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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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目录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2二、报表报送工作-9三、每年需完成的重要事项-12(一)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二)每年4月30日前清缴上一年度监管费并预缴当年监管费四、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20五、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19六、报告事项-26七、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30八、法人机构解散-33九、报送文件注意事项(必读)-381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应当参考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的相关内容,具备相关法定条件,持有符合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

2、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刻成光盘1份):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设立申请”子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一)申请书。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请示北京保监局:为 (出资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原因、背景、动机等), 、 和 (列明股东)出资人民币 万元设立 *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特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相应业务。特此请示联系人(受托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与移动电话) (申请机构签章) 日期:二 年 月 日(二)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表。获取该表格:登录中

3、国保监会网站()“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格式文本”中下载。填写注意事项:1.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2.联系电话处需同时填写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号码。(三)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受托人代表机构,全权办理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相关事宜:1.报送许可申请材料;2.领取受理通知书;3.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4.办理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事宜。获取该表格: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格式文本”中下载。填写注意事项:1.要求加盖单位印章,不得使用部门章;2.联系电话处需同时填写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号码;3.更换受托人的,需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新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四

4、)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注意事项:1.名称地址须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表中填写内容一致;2.经营范围只能按照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表述为“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3.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只能选择其一,若不设董事会则设执行董事一名,二者在章程中不能同时出现和使用;4.公司若由一人或一个法人出资成立,则章程中不能出现股东会字样。(五)股东相关材料。1.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材料要求:(1)身份证明复印件;(2)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自然人股东);(3)最近三

5、年的个人信用报告;(4)个人出具的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5)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以及投资人最近三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2.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材料要求:(1)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背景介绍资料(如经营范围、上年度主营业务开展情况等);(3)加盖公司公章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4)本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最近3年未受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若最近三年曾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5)投资人为境内企业法人的

6、,还需提供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供投资人采取的反洗钱措施以及接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监管的情况、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3年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获取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自然人股东)和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格式文本”中下载。注意事项:1. 个人信用报告可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征信管理中心(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79号)进行查询

7、;2. 反洗钱的声明参照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70号)的相关要求进行拟写。(六)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1.市场情况分析应包括市场现有主体数量、业务运行情况(估损金额规模、公估服务费收入等)、利润情况等分析,以及市场机会和发展预期方面的分析。2.财务分析要有量化的数据表(包括预期的公估服务费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等数据),直观反映机构成立后预期的3年发展情况。3.业务发展计划包括机构成立后的经营发展方向、业务来源、侧重的险种等内容。(七)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去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前,一定要在中国保监会网站的“办事服务”-“专业中介机构查询”栏目

8、中查询拟采用的名称是否已有其他保险公估机构使用,因为工商局只在北京市范围内进行名称比对,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规定拟设机构字号不得与现有保险公估机构相同(即在全国范围内比对)。(八)内部管理制度,包括:1.组织机构,2.业务管理制度,3.财务制度,4.信息化管理制度,5.反洗钱内控制度,6.业务服务标准等。各项制度应分页书写。1.组织框架即拟设公估机构的内部组织机构图,包括自股东会向下的内部部门设置图,应按照机构设立之初的组织框架如实反映,并应与公司章程对应。2.业务管理制度应对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包括公估关系的建立、公估业务收入的管理、业务档案的登记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

9、。3.财务制度中要包括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公估业务收支情况;按照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增设补充科目等内容。业务、财务制度内容应严格按照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三章 经营规则”的相关要求制定。4.信息化管理制度应配合机构的业务、财务软件及信息技术人员和信息安全等方面内容拟写。该部分内容可以参照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728号)进行制定。5.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可参考反洗钱法、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并结合自身情况拟写。6.业务服务标准即公司对客户的服务承诺,可从服务质量、服务的标准流程、服务态度等方面拟写。(九)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报告材料,拟聘用人员名册1

10、.高管报告材料:参考“五、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新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拟聘用人员花名册:请将公司人员(包括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信息以表格形式列明,包括姓名、性别、拟任职务、学历、身份证号等信息。(十)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软件除windows、office等基本操作办公软件外,还要包括业务、财务软件系统简介和功能模块说明。关于业务、财务软件的要求可参考保监会文件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728号,可在保监会网站查询)的相关要求。硬件包括台式机、笔记本、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等办公设备。请简要

11、说明型号、基本配置和数量。二、报表工作(一)月度非现场监管报表。1.系统报表报送时间系统报表一般要求在每月结束后10个自然日内报送(如2010年1月报表应在2月10日前报送,具体时间以保监会系统发起时间为准)。各公司应使用本公司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非现场监管”子系统进行网上报送。 2.纸质报表报送时间及要求纸质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报送频次为按年度报送,即次年1月20日前报送上年度12月当月的纸质报表。各机构纸质报表数据应与非现场监管子系统填报数据一致。同时,各机构的纸质报表应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审核后逐页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报送我局,由法定

12、代表人授权的人员审核签字的,需同时提交授权书或相应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二)报送案件责任追究报表和司法案件报表。根据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保监发201021号)和北京保监局(京保监发2010126号)的要求上报案件责任追究报表。根据保监会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和北京保监局关于建立北京地区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京保监便函2009156号)要求上报司法案件报表。1.季度报表(每季度结束后7个自然日内):(1)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季报;(2)保险司法案件汇总表;(3)保险司法案件明细表。2.临时报表:(1)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专报(作出案件责

13、任追究决定后的5个自然日内);(2)保险司法案件专报一览表(保险司法案件发生后5个自然日内);3.联系人发生变化报表(1)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联系一览表(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部门、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负责人,以及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联系人情况发生变化后10个自然日内)。(2)北京地区保险司法案件报告联系人情况表(联系人发生变更后5个自然日内)。4.报送要求:我局每季度通过北京保险业舆情监测系统()发起司法案件报表与案件责任追究季报的报送工作,各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自然日内登录舆情系统进行系统反馈。存在司法案件与责任追究案件的机构需报送纸质版报表到北京保监局中介处,纸质版报表需要加盖公司

14、公章。没有舆情监测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的机构,应向北京保监局中介处申领北京保险业舆情监测系统用户名和密码。三、每年需完成的重要事项(一)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同时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的“中介机构管理-执业行为管理外部审计”模块进行信息登记。每一年度结束后,保险公估机构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进行外部审计。审计工作需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1号)进行,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与会计事务所签订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约定书时,应当在约定书上提请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关注该指南文件第十条列明的内容事项。下载指引文件: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中介类”栏目中查找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1号)即可。注意事项:近几年,我局通过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进行保险公估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督促管理和报告收集工作,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提出了一定要求(要求事务所近3年内没有发生被当地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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