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资料)各铁路、地办法院判处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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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铁路、地方法院在吸毒者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判处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的案例各铁路、地方法院在吸毒者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判处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的案例1、佟波非法持有毒品案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04京铁中刑终字第15号判决书摘要:2003年10月27日9时许,被告人佟波乘坐合肥至北京西的1410次旅客列 车,因其携带3包可疑物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收缴。经鉴定,蓝色塑料袋内装褐色粉末重量668克,检出海洛因;黄色塑料袋内装棕色粉末重量115克,检 出咖啡因、巴比妥;白色塑料袋内装褐色粉末重量13克,检出海洛因、咖啡因、巴比妥。佟波归案后,对其进行了

2、尿样检验呈阳性,且有戒断反应。备注:吸毒者动态持有毒品判处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案例公诉机关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佟波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佟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仍非 法持有,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所持海洛因重量在50克以上,应依法予以惩处。佟波系公安机关在册 吸毒人员,公诉机关当庭列举的证据仅能证明佟波明知是毒品而携带上车,不能证明佟波具有牟利的目的和有贩卖、运输毒品的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佟波犯运输毒 品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对佟波的“购买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没有牟利

3、的主观故意,自己的行为应按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的辩解意见,法庭予以采纳,应 认定佟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佟波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 毒品犯罪案件的定性有如下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 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本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

4、(2006年第3辑)(总第57辑)、法律教学案例精选 (2007年刑事卷.总第1辑)。2、吴维非法持有毒品案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沪铁刑初字第65号判决书摘要:被告人吴维持当日上海至苏州D422次列车车票进入铁路上海站,在候车室主通道 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后被带至民警值班室检查时查获随身携带毒品。经鉴定,从上述白色晶体和红色药片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34.06克;白 色粉末中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0.72克;粉红色药片中检出尼美西泮成分,净重0.81克。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0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吴维犯非法持有毒品

5、罪。3、黄依焰非法持有毒品案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沪铁刑初字第71号 判决书摘要:被告人黄依焰在铁路上海站候车室主通道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后被带至民警值班 室。民警当场从其上衣左侧口袋内查获五小包用塑料纸包装的白色块状可疑物、一小包用纸包装的白色粉末状可疑物,遂将其抓获。经鉴定,上述白色块状物和粉末 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共计13.07克,现已被依法收缴。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0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依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黄依焰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4、陈祥兰非法持有毒品案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

6、 (2009)沪铁刑初字第102号 判决书摘要:被告人陈祥兰携带用于吸食的毒品在铁路上海南站西北出口处出站时,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民警当场从其携带的双肩背包内查获毒品。经鉴定,从上述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8.91克,现已被依法收缴。 备注: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0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祥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陈祥兰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5、李传刚非法持有毒品案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沪铁刑初字第120号 判决书摘要:被告人李传刚进入铁路上海站,在二楼主通道内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并被带至民

7、警值班室。民警当场从李身上查获毒品。经鉴定,上述两包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共计20.46克,现已被依法收缴。 备注: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09)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传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李传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6、任校昆非法持有毒品案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沪铁刑初字第146号判决书摘要:被告人任校昆持当日D182次上海至镇江车票,从上海站南进厅进入二楼候车室主 通道。值勤民警发现被告人任校昆形迹可疑,遂将其带至值班室盘查,当场从任校昆身上查获毒品。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从上述查获的一包白色

8、晶体状可疑 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7.29克;另一包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中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4.66克,上述毒品均已被依法收缴。备注: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09)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校昆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任校昆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7、杨奎非法持有毒品案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0)沪铁中刑终字第5号裁判要旨:2009年10月18日,被告人杨奎携带准备用于自己吸食的毒品从铁路秀山站乘 上K421次旅客列车。次日9时50分许,该车到达宁波站。当被告人杨奎下车行至一号站台时,因形迹可疑被民警当场从其携带的“青果王

9、”食品盒内,查获一 包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红色药丸和三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品。缴获的上述可疑物品,经宁波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中均检出甲基 苯丙胺成分,净重42.13克。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奎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9)杭铁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原判认为,被告人杨奎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数量较大,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奎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数量较大,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以处罚。8、李佳波非法持有毒品案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 (

