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的战略计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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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金融控股公司的战略定位2金融控股集团将成为中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热点7国际10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花旗银行10美国最大的金融控股公司11日本成立全球最大金融集团11国内12我国第一家以收购形式组建的金融公司12中信模式和光大模式12中信金融控股集团将成立12招商局案例13金融控股公司的战略定位随着资本市场全球一体化的逐步深入和我国加入WTO进程的日益临近,我国券商面临着来自国外的巨大竞争压力,而以目前我国券商的规模和实力,要想与国外的大牌投资银行一争天下,无异于舢板对航母,以卵击石。国际购并潮的风起云涌已反复证明,要在国际竞争中生存并发展,非大无以言强。审时度势,国内那些志存高远,胸怀鸿鹄之志

2、的大券商已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战略目标及发展战略,将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HoldingCompany)作为自己的远期发展目标。而相关的研究与探讨无疑对它们重新进行战略定位是有所帮助的。 何为金融控股公司 1998年5月13日,美国众议院以214:213的一票之差,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该法案长达318页,共600多项条款,而正是在这个法案中,创造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新的法律范畴,而在此之前,美国只有银行控股公司的立法。该法案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可以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保险公司,并可以从事全方位的金融业务,在此之前,美国的法律禁止这3类性质不同的金融机构交叉持股。

3、在我国通常而言,所谓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行业并通过控股兼营工业、服务业的控股公司,它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态和有效形式。根据国际惯例,大多数金融集团都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存在。 金融控股公司一般可分为纯粹控股公司(PureHoldingCompany)和经营性控股公司(OperatingHoldingCompany)两种类型。纯粹控股公司的设立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从事股权投资收益活动。经营性控股公司是指既从事股权控制,又从事实际业务经营的母公司。在西方国家,金融控股公司一般都是指这类经营性控股公司,或称混合控股公司(MixedHoldingCompany)。

4、在欧洲,金融集团一般都是混合性的金融集团(MixedFinancialConglomerates),即母公司除了从事一定范围的金融业务之外,还通过控股从事其他非金融业务,如工业、商业、贸易、建筑、运输、不动产等。如英德两国金融集团都是经营性的控股公司,是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 我国尽管目前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我国的法律也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像中信、光大、平安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直接控股金融企业的公司,也存在不被人关注的以通过各种形式控股证券、保险、城市信用社等金融企业的工商企业。当前如何防范、控制这类企业的金融风险已成为相关监管部门的重要课题。 各

5、国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框架 各国涉及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演变总体是一个由金融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发展的趋势,西方发达国家大都已完成了这种过渡。 以美国为例。为了适应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和提高美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1999年11月1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国会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案取消了美国30年代大萧条时期实行的限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跨界经营的法律,从而使美国金融业迈入一个新的时代。这项法案的特点是,它能够让每一名美国人都获得一条龙式的金融服务,而且能够在美国每一个城镇建立金融超级市场,提供低廉的一站式(OneStopShop)服务,企业和消费者可以在一家金融公司内办妥

6、所有的金融交易。这场革命性的转变已重新界定金融业的行业经营界限,而金融控股公司也在美国取得了完全的合法地位。 再看英国。英国的金融混业经营比美国要早得多。早在1986年10月,英国就实行了金融“大爆炸”(BigBang)改革,取消了经纪商和交易商两种职能不能互兼的规定,取消了对证券交易最低佣金的限制和非交易所成员持有交易所成员股票的限制,并使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可以参加证券交易所的活动。此次改革带来了更大的金融自由化。 英国的金融“大爆炸”全面摧垮了其本土及英联邦国家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促进了商人银行业务与股票经纪业务相融合,以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相互结合。英国的清算银行纷纷收购和兼并证券经纪商

7、,以致于形成了没有业务界限无所不包的多元化金融集团(DiversifiedFinancialConglomerates)。目前,英国的劳埃德信托储蓄集团、巴克莱银行集团、国民西敏寺银行集团以及汇丰、渣打等跨国银行集团的业务领域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个方面,已成为与德国相类似的全能银行集团。 而在德国,则实行的是全能银行制度(UniversalBankingSystem)。德国的全能银行享有以机构投资者身份进行证券投资的独占权。事实上,德国的证券市场完全是由银行来组织和控制的。在德国,金融控股公司主要以全球性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形式存在,如德意志银行集团及德累斯顿银行集团等。 日本也已于9

8、8年4月1日通过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法案,该法案的最大特点是放宽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限制,允许各金融机构可跨行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废除银行不能直接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禁令,扩大银行的经营范围。 我国台湾省“财政部长”颜庆章日前指出,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草案将于11月的最后一周草拟完成,经台湾“行政院”、“立法院”审议将于近日出炉。据悉,该草案规定证券控股公司子公司可经营证券、投资信托和投资顾问、证券集保、期货信托、期货等业务;银行控股公司子公司可经营银行、信用卡、票券金融、信托、外汇经纪、证券、投资信托和投资顾问、证券集保、期货、杠杆交易、保险相关等业务;保险控股公司子公司则可经营各项保险

