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2006年工资套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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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以上教体系统 2006 年工资改革政策和业务操作要点在职人员确定:(1)按现工资关系所在学校确定工改对象。(2)2006 年 7 月 1 日仍在册人员,后调外县市、自动离职、解除聘用合同人员和死亡人员等,按实际月份在原单位申报补发。其中调外县市和自动离职人员的工资进档表单独归出,并注明原因。(3)2006 年 7 月份后从外县市、外系统调入人员按实际月份补发。(4)行政、刑事处罚至 2006 年 7 月 1 日处罚期未满的人员不参加这次工资改革,待处罚期满后正式工作后,重新确定工资。(5)2006 年 7 月 1 日至本单位实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先列为此次工资改

2、革对象。后按工改后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工资待遇有关规定处理。(汤浦、道墟、盖北)。按实际月份计算补发额。(6)2006 年 7 月 1 日到龄后退休人员,先按在职人员套改,后再重新计算退休费。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此次工资套改,不考虑原工资基数,而是推倒重来。新工资结构由岗位工资、菥级工资、绩效工资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本次工资改革先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进行套改,工资中的其他部分暂不作变动(省汇编 143 页)。(7)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 13 个等级、管理岗位分为 10 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

3、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 5 个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如副高级岗位执行7 级岗位工资标准,中级职务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暂按所聘职务对应岗位的最低等级套改岗位工资(省汇编 143 页)。(8)薪级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 65 个薪级,对工人设置 40 个薪级。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薪级起点。(9)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额度纳入绩效工资。在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对经费主要来源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 12 月份

4、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省汇编 143)。(10)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保留工资这次不再保留(10 元,请取消)(11)本次套改必须弄清楚套改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三要素。套改职务(12)套改工资时的现聘岗位为 2006 年 6 月 30 日所聘的岗位。只有资格而没有被聘任职务的,其资格不与工资挂钩。(13)1999 年及以前所评定晋升职称均按确认晋升次月起计算。2000 年以后实行评聘分离,考核合格,且未落聘的,按首次实际聘任当年起(隔年 8 月)计算。首定职称均按

5、首定次月起计算。因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档案工资均未动的,按上述口径执行。因考核不合格或受各种处分影响聘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与工资挂勾。目前,国家已经制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调协管理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提出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的管理办法,还将会同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研究制定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省汇编 142 页)。如 2005 年所评定的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先按原聘任职称套改,待套改完成后,再按 2006 年 8 月份新聘任的职称兑现工资。高级工及以下按浙人薪(2002)90 号文件聘用,技师还要符合教体系统按年度聘任规定。(14)因学校单位新的职员级别尚

6、无新的文件依据,因此副科级以上的管理人员,有专业技术岗位的先转到专业技术岗位,并按专业技术岗位套改。没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按所聘岗位重新确定工资。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教育、卫生等行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待国家和省行业性文件下发后执行(省汇编 196 页)。名单下发,请核对。待国家和省文件出台后,再考虑这类人员的工资岗位问题。(15)涉及转岗人员,如符合转岗条件的,需事先与人事科联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征得人事部门允许后方可转岗。如从其他岗位转到教师岗位,必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职称。不具备的就不能转岗位。任职年限(16)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的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按年度累加计算至 2006 年

7、的年限(虚年) 。(17)事业单位交流调动人员,见省汇编 180-181:事业单位之间交流调动人员;机关调到事业单位;企业调到事业单位。(18)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跨系列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其跨系列聘任前较高等级或相同等级岗位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省汇编 181 页) 。如中二转岗位到助会。跨系列聘任到较高等级岗位的工作人员,其任职年限从聘任到较高等级岗位的当年起计算。如中二转岗,聘任会计师。也包含同一系列不同岗位,如从小一转到中二,可以合并计算。(19)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中事业单位转岗人员大学本科毕业生助级和九级职员(原科员)可以对应计算。大专及以下学历人员员级、初级工、普工和十级职员可以对应计

8、算(市工改领导小组) 。员级人员的任职年限从转正定级之日起计算。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年限与管理岗位任职年限不能合并计算。 (省汇编 120 页)(20)职务中断人员:任现职务前担任过同级职务或高职务,因组织原因中断或因正常解除聘用合同、辞职、辞退等原因中断过任职的人员,按照“去中间,加两头”逐月累计计算。因受党纪政纪处分等个人原因中断任职时间的,只能从任现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详见省汇编 183 页) 。如原为中学一级,因受开除党籍,低聘为中二,则现职年限为应从低聘之月起计算。套改年限: (21)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 年除见习

