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甘肃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上传人:精****库 文档编号:137758892 上传时间:2020-07-11 格式:DOCX 页数:43 大小:63.8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程质量)甘肃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_第1页
第1页 / 共43页
(工程质量)甘肃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_第2页
第2页 / 共43页
(工程质量)甘肃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_第3页
第3页 / 共43页
(工程质量)甘肃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_第4页
第4页 / 共43页
(工程质量)甘肃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_第5页
第5页 / 共4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工程质量)甘肃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质量)甘肃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4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甘肃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甘肃省水利厅2013年7月目 录1 总 则12 规范性引用文件23 术语和定义34 质量监督基本规定65 质量监督申请与批复96 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及计划编制106.1 质量监督工作方案106.2 质量监督计划107 项目划分确认118 质量监督检查128.1 质量体系及质量行为监督检查128.2 质量监督检测138.3 质量监督检查意见与整改监督139 质量核备与核定159.1 一般规定159.2 质量核备159.3 质量核定179.4 质量核定检查的主要事项1810 工程验收的质量监督工作1910.1 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监督工作1910.2 阶段验收的质量监

2、督工作1910.3 竣工验收的质量监督工作2011 质量问题处理2211.1 质量缺陷备案2211.2 质量事故处理2211.3 质量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2212 质量监督档案管理2412.1 一般规定2412.2 质量监督档案的主要内容24附录A 甘肃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25附录B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29附录C 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及质量行为 监督检查记录表30附录D 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及质量行为 监督检查记录表32附录E 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及施工阶段 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记录表34附录F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行为 监督检查记录表36附录G 质量检测单位施工阶段质量行为监督检

3、查记录表38附录H 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39附录I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监督检查表401 总 则1.0.1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规范甘肃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统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式,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水平,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管理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1.0.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水利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工

4、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1.0.4 水利工程实行政府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质量监督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1.0.5 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除应遵照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41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2.0.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2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2.0.3

5、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2.0.4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2.0.5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6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2.0.7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2.0.8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2.0.9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2.0.10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2.0.11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设部建质2003162号)3 术语和定义3.0.1 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参与水利

6、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和有关产品制造单位。3.0.2 质量责任行为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质量责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3.0.3 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工程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3.0.4 监督检测质量监督机构或质量监督机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及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或全面检测。3.0.5 水利工程质量工程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

7、件和合同约定要求,在安全、适用、耐久、可靠、经济、与环境协调等方面的特性总和。3.0.6 质量检验通过检查、量测、试验等方法,对工程质量特性进行的符合性评价。3.0.7 质量评定将质量检验结果与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省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比较活动。3.0.8 工程项目独立立项的、能整体发挥综合效益的工程。3.0.9 单项工程在一个工程项目中具有共同功能属性的建筑物的集合体。3.0.10 单位工程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属于主要建筑物的单位工程称为主要单位工程。3.0.11 分部工程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部分。对单位工程安

8、全、功能或效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3.0.12 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序(或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3.0.13 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或功能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3.0.1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等隐蔽工程中,对工程安全或功能有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3.0.15 主要建筑物主要建筑物,指其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泵站等。3.0.16 中间产品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砂石骨料、石料、混凝土拌和物、砂浆拌和物、混凝土

9、预制构件等土建类工程的成品及半成品。3.0.17 外观质量通过检查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实体外表质量。3.0.18 质量事故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质量事故包括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3.0.19 质量缺陷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4 质量监督基本规定4.0.1 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1 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2 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及

10、质量检验评定标准。3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及其他文件等。4.0.2 质量监督的基本程序质量监督申请与批复、项目划分确认、质量监督检查、质量核备与核定。4.0.3 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1 复核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的资质;监督检查派驻现场机构人员的资格及投标承诺人员到位情况。2 确认工程项目划分。3 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以及质量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等。4 监督检查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5 监督检查现场施工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情况。6 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

11、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提出核定意见。4.0.4 质量监督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为质量监督机构从发出质量监督批复之日起,到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结束。4.0.5 质量监督工作方式质量监督工作以抽查为主,根据需要进行巡回监督。对重要、技术复杂、规模大的项目,应采用派驻项目站的监督方式。4.0.6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的基本条件1 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经历的本单位在职人员。2 取得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秉公履责,责任心强,熟悉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12、4.0.7 现场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开展现场质量监督检查活动时,质量监督人员应不少于2人。4.0.8 监督权限1 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2 质量监督人员有权进入施工现场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工程设计、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有关合同(协议)、设计变更文件、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施工记录、抽检资料、有关报表等。3 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要求施工的,责成项目法人采取措施立即整改。

13、问题严重时,可责令停工整改,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4 对派驻现场机构及人员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项目法人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5 对参建单位不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责成项目法人予以清退;对参建单位不能胜任职务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人员,责成项目法人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更换;对弄虚作假、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6 对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水工金属结构等产品的,责成项目法人立即清除出场,可要求项目法人组织对已完成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质量检测评价,根据检测结论制定方案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7 对使用未经

14、检验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水工金属结构等产品的,责成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对已完成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检测评价,根据检测结论制定方案,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5 质量监督申请与批复5.0.1 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一般承担厅属水利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市(州)、县(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项目类别承担所属范围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5.0.2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以文件形式向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监督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填写甘肃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附录A),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附录B)。申请质量监督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 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审批文件;2 项目法人与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副本;3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5.0.3 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的质量监督申请后,应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质量监督受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在14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批复项目法人。5.0.4 分期或分年度建设的工程,项目法人应按上述要求,在开工前及时补充报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