10、2009)沪铁中刑终字第13号裁判要旨:被告人李佳波以个人吸食为目的,携带毒品“麻古”,持票从铁路东莞东站乘坐深圳 至沈阳北的T186次列车。次日10时许,列车从九江站开车后,乘警在5号卧铺车厢,从李佳波铺位上一塑料袋中的红色“双喜”烟盒内,查获用2只深色小塑 料袋包裹的可疑物品。经公安机关称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共289粒,净重27克,并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蚌埠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佳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一审认为,被告人李佳波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9、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

11、书 (2009)杭铁刑初字第79号被告人徐某某携带毒品于2009年3月30日持票从遂宁火车站乘上K352次旅 客列车。同年4月1日9时许,列车到达金华西火车站,被告人徐某某下车准备出站时,因形迹可疑,值勤民警依法对其进行检查,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缴获的 上述物品经浙江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29.56克。毒品已上交浙江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处理。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杭铁检刑诉(2009)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10、高大鹏等运输毒品案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

12、 (2009)沪铁中刑终字第24号2009年6月初,被告人高大鹏先提出禁毒日前想多买点毒品,经与文喜彬、蒋建 男商议后决定,由高大鹏出资、文喜彬负责与毒品卖家联系,三人一同前往毒品价格相对较低的四川省成都市购买毒品。后文喜彬联系的售毒者送过来两小包毒品, 经三名被告人吸食后,高大鹏决定出资购买。次日,蒋建男陪同高大鹏在所住酒店附近的农业银行柜台取出人民币27000元,高在所住房间内用26000元向 售毒者购得两包毒品。当晚8点33分,三人一起从成都火车站持票乘上K424次旅客列车返回杭州。6月10日5时40分许,该次列车到达杭州火车站,被告 人高大鹏、文喜彬下车后行至出口处时,值勤民警依法进行

13、检查,当场从高随身携带的一只黄色拎包里的一双“耐克”运动鞋内,查获2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 晶体。查获的上述可疑物品,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94.01克。原判认为,被告人高大鹏、文喜彬、蒋建男明知是毒品,仍采用乘火车携带的方法将毒品从成都带到杭州,且携带的毒品数量明显超过正常吸食量,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关于上诉人高大鹏辩称其行为系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上诉理由。经查,现有证据证实了 上诉人高大鹏与原审被告人文喜彬、蒋建男主观上具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乘坐火车将毒品进行长距离跨省市运输的行为,且三人均无正当职业,携带毒 品的数量明显超越吸毒者正常吸食量

14、,结合证人辛铭铭关于听到三人在原审被告人文喜彬租住房谈到要去成都购买100克“冰毒”回来卖的证言,不能排除三人所 运输的毒品有向社会扩散的可能性。故高大鹏、文喜彬、蒋建男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上诉人高大鹏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郑某某等非法持有毒品案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杭铁刑初字第84号被告人郑某某从珠海购得毒品后,电话告诉被告人刘某某前去佛山。3月25日上 午,被告人郑某某将其购得的部分毒品交给被告人刘某某携带,刘某某以为是给他的毒品后予以收下。当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各自携带毒品从广州火车站乘 坐K210次旅客列车,列车从韶关站开出后,列车乘警在安全检查过程中

15、,从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身上查获毒品。从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处查获的冰毒、麻 古,经浙江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技术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分别净重为32.28克和44.73克,已上交浙江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处理。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杭铁检刑诉(200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持有的毒品数量大,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蚌埠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蚌铁刑初字第81号被告人徐某为了自己吸食携带毒品,从深圳西火车站乘坐K92次旅客列车去南昌。 在上车时,列车乘警发现其形迹可疑,遂将其带至餐车进行检查,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经蚌埠市公安局称重及鉴定,60片红色片剂重6.5克,二包晶体状物品分 别重4.9克和0.9克,总计重12.3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蚌铁检刑诉200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铁路系统法院案例吸毒者动态持有毒品判处运输毒品罪的案例单立志运输毒品案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沪铁刑初字第86号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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