9、业务,以及证券、证券集保、投资信托和投资顾问、期货、杠杆交易、期货信托等业务。可见,我国台湾已从立法上允许并鼓励金融控股公司跨业经营。 而目前在我国大陆,依然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业不得兼营。因此,尽管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并不直接兼营各金融业务,但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金融控股公司目前在我国尚不具备清晰的合法地位。 通过上述各国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框架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相关立法已明显滞后,一水之隔的台湾省已走在了大陆的前面,更遑论西方各发达国家了。在国际金融机构规模大型化、集团化的今天,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滞后问题一日不能解决,要想创建我国航母型的金

10、融集团来参与国际竞争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但混业经营将是中国金融业长期发展的必然选择。 我国现存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尽管我国立法目前尚无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明确定位,但我国确实已存在着这种类型的企业。 例如:中国建设银行于1995年和摩根斯坦利合作成立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建行拥有425的控股权,该公司已经为中国电信、北京控股等国内企业在香港上市完成推荐和承销工作,并取得我国内地A股的承销权,近日还完成了宝钢的主承销;中国工商银行与香港东亚银行合作在香港收购擅长投资银行业务的国民西敏银行下属的西敏证券,合作建立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香港和内地的投资银行业务;中国银行在英国设立进行投资银行业务的中

11、银国际,实现业务的国际化等。而更为典型的当数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光大集团,它们分别代表了金融控股公司两种不同的模式。 以信托公司名义注册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旗下目前拥有22家全资子公司、6家控股公司、5家上市公司、8家港澳和境外子公司、3个境外代表机构,涉及国外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租赁、实业、房地产、旅游以及贸易等几乎是全方位的行业。截至1999年底,中信公司的总资产为268177亿元;当年利润为2287亿元。按照我们前面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中信公司当属不折不扣的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于中信的母公司既从事股权投资,又从事实际业务经营,母公司通过对内部所有子公司的经

12、营业务进行整合,从而取得了规模效应、范围效应和协同效应,因此中信模式是属于经营性控股公司。 据中信公司董事长王军透露,该公司正加快组建中信金融控股公司,预计年底会筹组完成,筹建中的中信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资产将包括银行、证券、信托,以及保险等业务,香港的上市银行中信嘉华估计也会包括在中信金融控股公司内。王军认为中信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将提高中信在金融行业的竞争力,从而为中国加入WTO作准备。 而作为金融纯粹控股公司的代表,中国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和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的19左右的股权,是其第一大股东,还拥有在香港上市的子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国际和香港建设公司。光大集

13、团北京总部和光大集团香港总部各自为独立法人,分别直接、交叉控制着境内外银行、证券、信托、实业等涉及各行业的上市、非上市公司19家和10家,间接控制的孙子公司几十家。光大控股公司是香港一家合资寿险公司三大股东之一,去年12月15日,光大集团又宣布与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共同组建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近日又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展开全面合作。可见,光大集团目前的业务格局已是一个金融超市式的全能化金融集团的雏形。 我们看到,同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光大集团模式与中信公司模式相似之处甚多,均为国务院直接领导的、以金融业为主的综合性跨国企业集团,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这两大集团公司的产生有其历史背景,其发展也吸收了

14、发达国家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经验,它们的实践为我国分业体制向高级化阶段发展提供了一种有益的思路。其未来如何发展,客观上要求我们对金融控股公司这种金融多元化经营形式进行研究,包括如何更好地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 券商迈向金融控股公司的可行方式 面对加入WTO以后来自国外投资银行的巨大竞争压力,国内券商如何应对,这是当前中国资本市场的重大课题。而那些胸怀鸿鹄之志的大券商已将其发展战略目标重新定位于金融控股公司,要作21世纪全球金融服务业的强者。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一时难以打破,立法滞后性问题的解决尚需时日,但由此推论在这种大背景下我国券商注定将无所作为则大错特错。笔者认为,它们至少可以在以下五个方

15、面有所突破。 首先,通过上市筹资藉以扩大规模是上策。券商通过自身上市或买壳上市,实现资产资本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从而大大拓宽融资渠道,将各项业务推广纵深,同时树立在上市公司中的券商品牌,这对券商在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之前先奠定其在证券业的核心竞争力至关重要。 其次,在现行的分业经营的框架下,券商与当前金融业中的最具实力者商业银行结成战略同盟,不失为一种未雨绸缪的先招。目前那些有志于将来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券商应积极寻找合适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尤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业务合作伙伴,通过同业拆借、证券抵押融资、保证金集中保管清算、银证转账、客户资料共享、过桥贷款等业务合作逐步建立起全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积极探索银证合作的新方式、新途径。去年12月,华夏证券与工商银行签署了全面业务合作协议,标志着我国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战略联盟的实质启动,开创了我国金融活动的契约设计新模式。 再次,券商可积极拓展与国外投资银行的多种合作途径。笔者认为,与境外投资银行的合作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资本合作,二是技术合作。中美WTO有关适度开放中国证券业的协议条款中,“中国允许外资证券包销商在合资承销公司中占33股份;允许外资可占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上限33,三年后可增加至49”,可见国内券商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与境外投资银行合资成立外方持股比例最高达33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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