目扩展到所有农业占重要地位的地区。根据1980年农作物保险法,私人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申请参与FCIC的农作物保险和再保险:一是根据每年经营

2、的业务量,到FCIC领取管理费和保险补贴,但是要独立承担保险损失责任;二是只拿佣金不承担风险责任,即所谓“主人销售商”(代理人)。针对1980年以后全面推行农作物保险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994年通过了新修订的农作物保险法,即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根据该法所确立的制度和原则,美国农作物保险进一步得到改善:一是取消“巨大灾害救助计划”,建立巨灾风险保障制度,这是提高农民参与率的重要措施;二是建立多风险保险保障制度,在巨灾风险保险的基础上提供更高水平的保险保障;三是为了防止逆选择,专门为主要农作物(如大麦、玉米、棉花、花生、小麦、饲料等8种)推出集体风险保险计划,该保险项目的保额不按各别农

3、场的产量确定,而是以一个县的预测产量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参加该保险的农户有权获得“价格支持和生产调节计划”、“农民家庭紧急贷款计划”和“互助储备计划”等福利性计划的好处;四是为了体现公平,对FCIC不可保农作物(主要是蘑菇、芹菜、胡萝卜、土豆、哈密瓜、花菜等23种)实施非保险农作物灾害援助计划。2000年通过的农业风险保障法,进一步提高了对农作物保险保费的补贴比例。同时,该法决定试办牲畜保险,允许购买多年性保单的农民提高其保障产量水平,进一步鼓励参与农作物保险的私营公司开发新产品等。 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一是农业保险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原则上,FCIC可以承保在

4、美国生产的任何农产品商品(包括水产养殖),而私营保险公司独立经营的一般只是农作物雹灾保险,饲养动物、农场建筑物和机械设备等财产的保险。根据1980年农作物保险法,私营保险公司可以在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框架下经营农作物一切险保险,政府鼓励私营保险公司参与FCIC的农作物保险计划,承保或代理FCIC的农作物一切险保险和再保险。有30家私人保险公司申请为1981年的农作物保险提供再保险;另外有6家私人保险公司与FCIC签约,为其做代理服务业务。这是一个重要的转折,从此以后,FCIC逐渐减少自己直接做业务,直接保险业务向私人保险公司转移。到2001年为止,FCIC尽管在全国仍有12个业务办公室,但基本

5、上已经不做直接业务。二是农业保险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农作物巨灾风险保险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其他都是自愿选择,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投保的农民当年农作物收成因灾害减产25%以上时,可以取得FCIC的最高赔偿金额。并且规定,只要参加了其他保险同时可获得巨灾保险保障,把强制性与选择性较好地结合起来,使农民有广泛的选择范围,并且有参加农业保险的信心。三是有健全的不断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政府对农业保险通过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免税等形式给予扶持。联邦政府认捐FCIC5亿美元的股本,并支付一切经营管理费用,对其资本、存款、收入和财产免征一切赋税。对私营保险公司承担的FCIC的这部分业务,

6、政府也同样补贴保险费和经营管理费(如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补贴)。1980年至1999年,联邦政府给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总额累计达到150亿美元,仅1999年就达到22.4亿美元。2000年,美国农业保险补贴额约占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由官方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农作物一切险的直接保险和再保险,政府通过FCIC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同时,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 美国的农业保险是其社会福利制度的一部分,但是他们巧妙地利用了保险这种社会互助形式。经过60多年的发展和建设,美国的农作物保险

7、制度从管理机制到经营模式和精算技术都比较系统和先进,积累了系统完整的数据和其他信息,使他们能不断地进行改进和完善其制度。 美国的农业保险 2005年8月7日至2005年8月11日,世界风险和保险大会在美国犹他州盐湖城举行,笔者有幸成为“美国私营农业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基金分担”的一文的点评者,该文的作者之一为美国农业部的著名经济学家。目前,美国政府的农业保险制度是世界上较为成功的农业保险制度。自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颁布后,政府开始涉及农作物保险,一直发展到现在政府出政策由私营保险公司完全代理或经营的阶段,已经有将近70年的历史,积累子大量的历史数据和运作经验。国内的相关研究机构曾派出考察团对

8、美国的农业保险现状和先进的经验进行过较为完整的介绍。但是,最近几年,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经历了较大的挑战,尤其是在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支持力度上产生了不同的声音,笔者仅介绍以下几个方面,并希望给中国的农业保险发展提供一些借鉴。美国农业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90年代早期,美国关于如何解决农业保险制度中的诸多的问题产生过争论。1980年联邦农业保险修改法案使得农业保险成为了灾害防范的首要形式。为了鼓励销售更多的生产者,合格的私营农业保险公司被要求努力开发出更多的产品和承保更多的风险。几乎一夜之间,农业保险制度发展替代灾害补助(disaster assistance)成为一个覆盖主

9、要作物的制度。美国政府在1980年的法案中,国会设想在10年后能够覆盖可耕种面积的50%,但是尽管有保费补贴并且耕种面积也在不断的扩大,农业保险的参与率仍然非常缓慢。1988年,一次主要的干旱袭击了中西部,事后发现,仅有25%的可耕种面积被包括在农业保险计划中。为此,国会再次制定了更为严格的计划以期扩大覆盖率。这是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第一个缺陷即覆盖率并未达到预期。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另外一个缺陷在于其精算表现不尽如人意。总损失率在1981到1993年期间超过了150%。这使得美国农业保险制度大受批评,主要原因在于没有大量的关于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数据来衡量风险。最后的一个缺陷在于,作为农业保险的主