9、期外年度考核不计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22)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其中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1、如初中毕业直接读 5 年取得大专学历的,套改时间按 2 年计算,专本联读视其本科专业规定的学制时间而定,一般为 4 年。2、大专结业以及大专以上肄业生的学习时间也不能计算。大学本科结业生的学习时间按 3年计算。3、未经统考但属统招的工农兵大学生以及经统考、统招进入全日制学校的大专以上自费生的学习时间可能作为套改年限。全日制五大生的学习时间也可计

10、算为套改年限。4、原来已计算连续工龄的学习时间(如 1970 至 1978 年正式职工、知青在大学的学习时间等)不能重复计算。 (以上见省汇编 186-187)(23)套改时须扣除的年限主要是因表现不好或犯错误受党纪、政纪处分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定为不合格的年限,以及见习期延长、请长事假等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年限。请严格查实这类人员的情况。但不影响任职年限的计算(低聘除外) 。(24)请哺乳假、因患重大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请长病假的人员,未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可不在套改年限中扣除(省汇编 189 页) 。(25)见习期延长期间须从套改年限中扣除(省汇编 190 页) 。(26)领过辞职补偿金或企业改制

11、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人员如何处理,请见省汇编 190-191 页、183-184 页。(27)受处分、处罚人员的工资待遇:1993 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行政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劳动教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人员严格桉文件规定执行(见省汇编 195) 。(28)工龄应以组织认定为依据,按以下原则确认:1、招工、招干参加工作的,以招工、招干登记表批准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2、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参加工作的,以分配报到或参加工作登记表填写的时间为准。3、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经公开考试录用参加工作的,以录用审批表中批准的时间为准。4、部队转业或退伍的干部、战士参加工作时间以批准入伍的时间为准。军

12、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其学习时间不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退伍复员军人待安置时间实际未超过 3 年的时间可计算为套改年限。 (省汇编 190)5、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参加工作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起计算。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等待分配的时间不计算工龄。6、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7、1979 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职工,其在校学习时间一律不计算为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

13、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8、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限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其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9、凡是由组织统一调动的长期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其连续代课时间与转为公办教师在学校工作的时间,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0、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期间,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师的时间,凡经过正式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1、在非公经济组织工作期间符合连续工龄计算条件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套改年限(1、注册登记。2、聘用合同。3、交纳养老保险金。4、无违法记录) 。录用前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的

14、,是否作为套改年限,也参照此执行。 (省汇编 189 页)12、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从新就业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13因“文革”延期分配工作的 1966-1969 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 ,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应毕业当年的 9 月 1 日(春季毕业从毕业当年 2 月 1 日)起计算,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报到期限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有其他连续工龄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去年 10 月份工改数据采集的基础上,对工龄不能确认或有异议的,由组织集中出面到教体局人事科查实档案,专人负责。关于工资套改问题(29)

15、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进行套改薪级工资。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进行套改的薪级工资,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年限合并计算。这类人员一般为任现职小于 5 年,任低职大于 16 年的人员(这类人员在备注中注明) 。(30)工作人员按套改的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若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可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工作满 5 年内的人员如取得高一级学历,要注意用学历套改的可能性。这类人员要提供最高学历的复印件。(31)2006 年 6 月 30 日前已取得高一级职务资格但尚未聘任的人员,先按原聘

16、任职务套改,从聘任的次月起办理聘任后的工资。增资审批表待工资改革上报审核批复后再报。补发分段计算。(32)2005 年 8 月分配人员先按见习期人员计算,见习期满后按新的转正定级标准定级工资(见省汇编 101) 。8 月份涉及首定人员增资的按新办法申报。补发额分段计算。(33)2006 年 8 月分配的人员按见习期人员。以上人员名单已下发,如仍有遗漏或错误的,请上报说明。关于高定工资:(34)省部级劳动模范且 1993 年工资制度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一级薪级工资。这类人员需上交有关证明材料(汇编 198 页) 。关于工资正常运行问题(汇编 200 页)(35)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次年的 1 月起执行。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下年度不得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教体系统 2006 年工资改革政策和业务操作要点 来源: 作者: 日期:2007-1-29 11:55:07 阅读: 3188 次 字体大小 【特号 大号 中号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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