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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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新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修订稿)2015年3月18日60目 录1. 总则51.1目的51.2依据51.3适用范围61.4原则61.5交易品种61.6交易电量71.7其他72. 市场管理82.1 市场交易主体、电网运营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权责82.2 市场准入与退出102.2.1. 基本准入条件102.2.2. 市场准入条件102.2.3. 进入与退出机制102.3 市场交易主体注册与注销112.4 电力用户购电模式132.5 市场交易规则修订142.6 临时条款的制定153. 交易方式153.1 双边协商交易153.2 集中撮合和集中竞价交易153.2.1 概述153.2.2

2、 申报数据格式163.2.3 集中交易出清计算方法173.3 安全校核204. 年度(季度)交易组织224.1概述225. 年度(季度)交易程序245.1 基础信息发布245.2 交易准备(季度参考执行)245.3交易公告245.4 交易申报255.5交易汇总与出清255.6安全校核255.7交易结果发布256. 月度交易组织256.1概述256.2月度交易流程256.2.1 交易准备(含基础信息发布)256.2.2 交易公告256.2.3 交易申报256.2.4 交易汇总与出清256.2.5 安全校核256.2.6 交易结果发布257. 交易价格257.1 概述257.2 直接交易价格257

3、.3 输配电价及线损257.4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257.5 其他258. 交易合同及偏差电量258.1 概述258.2 合同的签订258.3 合同的变更与修改258.4 合同的违约与解除258.5 偏差电量258.6 不可抗力259. 交易执行259.1 概述259.2 年度(季度)交易计划259.2.1 概述259.3 月度交易计划编制259.4 月度交易计划执行2510. 计量与结算2510.1 概述2510.2 计量点与计量装置2510.3 计量数据采集2510.4 计量数据确认和替代方法2510.5 电量结算2510.5.1 电量结算原则2510.6 电费结算2510.6.1 电力用户

4、2510.6.2 发电企业2510.6.3 电费及违约金支付2511. 信息披露2511.1 信息分类2511.1.1按照信息保密要求和公开范围分类2511.1.2按照信息内容和主要用途分类2511.2 信息管理2511.3 市场运营信息发布2511.4保密规定2512.市场干预及终止2513.争议与违规处理2514.名词解释251. 总则1.1 目的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放开用户电力采购和发电企业电力销售的

5、自主权,完善电价形成机制,促进规范透明的市场交易机制建设,实现电力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制订本细则。1.2 依据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关于印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50号)、关于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506号)、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518号)、关于做好201

6、6年电力运行调节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413号)、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39号)等国家有关法规、规程、行业标准、文件,按照关于研究2016年第一批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试点)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新政阅20169号)、新疆电网2016年第一批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新经信电2016103号)确定的原则,结合国家电网公司编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运营规则和国内直接交易试点省执行的实施细则,进行编制。1.3 适用范围新疆区域内开展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均适用于本细则。1.4 原则1.4.1 坚持市场

7、化方向和市场主导的原则。在发电和用电侧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公平开放电网,通过价格信号反映电力市场供需情况,发挥市场配置电力资源的作用。1.4.2 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维护电力调度秩序,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有序供应。1.4.3 坚持节能减排原则,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参与试点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节能环保的要求。1.4.4 坚持稳妥推进的原则,兼顾各方利益,控制市场风险,促进可持续健康发展。直接交易应建立运营规则和统一的交易平台,实施有效的市场监管,规范有序地开展试点工作。1.4.5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规范透明的交易机制,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

8、选择交易方式。1.5 交易品种1.5.1 按照交易期限,直接交易分为年、季、月度交易。1.5.2 按照交易组织方式,直接交易分为双边协商交易、集中撮合(竞价)交易、挂牌交易等。1.5.3 年度(季度)交易电量应分解到月度,并按月进行月度电量结算,年度(季度)进行清算。1.6 交易电量1.6.1新疆区域直接交易电量在确保电网安全情况下,根据符合新疆电网准入条件并注册的用户需求预测确定。现阶段年度交易电量暂按政府印发的直接交易会议纪要和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执行。1.6.2直接交易电量在政府确定的发电企业优先发电权电量之外单列,试点阶段发电企业的发电容量剔除原则暂按政府印发的直接交易会议纪要和实施方案

