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结算法律环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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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国际结算法律环境,第一节 国际结算法律环境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 第三节 托收统一规则 第四节 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 第五节 其他惯例与规则,第一节 国际结算法律环境概述,一、国际结算法律环境 所谓国际结算的法律环境,即指国际结算过程中的各种法律系统及法律安排。它由法律、惯例两部分构成,涉及贸易、金融、货运等各个领域或环节。,二、 票据的法律系统,1. 国外票据法体系 法国 1673年 路易十四颁发商事敕令(Ordinance surle Commerce),规范汇票和本票的签发和流通,为近代各国票据法的开端。 1807年 拿破仑商法典(Code de Commerce) 1

2、865年 支票法 1936年 参考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日内瓦 统一支票法(合称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布实施现行的票据法和支票法。,二、票据的法律系统,德国 1847年 制定德意志普通票据条例 1871年 正式公布实施 1908年 支票法 1933年 参考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合称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布实施现行的票据法和支票法。,二、 票据的法律系统,英国 1882年 颁发票据法(Bill of Exchange Act),内容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汇票的一种),适用 性较强。 1957年 颁布支票法作补充。汇票、本票和支票作规定 美国 1896年 制定统一流通证券法,对

3、汇票、本票和支票作规 定。 1952年 公布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第三篇为“商业证券”(commercial paper),以汇 票、本票、支票和存单(certificate of deposit) 为规范对象。,二、 票据的法律系统,2.国际票据法 第一阶段:20世纪初 一战前 19101912年期间,由德、意提议,荷兰政府主持召开了两次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有31各国家参加,制订了统一票据规则等,除日本代表未签字,英、美保留参加外,其余国家均签字。后因一战开始,最终未能实施。 第二阶段: 一战后 二战前 19301931年间,30多各国家参加了国际联

4、盟理事会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议定了统一汇票、本票法和统一支票法,有29个国家签字。这些国家属大陆日内瓦统一法系。 第三阶段:20世纪70年代后 19731988年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拟订了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和国际支票公约草案。 1990年开放签字,迄今尚未生效。,二、 票据的法律系统,三、我国的票据法 隋末唐初 “帖子”,最早具有票据性质的文书,支票的雏形。 唐宪宗时期 “飞钱”。 宋太祖开宝年间 “便钱”、“便钱务”。 北宋初期 “交子”。 南宋初期 “关子”。 明、清时期 汇券、汇兑票、汇兑信、汇条、庄票、期票、银票 等。 1907年(光绪33年) 聘请日本法学家

5、志田甲太郎起草票据法。 1929年 民国政府确定汇票、本票、支票这三种票据,并颁 布相关法律。 1982年 上海市人行制定票据承兑、贴现办法 。 1984年 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 。 199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草案) 。 1996年1月1日 生效实施。,二、 票据的法律系统,“有金甲人持戈曰:汝要钱,可索取尉迟公帖来,此是尉迟敬德钱也。书生访求不见,至铁冶处,有锻铁尉迟敬德者。书生曰:某贫困,足下富贵,敬乞钱五百贯。尉迟不得已,令书生执笔曰:钱付某乙五百贯,是月日,署名于后,书生拜谢持去。书生既得帖,复至库中,见金甲人呈之,笑曰:是也。遗书生取钱,止于五百贯。” 唐逸史,

6、二、 票据的法律系统,“宁宗以钱少,复禁用铜器,时商贾至京师,委托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户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曰飞钱。” 新唐书食货志 “初蜀氏以钱重,私为券,谓之交子,以便贸易。” 续资治通鉴,三、国际惯例,特点: 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如一个行业)被人们经常不断地、反复地采用 必须具有明确的、易于被人们接受的内容 必须在该范围内被人们公认并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最早出现的国际惯例是关于国际航运方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36,国际商会,三、国际惯例,第一,它规范了人们的商业做法,降低交易成本 第二,当事人声明按国际惯例行事,体现了一种国际风范,提高了自身的商业信

7、用 第三,国际惯例还可供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调解、仲裁和判决。,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 于1919年在美国大西洋城成立,总部设于巴黎。国际商会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民间经贸组织,它是联合国的一级咨询机构。 目的: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改善世界贸易和投资。 宗旨:在经济和法律领域里,以有效的行动促进开放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工作手段: (1)制定国际经贸领域的规则、惯例并向全世界商界推广; (2)代表国际商界与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话,以求创造有利于自由贸易和自由竞争

8、的国际环境; (3)促进会员之间的经贸合作并为商界提供各种实际服务等。,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构成:目前国际商会有来自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1万家商会、协会公司、企业和个人会员,并在63个国家设立了国家委员会。国际商会下设30多个专业委员会和工作组以进行各种活动。 我国于1985年开始同国际商会接触,经过9年多的谈判,于1994年11月加入国际商会,并被正式授予中国国际商会(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CCOIC)成员国地位,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了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简称国际商会CHINA)。,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

9、国际商会制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目的“在于对国际贸易合同中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供给一套具有国际性的通则的解释,使从事商业的人们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解释的情况下,能选用确定而统一的解释。”现在如果采用通则,可以 “避免不同国家对这些术语作不同的解释,或者至少可将这种情况减少到尽可能少的程度。”,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国际商会(ICC)于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名为Incoterms 1936,以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1999年再次进行补充和修订。最新的通则于2000年正式实施,称Incoterms2000,中文为2000年

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订的目的是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 Incoterms: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什么是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Price Terms),是规定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风险以及确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限的专门用语。 贸易术语用三个英文缩写字母来表示以下概念:(1)出口商品的交货地点,(2)出口商品的价格构成,(3)进出口双方各自应办的进出口手续,(4)进出口双方各自应负担的费用及应承担的风险。,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为了便于理解,将所有的术语分为4个

11、基本不同的类型: E组:启运(Departure)术语,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 F组:主运费未付(Main carriage unpaid)术语,卖方必须将货物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C组:主运费已付(Main carriage paid)术语,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但不负担由于装运和发运后发生的事件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或额外费用; D组:到达(Arrival)术语,卖方必须负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国家所需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其中EXW、FCA、CPT、CIP、DAF、DDU、DDP七种术语可适用于包括国际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其余六种术

12、语只能适用于海上运输和内河运输。 FCA还适合于空运和铁路运输。,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十三种贸易术语 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Ex works means that the seller delivers when he places the goods at the disposal of the buyer at the seller s premises or another named place ( i. e. works, factory, warehouse, etc. ) not cleared for export and not loaded on any

13、 collecting vehicle. This term thus represents the minimum obligation for the seller, and tile buyer has to bear all costs and risks involved m taking the goods from the sellers premises.,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However, if the parties wish the seller to be responsible for the loading of the goods on departu

14、re and to bear the risks and all the costs of such loading, this should be made clear by adding explicit wording to this effect in the contract of sale. This term should not be used when the buyer cannot carry out the export formalities directly or indirectly. In such circumstances, the FCA term sho

15、uld be used, provided the seller agrees that he will load at his cost and risk.,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FCA 货交承运人 (指定地点) Free Carrier means that the seller delivers the goods, cleared for export, to the carrier nominated by the buyer at the named place.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the chosen place of delivery ha

16、s an impact on the obligations of loading and unloading the goods at that place. If delivery occurs at the sellers premises, the seller is responsible for loading. If delivery occurs at any other place, the seller is not responsible for unloading.,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This term may be used irrespective of the mode of transport, including multimodal transport. Carrier means any per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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