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考试)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试某市工程学院考试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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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试沈阳工程学院考试站 (试 行)沈阳工程学院目 录1、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2、 电力监管条例3、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第2号)4、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5、 考试说明6、 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试沈阳工程学院考试站管理办法7、 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试沈阳工程学院考试站实际操作考评员管理办法8、 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试沈阳工程学院考试站监考人员工作守则9、 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试沈阳工程学院考试站考生须知10、 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试沈阳工程学院考试站理论考场规则11、 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试沈阳工程学院考试站实际操作考场规则12、

2、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试沈阳工程学院考试站考评员的工作守则13、 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试沈阳工程学院考试站组织机构14、 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试沈阳工程学院考试站联系方式附件1: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报名表附件2: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准考证附件3: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准考证编码方案附件4: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考务人员工作证样式附件5: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合格通知书附件6: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试体检表附件7: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申请表附件8: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考场情况报告单附件9: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考务室附件10: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封条附件11

3、: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应试人员情况表附件12: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持证人员情况表附件13: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理论试题答题卡附件14: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领取登记表附件15: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试报名登记表附件16: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试培训协议书附件17: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试报名照片填报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为了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规范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行为,保障供用电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

4、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不得进网作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指导、监督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称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考试、受理、审查、决定、注册和日常监督检查。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第 432号令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行为,完善电力监管制度,制定不条例。第二条 电力监管的任务是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电力事业健康发展。第三条 电力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5、。第四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二章 监管机构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电力监管职责。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

6、的人员,应当具备与电力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监管责任制度和监管信息公开制度。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接受国务院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第三章 监管职责第十二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发布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

7、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讲可证。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电企业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实施监管。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中执行有关规章、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的情况以及输电企业公平开放电网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管。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以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第十九条

8、 电力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经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后,制定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电价实施监管。第四章 监管措施第二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电力企业、电力调使交易机构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电力监管信息系统。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监

9、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有权责令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进行检查;(二)询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第二十五条 依法从事电力监管工作的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电

10、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有权拒绝检查。第二十六条 发电厂与电网并网、电网与电网互联,并网双方或者互联双方达不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胸,由电力监管机构作出裁决。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发生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电力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电力监管机构接到发生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有关电力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电力监管规章

11、、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理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四)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兼职所得;拒不改正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末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由

12、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工;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一)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二)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的;(三)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的。第三十二条 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电服务的,出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

13、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三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交易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l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泄露电力交易内幕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证,并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

14、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三)末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电力监管费。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 (第 2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15号)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申请换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请人须按照管辖范围,到原证颁发地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城市电监办

15、、区域电监局)申请办理。原证颁发地设立城市电监办的,向城市电监办提出申请;尚未设立城市电监办的,向所在区域电监局提出申请。二、换发工作于2006年3月1日开始,2007年2月底结束。从2007年3月1日起,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作废。届时没有换证的人员,须按照新申请许可证的程序办理。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换发许可证:1按照原法定程序取得了原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2原证的颁发时间在2006年3月1日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施行之前;3年满十八周岁,且男不满六十周岁、女不满五十五周岁;4身体健康,没有妨碍进网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5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章操作事故。四、申请换发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原许可证;2电工进网作业讲可证换发申请表;3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1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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