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排水工程)煤炭给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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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MT/T 501496主编单位:北京煤炭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施行日期:1996年7月1日煤炭工业出版社32关于发布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通知煤基字1996第1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北京煤炭设计院编制了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经有关单位会审,现批准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MT/T501496为推荐性行业标准,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技术规定同时废止。本规范由煤炭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目 录1 总则1

2、2 给水12.1 水源12.2 用水量、水质、水压22.3 消防给水32.4 给水泵房62.5 调节构筑物7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通知,由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编制而成。规范编制过程中,广泛、反复征求了有关设计院、矿务局设计处的意见,在总结原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技术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技术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经广泛征求设计、施工、管理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由煤炭工业部规划处发展司组织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3章、8个附录;保留了原技术规定适宜使用的部分,增加了新内容;注意实用性,突出了煤炭行业特点,避免重复国家规范。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请结合设计、生产实际,

3、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并将意见和资料寄送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以便今后修改。1995年10月1 总则1.0.1 为统一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原则和标准,提高设计质量,特制订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矿井、露天矿、选煤厂、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矿区辅助、附属企业以及居住区的给水排水工程设计。上述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的给水、排水设计,可参照执行。1.0.3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土滑、水冻以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地区,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尚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1.0.4 煤炭工业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给水2.1 水源2.1

4、.1 水源选择时,应根据用水水质、水量要求、水源条件以及水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生活用水宜优先选用符合饮用水质标准的地下水;选煤、水力采煤等生产用水应利用矿井井下排水或其它生产废水及符合条件的净化污水。2.1.2 水源工程设计应有取水许可证。当以地下水为水源时,应有经过审查批准的供水水源详勘报告;当以地表水为水源时,就有多年实测的水文资料,其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可采用9097。2.1.3 水源的日供水能力应为最高日用水量的1.21.5倍,即取水设备的选型按每天工作1620h满足24h的设计用水量考虑。2.1.4 水源地应有对外的道路和通讯线路。2.1.5 当用管井取水时,井壁

5、最小内径宜比厂家规定泵的适用最小井径至少增大50mm。2.2 用水量、水质、水压2.2.1 居住区生活用水、可采用现行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中相应的生活用水定额上限值。2.2.2 生产用水量应按工艺要求确定,当缺乏上述资料时,可按工业用水量定额(试行)选取。锅炉补充水量:有集中采暖时,蒸汽锅炉可按锅炉总蒸发量的2040计算,热水锅炉可按锅炉总循环水量的24计算;无集中采暖时,可按蒸汽锅炉总蒸发量的6080计算。2.2.3 矿区附属企业用水量标准可按本规范附录A选取。2.2.4 当矿体开采影响农村用水时,应将受影响的生活用水量计入矿井总用水量中。其中,农村生活用水量,应按农村生活用水量卫生标准选取。

6、集中饲养性畜用水量,可按本规范附录B选取。2.2.5 未预见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20计算。2.2.6 防尘洒水用水水质,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要求。井下滚筒采煤机、掘进机以及乳化液等用水水质,除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外,其碳酸盐硬度不应超过6mgN/L。2.2.7 选煤、水力采煤、内燃机车、蒸汽机车的用水水质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E、F、G要求。2.2.8 配水管网的最小水头应符合下列规定:a)铁路水鹤处为轨面以上6m;b)机务段、车辆段为轨面以上10m;c)当消防给水管道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为T30m。注:T(T24m)为水枪可能布置的最高点离开地面的高度,m;30m为5L/s

7、的水量通过长120m、口径为65mm的麻质火龙带及出水口径为19mm的水枪,造成10m充实水柱所需水头。2.3 消防给水2.3.1 室外消防给水,应根据地区的消防条件,确定采用高压、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低压给水系统。当附近有消防站、消防车能从接警起在规定时间(一般为5min)内到达失火地点时,可采用低压给水系统。2.3.2 当地面与井下使用一个消防给水系统时,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并应根据地面的消防要求确定矿井的消防用水量。2.3.3 煤炭工业企业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外和室内(包括消防水幕)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2.3.4 根据建设设计防火规范,并结合煤炭工业有关设计规范关于建筑物耐火等级

8、的规定,对于地面建筑物室内消防给水设置的规定如下:a)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1)主、副井井口房、井塔、选矸楼、筛分楼、原煤仓、原煤输送机栈桥及地道、转载点、选煤厂准备车间、干燥车间、标准轨距翻车机房;2)坑木加工房、可燃材料仓库、铸造木模车间及木模库房;3)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和井口浴室、矿灯房、任务交待室联合建筑;4)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b)下列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1)锅炉房、铸工车间(不包括木模车间)、锻工车间、铆焊车间、金属冷加工车间;2)煤样室、化验室、内燃机车库、电机车库

