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某电力行业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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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发电机组顺利并网及并网后电网和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432号令)、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监会2号令)、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监会22号令)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4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4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

2、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一般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通过规定的满负荷试运行后60日内完成。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不超过5年。当发电机组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更新改造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力系统安全,应进行并网安评;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可以提前组织对该电厂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评。第五条 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以下简称华

3、中电监局)负责华中电力调度中心调度范围的统调发电机组和湖北、江西、重庆省(市)的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成都、郑州、长沙电监办(以下简称城市监管办)负责所在省的发电机组(不包括华中电力调度中心调度范围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参加华中电监局在该城市监管办所在省组织的并网安评。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第六条 华中电监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范围组织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 组织制定华中区域并网安评的实施细则及修订评价标准(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二) 审查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条件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三) 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

4、安评工作,及时纠正、协调和解决并网安评过程中的问题;(四) 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及其后续整改情况;(五) 组织评审、批准并网安评报告。第七条 城市监管办按照第五条规定的范围组织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 审查中介机构条件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二) 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及时纠正、协调和解决并网安评过程中的问题; (三) 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及其后续整改情况;(四) 组织评审、批准并网安评报告。第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以下要求配合开展并网安评工作:(一) 参加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工作;(二) 根据电力监管机构下达的并网

5、安评计划,督促和协调调度范围内的发电厂完成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必备条件”中的有关试验项目;(三) 督促调度范围内的发电厂按第四条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四) 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决定。第九条 发电企业按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一) 按照实施细则进行自查、自评价工作;(二) 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及自查评报告,同时抄送相关电力调度机构;(三) 按有关要求选择中介机构,并协助、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工作;(四) 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同时抄送电力调度机构、中介机构)。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一)

6、 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开展并网安评业务活动;(二) 选聘的专家必须满足有关要求,并经电力监管机构审查合格;(三) 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对报告承担相应责任;(四) 根据有关规定及标准收取和支付相关费用;(五) 并网安评工作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六) 协助电力监管机构督促发电企业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章 并网安评程序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为该项工作的具体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电厂申请进行并网安评前应按照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详见附件一)的内容和要求逐项进行

7、自评,在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满足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第十三条 发电企业自主选择电力监管机构公布的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签订并网安评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在发电机组首次并网30日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新建、扩建和改建基本情况表(内容详见附件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应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完成后30日内提交并网安评申请书(内容详见附件三)。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进行并网安评,由各发电厂在电力监管机构下达的并网安评计划中规定的本厂查评时间30日前,按附件三的格式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接到发

8、电厂并网安评申请报告后,应详细了解申请电厂的情况,对申请书中所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条件基本符合后,通知已与申请电厂签订并网安评服务协议的中介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组,进行安全性评价。专家组的名单和查评计划安排应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 第十六条 专家组在正式开展查评工作前,应对被查评电厂和机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详细的查评方案,包括查评内容、查评方法、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提前将查评工作计划、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送交被评价电厂并告知需要电厂配合的工作。 第十七条 专家组应按专业分别进行检查、评分和撰写专业评价报告,然后根据各专业评价报告撰写现场查评报告。现场查评报告经过专家组全体

9、会议审查通过,专家签字认可;如遇特殊问题,专家组提出意见、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现场查评报告的内容应包含:查评基本情况、必备条件审查结果、得分情况、主要问题、评价意见、整改项目和建议。 第十八条 专家组现场查评工作结束后,中介机构根据现场查评报告按有关规范要求编制评价报告(含相关附件资料),并在现场查评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给电力监管机构。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在收到评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安排对报告的评审。评审通过后,电力监管机构将通过并网安评通知和并网安评报告下发给被评价发电厂、中介机构、有关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 第二十条 被评价的发电厂在现场查评结束10天内,将初步整改计划上报电

10、力监管机构,同时抄送有关电力调度机构、中介机构,并立即组织整改。电力监管机构应在安全性评价后6个月(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3个月)内负责组织整改工作复查。有关发电厂在整改工作全部完成后应再次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并网安评复查申请。 第四章 评价与考核第二十一条 并网安评考核标准由“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两部分内容组成。凡未满足“必备条件”或达到“评分项目”得分合格标准的发电机组,必须经过整改达到“必备条件”的要求和“评分项目”的得分合格标准,方可正式并入电网运行。 第二十二条 “评分项目”是根据安全性评价内容,以对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可能构成潜在威胁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的大小进行逐项评分,按大项得分率

11、考核(大项是指电气一次设备、电气二次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等相对的独立系统或独立单元)。大项得分率的合格标准为: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机组 大于或等于 75 %已并网运行发电机组 大于或等于 65 %并网运行达20年及以上的发电机组 大于或等于 60 % 第二十三条 根据评价结果的不同,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 满足并网安评要求并通过评审的,电力监管机构发给通过并网安评通知和并网安评报告。 监局1母线、水、油等处漏氢监测、防火防爆及封母腔内防潮等的(二) 未满足并网安评要求的,电力监管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后经中介机构再次组织专家复评,评分项目达到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发给通

12、过并网安评通知和并网安评报告;仍不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的,电力监管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给予处罚,并再次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经两次整改仍不合格的,建议取消其并网运行资格。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与国家及电监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华中电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评管理办法(华中电监安全2006192号)同

13、时废止。(本细则及其中的评价标准可从以下网站下载:华中电监局网站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附件一: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一、使用说明1、发电机组并网安评内容由“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两部分组成。“必备条件”用审查方式评价是否具备;“评分项目”用评分方法对大项得分率进行评价考核。“评分项目”按所列项目逐项计分,然后分别统计各大项实得分与应得分,按下式计算得分率:得分率=(实得分/应得分)100%。2、“评分项目”包括发电机、主变压器、连接到升压站的所有电气一次设备、过电压保护及接地装置、厂用电系统、发电机组励磁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直流系统、调度自动化、通信、相关的热工设备、电力

14、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及安全生产管理等。3、“评分项目”中被评对象没有某(分、小、子)项目时,该(分、小、子)项目不评分,同时扣减该项目的应得分。4、大项是指电气一次设备、电气二次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等。5、发电机组并网安评审查和评分的依据是:相关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业部)颁发的规程、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现场运行、检修、试验规程等。二、必备条件序号必备项目内容必备项目执行情况自查评价专家查评评价1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机组)应具有完备齐全的核准(审批)文件,满足国家规定的各项建厂要求。应按基本建设要求完成了各项试验并经有管辖权的质检机构验收合格。2电气主接线及厂、站用电系

15、统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满足电网的安全要求;110kV及以上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必须严格按调度机构规定执行。3并网发电厂与电网连接处断路器的遮断容量、故障清除时间和继电保护配置应当符合所在电网的技术要求。4接地装置、接地引下线截面积应满足热稳定校验要求。主变压器和高压并联电抗器中性点应装有符合要求的接地引线。5新投产的电气一次设备的交接试验报告应完整、合格。已投产的电气一次设备最近一次大修试验和预防性试验表明没有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隐患。6发电机应具备相应的防止振荡和失步给机组造成损坏的安全技术措施。7设计有进相功能的发电机应能进相运行,在不同有功功率下的进相范围(一般应在0.5Pn1.0Pn间取34点)的试验结果应报调度机构备案。8机组具备一次调频功能,能按所在电网有关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满足电网对机组调整负荷准确性、负荷变化范围和负荷变化率的要求。92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40MW及以上水电机组应具备自动发电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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