9、执行,后期随着直接交易开展情况另行制确定。1.6.3参加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与电网运营企业的调度、结算等关系不变,由电网运营企业分别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进行结算。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的电力电量仅限于生产自用,不得转售。1.6.4 新疆区域内直接交易原则上通过现有公用电网线路以及用电户已有自备电力线路实现,确需新建、扩建、改建线路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1.7 其他1.7.1 本细则中涉及电力的量纲为兆瓦(MW),电量的量纲为兆瓦时(MWh),电价的量纲为元/兆瓦时(元/ MWh)。1.7.2 交易组织须提前公告。2. 市场管理2.1 市场交易主体、电网运营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权责2.1.1

10、. 市场交易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趸售供电企业内用户)。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简称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现为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简称电力调控中心)。(1)电力用户(趸售供电企业内用户):指符合准入条件、完成注册手续的电力用户。(2)发电企业:指符合准入条件、完成注册手续的发电企业。(3)电网运营企业:指符合准入条件、完成注册手续的电网运营企业。2.1.2 电力用户负责自身的用电安全;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进入和退出符合规定;签订和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按时足额支付电费;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相关信息,获得直接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遵守供用电合同、调度运行规程和需求侧管理规定,服

11、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2.1.3 发电企业负责自身电力安全;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进入和退出符合规定;签订和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相关信息,获得直接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遵守并网调度协议、调度运行规程,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2.1.4 电网运营企业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电网接入服务和售电服务;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相关信息;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基金及附加等;2.1.5 市场运营机构 (1)负责管理市场交易主体的注册、注销、变更;负责组织开展年度、季度和月度直接交易;负责直接交易合同及协议

12、管理;负责编制直接交易月度计划;负责直接交易电量抄录、结算和统计分析;负责发布电力市场信息;经授权对市场采取干预措施;负责电力交易平台(含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简称交易运营系统)的管理;负责执行有序用电方案;负责发电侧计量关口点和计量装置管理;负责直接交易相关业务咨询。(2)负责所辖电力系统的调度运行,保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持电力电量实时平衡; 负责提供直接交易相关的电网运行、检修信息;负责直接交易的安全校核和输电阻塞管理;负责执行各类直接交易合同,根据月度交易计划编制调度运行计划,并组织落实。(3)结合新疆电网网架结构特点、受阻等约束条件,提出直接交易准入和退出的意见和建议。(4)依据电力

13、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准入结果,组织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在交易平台上完成注册后,并在交易平台上对通过审核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赋予直接交易权限;对上年开展了直接交易、但本年度资格复核不通过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由市场运营机构依据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准入名单,在交易平台上取消其直接交易资格。2.2 市场准入与退出2.2.1. 基本准入条件参加直接交易的市场交易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的直接交易。2.2.2. 市场准入条件2.2.2.1 电力用户(1)按照电压等级或用电容量(

14、1000KVA)放开用户参与直接交易。现阶段按照政府确定的准入原则执行。(2)符合国家和新疆自治区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2.2.2.2发电企业(1)符合国家产业政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符满足环保要求,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火电机组单机容量达到当地规定的规模,并已转商业运营。现阶段在6月30日前尚未满足实施方案准入要求的新建火电机组和新能源取消中标电量。2.2.3. 进入与退出机制2.2.3.1 进入直接交易市场的市场交易主体应保持相对稳定,在合同期(或交易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属自身责任被限制交易、自愿和强制退出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进入直接交易市场,并按合同和规则约定补偿相关损失。2.2

15、.3.2市场交易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电力交易中心经授权后可取消其直接交易市场注册,并由市场交易主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已注册的市场交易主体发生兼并、重组、合并、分立、破产等变化,要求注销原市场交易主体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已注销、退出商业运营、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2)违反市场规则(如互相串通报价,恶意报价,严重扰乱交易市场秩序的);(3)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的;(4)未经许可私自将所购电力转售给其他用户的;(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电网统一调度的;(6)不按时缴清电费,拖欠直接交易电费的。(7)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出现重大安全隐患;(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2.3 市场交易主体注册与注销2.3.1 市场交易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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