10、要经营者的私营农业保险公司,承担了很少的承保损失,这与刚刚提到的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糟糕的精算表现不成比例。例如,1981年到1990年,总赔偿超过总保费23亿美元,而同期,公司的净承保收益却达到创记录的1.02亿美元。农业保险需求问题美国农业保险的参与率在20世纪80年代增长缓慢,到1988年达到5560万英亩(1英亩=6.07亩),占应承保面积的25%。由于1988年的灾害影响,政府要求接受灾害补偿的农民必须购买农业保险,接下来几年的参与率有所上升,最高达到了40%,但到了1993年,参与率又重新跌回了32%左右。一些美国学者开始质问:为什么政府支持,参与率仍然不高?大多数人认为,主要是农业保

11、险中的逆选择问题。由于生产者比制定费率的保险人更了解自己面临的风险,因此,对保险人来说就是损失率高的业务更容易参加农业保险反之,则不容易参加农业保险。其次,美国学者的研究显示,生产者会自己设计一些风险防范策略,也影响到农业保险的参与率。到20世纪80年代末,政策制定者也逐渐认识到,要么使农业保险成为强制性业务,要么增加补贴,否则,农业保险的参与率不会提高。美国学者Gardner和Kramer曾经推断,为了使参与率达到50%,保费补贴也应该达到50%。国会吸取了来自学界的建议,从保费补贴和农业保险强制性两方面做文章。在1994年的农业保险改革法后,保费补贴和对农业保险的强制性规定成为政府对参与率

12、最有效的控制方法,CAT(catastrophic risk protection)的参与率有所上升,而Buy-up coverge的承保率也继续上升。为了使生产者获得更高的保障,政府也向更高保障水平的保单提供了补助,效果较好,到2003年,保险责任总和达到406亿美元,比1998年提高46%。通过美国1979年到2004年的运作经验说明:足够的补助可以使得参与率提高,但与此同时,边际成本也是较大的。这是因为农业保险的参与率对保费的反应并不敏感,每增加一英亩的付出成本就比较高。由于新增的补助需要运用到原来的每一英亩和新增的土地中,为了吸引多一亩的土地加入农业保险计划,需要增加的补助就变得越来越

13、贵。精算问题农业保险的精算表现主要依靠两个主要的因素:天气的变化和农业保险制度控制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一)逆选择问题逆选择问题历来与农业保险问题相关。农业保险制度给生产者提供了许多种保险产品的选择。每种选择都提供给生产者逆向选择最大化的净收益机会。 (二)道德风险关于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问题主要集中在农业保险的购买和对土地的投资上。学者Horowitz and Lichtenberg的研究表现对农业保险的购买与土地投人呈正相关,但这一结论受到了来自许多学者的质疑,最近,Goodwin、Vamdeveer和Deal发现,随着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对土地的投入倾向于减少。不像汽车保险或是房屋保险,

14、衡量农业保险的精算表现比较困难,这部分是因为农业的产量在生产者之间高度相关,其次,是由于天气的变化和它对农业的产量的影响,长期的天气数据需要能够很准确的衡量可能的损失。对中国农业保险的启示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的保护网,也是对农业生产风险的最好的最经济的保障方式,这一点已经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学者的认同。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对建立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有积极的借鉴作用。从美国农业保险的经验来看,政府有必要参与到农业保险的政策制定上来,交由效率较高的机构来运作,并且通过制度约束来规范机构的行丸同时,政府应给予农业保险的生产者以一定的补贴,这是由农业的特点和农业保险的特点决定的。就中国目前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

15、来看,多种组织形式的农业保险机构参与进来做效率比较,经过一段时间的市场选择,效率较高的组织形式将会成为经营运作农业保险的市场机构。政府对农业的补贴不应该停留在简单的农业补贴上,可以通过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作为重要形式,这既是体现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也能间接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同时也是对农业保险补偿功能的最大的体现。农业风险的多样性决定了农业保险管理方法的多样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一个较系统的工程,尤其在中国这个人口大国和农业大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也是农业保险制度建立的重要的需要考虑的因素。因此,在建立中国特点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同时,需要考虑地区之间的差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特点决定了

16、中国的保险市场在发展过程中,要做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东西部地区经济的巨大差距要求农业保险市场需要有区域差异化的政策。当然,政府的补贴并不是多多益善,第一,中国目前的经济实力并没有达到这样的要求,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糟糕精算表现也使得它屡受批评;第二,由于政府的边际成本呈现上升的趋势,边际成本必须得到控制,否则,补贴缺口将不断的增加。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是世界上最成功的农业保险制度之一,经历了半个世纪的运作过程,在合格的保险人、生产者和政府相关机构之间,已经达到了某种默契,这种默契对于中国的农业保险来说是最重要的。美国农业保险简介参考 目前,美国可以参加农作物保险的作物已达100余种。2000年,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2.0亿英亩,占可保面积的76;200万农户中有131万农户投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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