9、、消防车库、消防水泵房等;3)选煤厂主厂房、浓缩车间、压滤车间、洗后产品的输送机栈桥、产品煤装车仓;4)主、副井提升机房、非燃烧材料仓库、材料栅;5)窄轨铁路翻车机房、运矸地道;6)汽油库、油脂库、油泵房、矿灯房、空气加热室、变电所、通风机房、压缩空气机房;7)给水排水工程的各种建筑物或构筑物。c)下列建筑物应设消防水幕:与主井井口房、翻车机房、选矸楼、筛分楼、原煤仓、转载点等生产系统连接的输送机栈桥处。注:本条内未包括的建筑物是否设置室内消防给水应以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准;汽车库是否设置室内消防给水,应以现行的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为准;当设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与现行的煤炭工业有关设计规范的规

10、定有出入时,建筑物是否设置室内消防给水,应以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准。2.3.5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充实水柱长度和水柱股数进行计算,但不应小于表2.3.5的规定。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表2.3.5建筑物名称充实水柱(m)水柱股数每股流量(L/s)井塔1025圆筒仓1025输送机栈桥715原煤准备车间1025注:表中未列出的建筑物室内消防用水量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2.3.6 室内消火栓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度超过24m的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及输送机栈桥的室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50m。当输送机栈桥两端连接建筑物的消火栓可以满足输送机栈桥的灭火需要量,栈

11、桥内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2.3.7 同一座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龙带。2.3.8 当水塔、高位水箱的高度不能满足井塔、煤仓等处高层建筑室内消防给水所需水压时,可设置专用的消防水泵,并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备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且应有保护设施。2.3.9 当爆破材料库采用手抬机动泵消防时,应有一台备用泵。2.4 给水泵房2.4.1 日用水泵必须有备用。当工作泵为一台时,备用泵的能力应相当于工作泵的能力;当工作泵为两台或两台以上时,备用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泵中最大一台的能力。2.4.2 连接室外环状管网的泵房总出水管应不少于两条。2.4.3 日用水泵的总出水管上应设置计量装置

12、。2.4.4 室外消防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日用消防给水管道,在消防泵启动的同时,水塔或高位水池应有停止进水的技术措施。2.4.5 计算水泵总扬程时,泵房内管道的总水头损失可采用3.0m水柱(不包括计量装置的水头损失);当向水池或水塔送水时,管道出口自由水头可采用2.0m水柱。2.4.6 当水泵噪声不能满足环境噪声标准时,应有消声、隔音措施。2.5 调节构筑物2.5.1 调节供水与用水之间不均衡的调节水量,应按供水曲线和用水曲线确定,当缺乏资料时,可按表2.5.1确定。水塔、高位水池调节容量 表2.5.1用水量(m3/d)调节容量占日用水量()300以下30253005002520500100

13、02015100050001085000以上85居住区调节构筑物容量应按现行的居住小区给水排水设计规范执行。2.5.2 水池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2.5.3 生活用水水池必须有安全防护设施,人孔应加盖上锁,并宜采用顶部带弯管的通风管。2.5.4 输水管道上加压站的转输水池的容量,可按0.51.0h的设计最大输水量计算。2.5.5 水池、水塔的溢流管、排水管不得直接接入排水管网中。2.5.6 当输水管道仅有一条时,应结合输水管道的长度、维护检修条件等因素,在用水地区内储存一定的事故水量。事故水量可按812h(是平均时)水量考虑。2.5.7 水池和水塔应设水位指示装置。2.6 给水管道2.6.1

14、给水管道应埋地敷设,当施工确有困难或有其他原因不能埋地敷设时,个别管段也可明设。在寒冷地区明设的管道,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冻措施。2.6.2 埋地敷设的输水干管,宜在管道的转弯、分支、阀门以及直线管段每隔500m处的地面上设置水道标。2.6.3 穿越农田的管道不应妨碍耕作。农田内埋地敷设的管道,管顶最小厚度不宜小于1.0m。2.6.4 给水管道上,可按以下要求设置阀门:a)区域给水管道与工业场地或居住区给水管道的连接处;b)水池、水塔的进水管、出水管及泄水管上;c)铁路水鹤的进口处;d)环状管网,可按管网在检修时主要建筑物和不允许间断供水的建筑物仍能保证供水的原则设置阀门。2.6.5 在输水管道隆起点应设置排气阀;低凹处应设泄水阀,对于长距离输水管道,宜每隔1000m左右设置一个检修阀门。2.6.6 通过采空区的给水管道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a)工业场地和居住区的输水管道应尽可能敷设在地表变形较小的地带;b)由区域给水管道向位于煤层上的工业企业和居住区供水时,可采用环状管网或两条给水管道,但当用水地区设有事故储水池时,输水管道可只设一条;c) 缺2.7 冷却用水2.7.1 缺2.7.2 缺2.7.3 缺2.8 建筑给水2.8.1 缺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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