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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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四川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评估标准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2009年3月目 录前言2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综合管理4第三章 采掘部署及生产管理6第四章 矿井通风系统9第五章 瓦斯管理及防突 16第六章 瓦斯抽采 22第七章 监测监控 27第八章 附则 30附录四 35附录五 58前言为切实落实全国人大对煤矿安全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和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安全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定,制定本评估标准。本评估标准

2、是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煤矿实施“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中,制定工作规划,确立工作目标,采取工作措施,评估工作效果的标准。本评估标准附录四为国家安全标准。附录五(名词解释)为资料性附录本评估标准由四川省煤矿瓦斯治理厅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本评估标准起草单位:省矿山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省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技术研究院、省煤炭设计研究院、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白皎煤矿、杉木树煤矿、华蓥山广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绿水洞煤矿、川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鲁班山北矿、乐山嘉阳集团公司、眉山汪洋煤矿、资中楠

3、木寺煤矿、乐山滴水岩煤矿、宜宾珙县明金煤矿、宜宾兴文珙兴煤矿、泸州泸县长沙庙煤矿。本评估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德耀、陈元忠、黄家昌、冉隆明、张传铭、汤晓东、华道友、李维光、刘益文、卢平、武玉良、鲜林、林志迁、邱居德、李子全、彭勇、李基述、黄明光、曾久钦、陈昌国、刘少明、徐其伦、唐红德。四川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评估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全省煤矿“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评估标准。第二条 本评估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的各类生产矿井。

4、四川省境内的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参照本评估标准执行。第三条 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矿井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证照齐全,并有效。(二)不发生较大瓦斯事故。(三)煤矿企业每年必须编制合理的采掘接替计划,保证“三量”符合规定:回采煤量46个月以上,准备煤量1年以上,开拓煤量35年。(四)核定生产能力150kt/a及以下的矿井通风负(正)压不应超过1470 Pa,核定生产能力150kt/a以上的矿井通风负(正)压不应超过2940Pa,核定生产能力900kt/a以上的矿井后期通风负(正)压不得超

5、过3920Pa。(五)生产矿井通风等级孔应大于1.5 m2。所有生产矿井通风等级孔不得小于1m2。(六)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达标。1.矿井生产能力大于或等于90kt/a的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二级及以上;2.矿井生产能力小于90kt/a的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三级及以上,通风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二级及以上。(七)矿井内各用风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八)矿井使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必须按规定经过具有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高瓦斯

6、矿井(含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局部通风机采用“三专两闭锁”,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相同能力的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九)未使用国家命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落后设备及工艺。(十)依法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瓦斯参数测定工作连续、规范。第四条 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是:(一)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实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二)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三)安全监控有效,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四)现场管理到位,做到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

7、第五条 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现下列基本目标:(一)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任务目标: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确定的11对示范矿井,按国家安委办规定按时按质完成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内容;2、矿井生产能力大于90kt/a的矿井,2010年末前完成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内容;3、矿井生产能力等于和小于90kt/a的矿井,2012年末前完成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内容;4、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产时,全面完成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内容。(二)矿井安全生产目标:1、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2、一般瓦斯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控制在上级下达

8、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内; 3、完成年度瓦斯抽采量和抽采率指标。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六条 建立健全以矿井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体系、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和防突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矿井核定能力90kt/a以上的矿井建立健全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机构,设专职通风、地质副总工程师;各类矿井要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机构,配足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第八条 建立健全矿井通风、瓦斯、防突、监测监控系统、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仪器仪表、设备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安全会议和瓦斯治理目标考核责任制等瓦斯综合治理

9、管理制度。各矿井应建立健全的制度至少应包括:“一通三防”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通风系统管理办法、瓦斯抽采管理办法、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防尘管理办法、防灭火管理办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防突管理办法、巷道贯通管理制度、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通风各要害工种操作规程、临时停电停风管理制度等。第九条 矿井每年必须将瓦斯抽采、防突计划与矿井采掘接替计划一并编制,并严格执行,确保“抽、掘、采”平衡。第十条 矿井必须按照瓦斯隐患排查、整改制度要求,开展瓦斯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第十一条 矿井必须对通风瓦斯安全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定。第十二条 矿井瓦斯防治实行月交换图制度。煤矿企业如实填制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瓦

10、斯地质图、通风系统图、监测装备布置图、瓦斯抽采系统布置图和瓦斯超限断电控制图,及时上报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报集团总部)并按时按规定交换。矿井瓦斯防治各种图纸报表必须准确,数据齐全,上报及时。图标记录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矿井必备下列图纸:1. 矿井瓦斯地质图;2.矿井通风系统图;3.安全监测监控装备布置图;4.防尘、防火注浆、压风、井下抽采瓦斯等管路图;5.井下避灾路线图;6.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图;7.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钻场及钻孔布置图;8.矿井瓦斯抽采泵房(站)供电系统图;9.瓦斯超限断电控制图。(二)矿井必备下列瓦斯抽采记录:1.钻孔施工记录;2.抽采参数测定记录;3.

11、调度值班记录、通风区(科)值班记录、泵房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抽采泵开停记录、泵房出入人员登记记录、抽采设备检修记录、抽采泵站安全检查记录、通风设施检查记录、防灭火检查记录、测风记录等;3.抽采工程质量检查记录;4.“四位一体”防突记录(主要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预测预报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及相关的设计、安全防护装置安设等)。(三)矿井必备下列报表: 1.抽采工程年、季、月报表;2.抽采参数检测年、季、月、旬(日)报表;3.“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情况报表。(四)矿井必备下列瓦斯抽采台账: 1. 瓦斯抽采台帐,包括抽采设备台账、抽采工程台账、抽采量台账等;2. 瓦斯

12、调度台帐;3. 防火密闭管理台帐;4. 煤层注水台帐。(五)矿井必备下列瓦斯管理牌板:1局部通风管理牌板;2通风设施管理牌板;3防尘设施管理牌板;4通风仪表仪器管理牌板5安全监控管理牌板。(六)矿井必备下列瓦斯抽采报告:1.矿井和采区抽采工程设计文件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瓦斯抽采总结与分析报告;第十三条 矿井应加强防突与瓦斯抽采等“一通三防”特殊工种的培训, “一通三防”特殊工种做到持证上岗。(一)矿井应编制“年度防突与瓦斯抽采工的培训计划”,建立防突与瓦斯抽采工培训教育档案,保证培训所需的资金和时间;(二)防突与瓦斯抽采专职管理人员、防突与瓦斯抽采工必须经有培训资质的培训单位进行防突与

13、瓦斯抽采的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第三章 采掘部署及生产管理第十四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矿井,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3km及以上)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设置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下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第十五条 编制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必须依据本区域内的地质资料(顶底板岩性、地质构造、断层和褶曲的分布、煤层厚度与倾角的变化及水文地质情况等)预

14、测矿井瓦斯(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瓦斯涌出量)等灾害情况,设计相应的防范措施。第十六条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低瓦斯矿井的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第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必须分别与采区主要进回风巷相联接,形成独立通风系统。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第十八条 开拓巷道和采区巷道净断面必须以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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